37.3 土耳其进口管理制度
37.3.1 进口配额
1995年土耳其加入世贸组织,1996年加入欧盟关税同盟。通过了欧盟的共同对外关税(CCT),并对来自第三国的进口已引用欧盟的共同对外关税政策(Common External Tariffs),即货物若在进口国办妥关税手续,可在欧盟与土耳其间自由进出。关税同盟成员国之间实行零税率,对来自欧盟和欧洲自由贸易联盟(EFTA)的原产地国的非农业产品没有配额限制。但对于来自第三国的部分产品进口设定了配额,配额数量每年由外贸署发布。
近年来,土耳其加大了限制进口中国产品的力度。据土耳其公布的《2007年设限公告》,对中国出口的日用陶瓷设有配额限制;对来自中国的44类纺织品进口继续实施数量限制,并将各设限类别数量分为两部分,一部分为可自由申请的额度,一部分为只限于传统进口商的额度。
37.3.2 进口许可证制度
依据土耳其《与进口监管执行相关的法令》和《进口监管实施法令》,外贸署进口司可根据申请或自行对某种产品的进口做出监管决定。特别是针对那些因国家利益必须进口,但又对国内生产属性相同或相似产品的生产商造成损害或威胁的产品,在进口时,除必须符合《海关法》的规定外,还必须出具进口司颁布的该产品的进口许可证。
根据土耳其《2007年外贸标准公告》,土耳其对下列产品实行进口许可证制度:
第一类:农产品、食品、动物制品等要从农业部取得进口证书。在土耳其有50个隶属于外贸署的外贸商品检测站。这些检测站依据70种标准(这些标准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和欧洲经济委员会的标准相同),对进出口的农产品进行检测和证书发放。
第二类:工业品的检测由土耳其标准局负责。进口商进口前必须取得进口合格证书,以确保产品对人、畜、植物和环境无害。如进口商要求,标准局可以按照相应的国际标准(ISO,CEN,IEC,CENELEC,ETSI)进行检测。如果进口商已经取得欧盟标准(如CE标志、E标志、e标志),产品可以在欧盟国家内自由销售,进口商可以从标准局取得免检证书。需要售后服务的产品进口,如汽车,家庭电器,办公设备和电脑,收银机,电视和视频设备,电热水器,燃气炉,工业机械,汽车,无线设备需要从工业和贸易部获得进口许可证。同时,进口商必须保证通过设立办事处或与现有的服务/零部件公司签订协议,提供服务和备件。使用率较高的特定产品,需要在土耳其的七个地理区域分别设立售后维修站。
第三类:药品、有机化工产品、人用和动物用疫苗、化妆品、清洁剂的进口要从卫生部取得进口证书。如果这类商品已经取得CE认证标志,并可以在欧盟国家自由流通,则可直接从卫生部取得进口证书。
第四类:电信设备的进口,如所有的无线设备、自动数据处理器、有线电话或电报设备、电话答录机等,需要得到电信管理局的批准证书。
第五类:与环境保护有关的燃料和废物、化学品的进口,如硬煤,褐煤,石油,砷,汞,铅硫化物和碳酸盐,碳氟化合物,其他化学品和废金属等,要从环境部取得进口证书。
37.3.3 原产地标志要求
土耳其采用两种不同的原产地规则:非优惠原产地规则和优惠原产地规则。
根据土耳其《海关法》第17条和第21条规定,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主要适用于原产地为产品最终实质性改变和重要生产阶段所在地的进口产品。优惠原产地规则主要适用于关税同盟成员国,与土耳其签订了双边或多边贸易优惠安排的国家,以及欠发达国家和部分发展中国家的产品,该原产地规则设定了相关产品的加工及增值标准。(www.xing528.com)
根据土耳其《进口产品不公平竞争防止法令》第二条规定:对倾销产品和补贴产品可溯及既往地征收反倾销税或反补贴税。
倾销产品:存在长期倾销并造成损害,进口商知道或应知道出口商在进行倾销且将造成损害;认识到倾销的数量在短期内即会造成损害,并达到一定程度,即要消除倾销及损害就必须对这些产品溯及既往地征收反倾销税。
补贴产品:接受补贴的外国出口产品造成难以消除的损害,且其接受补贴不符合WTO有关条款的规定,为消除损害即应溯及既往地征收反补贴税。
