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9 伊朗行政处罚规定
34.9.1 伊朗海关扣留与没收规定
若申报不实或有其他违反进口规定的行为,海关将会没收货物或处以罚款。
如果被要求补交费用者对补交持有异议,可以在补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以书面形式向海关提出申述。海关在对申诉书进行仔细地研究后,如认为申述理由成立,就可不再要求其补交费用。否则,通知其被驳回申述的理由并要求他补交费用。如果交款者在收到第1次补交通知后30天内未提出申述请求或在第2次补交通知书后7天内未向海关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述,或未支付应补交款,将对其立即执行处罚。如果收到第1次补交通知书30天后才进行申述,对申述的研究取决于申述人是否已支付补交款或是否已准备好补交款而定。
如果货主在海关确定了商品的价值或海关调解委员会做出了最后裁决之日起30天内不交款,不提货,其货物自抵港之日起满4个月后被视为无主货物,无需提醒和通知即可被拍卖。
34.9.2 伊朗海关对违约金的征收规定(www.xing528.com)
从应缴纳罚款那天算起,如果在2个月内还没有付款,海关将会公开拍卖相当于罚款价值的部分货物。如货物被海关无理扣留,扣留期间每个月可得到不超过货物价值1%的赔偿费。
除司法机关根据伊斯兰惩处法第10条下令没收的货物外,其他有关部门以某种理由对货物进行没收不影响有关规定的执行和对货物的放弃。如果无主货物被拍卖,扣除其永久进口的费用和货主该缴纳的关税、增值税、海关报关费和海关费用后剩余部分归宣布没收的部门。
货物清关后如果发现多收、少收、错收或根本没收取费用,海关和货主可以在货物清关单发放之日起8个月内进行协商解决。
【注释】
(1)上述数据主要来自商务部网站:http://ir.mofcom.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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