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2 伊朗金融机构
36.2.1 金融机构体系
36.2.1 .1中央银行体系
伊朗中央银行(The Central Bank of Iran)负责根据国家总体经济政策制定和执行国家货币和银行政策。
国家货币和信贷委员会负责就国家货币、银行和信贷问题向政府提出意见、建议和忠告,确定信贷额度上限、银行系统信贷部分拨款和各种贷款利率。国家货币和信贷委员会的成员包括:伊朗中央银行行长、财经部长或副部长、国家计划和管理组织主席或副主席、除商业部长外另外两名部长、两名由伊朗中央银行行长推荐、总统确认的货币和银行业专家、最高法院院长或副院长、商会主席、合作社主席、议会经济、计划、预算、清算委员会代表各1人。伊朗中央银行行长兼任国家货币和信贷委员会主席。
每年在提交国家财政预算时,伊朗中央银行向货币和信贷委员会提交国家金融政策的具体内容。金融和信贷政策的核心内容须经部长会议通过。一年期信贷利率由伊朗中央银行联委会提出,政府内阁确认;五年期和长期信贷利率需根据国家五年和长期发展计划确定,并提交议会审批。此外,伊朗中央银行享有发行纸币和硬币、监管银行和信贷机构、制定有关外汇政策和交易的规定、制定黄金交易规章及制定国家货币流动规章等特别权力。作为政府银行,中央银行受委托管理政府的账户,向政府企业和代理发放大额信贷,授权其他商业银行经营政府债券销售及其他合法银行业务。
36.2.1 .2商业银行
伊朗主要的商业银行包括:伊朗国家银行、伊朗国民银行、伊朗出口银行、伊朗军队银行、伊朗贸易银行和新经济银行等。
36.2.1 .3投资银行
伊朗不设专门的投资银行,但有福利银行、出口发展银行、农业银行、住房银行和工矿银行等专业银行。
36.2.1 .4政府专业信贷机构(www.xing528.com)
目前有4家非银行信贷机构拥有中央银行的许可证。发展信贷机构(CID)是第一家得到中央银行颁发执照的信贷机构;萨曼经济信贷机构(Saman Eqtesad Credit Institution)得到中央银行允许其进行外汇交易业务授权;卡拉法里南信贷机构(Karafarinan Credit Institution)有两个大股东,即伊朗工业经营者协会和建筑公司、公用工程师、咨询工程师和建筑师联合会;基金会信贷机构(Bonyad Credit Institution)附属于穷人和退役军人基金会。
36.2.1 .5保险公司
伊朗的保险业当前由国家控制和监督。伊朗中央保险公司是国家保险业的执行机构,下属4个保险公司:伊朗保险公司、亚洲保险公司、阿勒伯兹保险公司和Dana保险公司。伊朗保险业是非准入市场,所有的生命和财产险均须由中央保险公司指定的保险公司投保。由于国家垄断保险业,效益低下,从第三个五年计划开始,国家对保险业逐步实行私有化。除上述保险公司外,伊朗还有一些不在伊朗中央保险公司的管辖之下的保险机构,如:社会保障组织、医疗服务组织、农产品保险基金、伊朗出口保险基金。
36.2.1 .6证券公司
德黑兰证交所(TSE)。2009年度(2009年3月至2010年2月),德黑兰证交所已注册3 219 000个股市交易者;2009年度投资汽车工业客户超过431 142个,超过46 100名新客户购买了汽车制造相关的股票;超过30 000个新客户投资于银行和金融机构;投资石油、焦炭和核燃料的新增客户为3 000个;投资公司拥有562 375个投资者,是最受青睐的投资产业。
2010年1 月德黑兰证交所上市企业共330家。交易所数据显示,76%TSE股东主要投资的领域是金融机构和银行、汽车制造、房地产、水泥、石灰、塑料、与金属制造有关的矿业、食品和饮料、化工、石油、焦炭和核燃料。
36.2.2 金融机构特点
1983年,伊朗议会通过《无息银行制度法》。伊朗银行实施两种无息存款方式,即善贷存款和有期投资存款。善贷存款是一种无息活期存款,存款者将资金以善贷方式存入银行,相当于把资金投入社会公益事业,银行将存款用于向贫穷顾客提供无息贷款,帮助他们解决生活困难。有期投资存款以利润分成为基础,储户和银行的关系是共同投资或经营的商业合作关系,银行用现金、实物奖励或利润分成代替利息,给存款者优惠。
银行系统的利润和它的总资产相比非常低。原因在于,雇用法的限制,业务审批程序繁杂,呆坏账比例过高,同行之间缺乏竞争,包括与外国银行的竞争,管理水平低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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