此外,若出口商违反对倾销或补贴产品的有关承诺,也应溯及既往地对其采取措施,但该措施只能从其违反承诺之日后开始适用。溯及执行期限不超过90天。目前,土耳其反倾销调查程序仍存在不透明、通知不及时以及对应诉企业信息披露不充分等问题,在损害幅度上也往往不做解释就直接给出结论,导致涉案企业无法及时、准确地获得信息。土耳其反倾销调查案件应诉费用高、程序复杂,增加了外国企业应诉的困难(3)。
近年来土耳其频繁对中国发起贸易救济调查。在发展中国家发起的涉及中国出口产品的贸易救济调查案件中,无论案件数量还是涉案金额,土耳其均仅次于印度居第二位。同时,土耳其还与美国并列成为对中国发起特保调查最多的国家。2009年,土耳其对中国实施五起新的反倾销调查,对中国的反补贴调查没有特殊保障。此外,还对中国产品实施了一般保障措施调查和两个反规避调查。土耳其已对中国产品发起了54起反倾销调查,20起一般保障措施调查,6个特殊保障措施调查和2起涉及中国轻工纺织产品的反规避调查。
37.3.5 其他贸易壁垒
非关税壁垒:土耳其外贸署进口司可以对国内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造成损害或损害威胁的进口产品实施监管措施。如果进口产品低于外贸署规定的最低监管价,除须具备海关法规所规定的文件外,还须出具进口司颁发的监管商品进口许可证。2008年,土耳其对进口的人造花、文件夹、眼镜及框架产品、地板革和打火机等产品设置最低监管价,并修改了部分产品的进口监管条件。
技术性贸易壁垒:土耳其政府对其技术规则和卫生标准对WTO成员的通报一般不及时。大多数的法规一经修订就立即生效,很少或者根本不告知其贸易伙伴。土耳其在实施技术法规、标准及合格评定程序时存在严重任意性,并且不同港口对于法律和法规的执行也不一致。土耳其要求影印机、数据处理设备以及发电机等进口产品必须获得进口许可证,要求除欧盟以外的第三国部分进口产品必须加贴CE标志,并且还必须通过额外的测试。此外,玩具、医疗器械、机械、低电压设备等产品除了CE认证外,还需要接受土耳其标准协会的检查。某些进口玩具产品不需通过CE认证,但要符合《关于进口玩具法》的规定。瓷制餐具必须通过土耳其标准协会的强制性试验和认证,试验时间有时要耗费数月,试验费用也非常高昂。此外,还必须提供当地兽医办公室出具的卫生报告以及由当地商会出具的产品技术数据清单。这种多重管理和繁琐试验,对进口产品给予了歧视性待遇(4)。
服务贸易壁垒:土耳其的经济结构是发达国家的模式,服务业占国内生产总值的60%以上,其中旅游、交通、金融、电信等服务行业发展迅速。土耳其规定:外国旅游经营商只能从事入境旅游业务,不能承接出境旅游业务。金融服务、石油部门、广播以及海运部门限制建立外资企业。外国持股广播公司比例最高为25%,海运和航空公司最高外资持股不得超过49%。经营航空许可证只对由土耳其公民掌控管理、且投票股份为土耳其公民所有的本地股份有限公司发放。多数投资比例由外国人控制的航空公司不允许载客在国家机场之间飞行。要获得航空运输地面服务的许可证,公司的主要授权管理人和代表必须是土耳其人。土耳其已承诺结束土耳其电信在固定电话服务方面的专营权,但是在出台执行法规方面的滞后导致了确立其他固定电话提供商的滞后。
通关环节壁垒:土耳其海关规定:货物到港45天内,非海运方式到港20天内,若无人认领将被拍卖、出售或销毁,进口商可以作为第一竞拍人参与拍卖。如果出口商要求退货,则必须取得土方进口商签字同意的正本文件,使得出口商处于不利地位。
出口补贴:土耳其对部分农产品及农业加工品提供出口补贴。享受出口补贴的产品包括切花、冷冻蔬菜水果(除番茄)、蜂蜜、橄榄油等。出口补贴的范围为出口额的10%到20%。
政府采购:土耳其不是WTO政府采购协议的签署国,只是观察员。土耳其的《公开投标法》为监督公共投标建立了一个独立的委员会。符合一定标准的外国公司可以参与国家投标。该法律为国内投标人提供了一个最高15%的价格优惠,并要求投标者之间竞争投标政府采购,但是合资企业则无法享受此种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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