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7 伊朗海关监管制度
34.7.1 对进出口货物的监管
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海关总署负责对进出口货物的监管。伊朗海关由一个中央总部和十个监管分支机构组成。海关总长是伊朗海关的最高行政长官,同时也是伊朗财政和经济事务部副部长。
伊朗海关中央总部由海关总长办公室和四个副总关长办公室组成,负责十个监管分支机构和德黑兰各执行海关的管理和监督工作,而分布在全国各地的十个监管机构则对地方执行海关进行管理。迈赫尔阿巴德海关(MEHRABAD)、沙里亚尔海关(SHAHRIYAR)、西南海关(WEST&SOUTH)和展览及邮政海关的运行由德黑兰中央总部直接管理。
伊朗全国共有141个执行海关,分布在德黑兰和各大城镇、边境地区和一些波斯湾岛屿及边境市场。
伊朗海关中央总部下设安全保障部、地区海关协调部、公共关系及国际关系部、调查部和争端解决委员会,对监管机构和执行海关的工作进行指导和协调,根据情况,颁布或通告海关条例、指令和业已通过的法律、法规及其他必须遵照执行的措施,对执行海关提出的异议和问题进行调查并作出最终裁决。上述部门在海关总长的指导下进行工作。
四个副总关长分别下辖以下部门和办公室:
1.海关事务副总关长:进口部、出口部、海关估价及关税税则部。
2.法律和监管事务副总关长:过境事务部、文件核审部、法律事务部。
3.行政和财政事务副总关长:服务及采购部、行政事务部、财政事务部、组织及预算部。
4.工程和规划事务副总关长:海关体系规划和改进部、统计和服务自动化部、海关培训和研究部、海关数据自动化系统国家工程部。
伊朗对于进出口货物的规定在每年伊历的新年(3月21日)由商业部颁布,具体内容可向“采购供应中心”进行咨询。办理进出口商品手续根据《海关法》及其实施细则,申报人需填写申报单并递交海关。申报单必须附有必要的单据,如购物发票、产地证明、银行文件及法规规定的其他许可。
伊朗《海关法》规定下列商品禁止进口:
(1)海关税目表和专门法律规定禁止进口的商品。
(2)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认为属不许进口的商品。
(3)任何武器、猎枪、炸药、雷管、子弹、炮弹、爆炸物、易燃易爆物品,除非获得国防部和武装部队后勤部的许可。
(5)空中摄影、摄像专门仪器,除非获得国防部和武装部队后勤部的许可。
(6)任何发射机及其零配件,除非获得邮电部的许可。
(7)经伊斯兰文化指导部认定属破坏公共秩序、有损国家形象、宗教风化的唱片、录音带、电影片、书籍。
(8)经情报部队认定属破坏公共秩序、有损国家形象、宗教风化的杂志、报纸、图画、标记、出版物。
(9)外表装潢上、提货单及有关文件上有破坏公共秩序、有损国家形象、宗教风化的语句或标记的商品。
(10)在发行国已作废的外国纸币、仿制的纸币、邮票、货签。
(11)彩票。
(12)会使消费者和购买者因为商品外表装潢上的名字、标志、商标或其他特征而对原产品制造商、生产厂家和其特性产生误解的商品。
根据伊朗《进出口法实施细则》规定,海关有责任至少每3个月向商业部、相关机构和商会提交已清关和申请清关货物的统计数据。
对于确因国内无法加工或修理而临时出境进行加工或修理的商品,在返境时将收取其增值部分15%的关税,除非为该商品所定的关税或其自身价格低于15%或该商品属免税商品,可根据对该商品的有关规定收取增值税或对其免税。修理时更换和增加的零件、部件、工具按一般进口规定办理。
海关有责任对外国向伊朗低价倾销商品进行监管。
在收取商品关税、增值税、报关费时,商品的重量按毛重量减去包装物估计重量计算,根据海关实施细则规定,其比例视装商品的器皿而定。如果商品装在豪华、异常的容器里入关,根据税目表规定,如装商品容器的关税高于商品,那么,商品和容器应分别收税。如果商品与装商品的容器是不可分的,分开后会导致商品外表的残缺或倒伏,那么,商品与装商品的容器一起缴纳较高的关税。如果商品与装商品的容器(各种器皿、装潢及类似物)是可分的,则分别缴纳各自的关税,在正常情况下,海关按商品的重量计算和收取关税、增值税、海关报关费和海关费用。已进口的装商品的容器或支架,不论其是否已通关,商品的拥有者可以将其带出伊朗。
海关自接受货物之日起至交付货物之日止有责任代货主或货主代表为其国内过境货物和暂存海关货物办理火灾险、爆炸险,在清关时向货主收取保险费。如果被交货物已办理有关保险,并向海关提供了一份有效保险单,只要保险单未过期,就不再向其收取保险费。
由境外或自由工业贸易区进口到经济特区的商品海关手续有所简化。
进口货物分类目录与出口货物分类目录一致。出口商品中与原材料相关的特殊项目可免征关税,但仍需交纳海关服务费。出口商品的海关费用与进口经营商品一致,除非属于出口优惠之列。
边境地区的进出口贸易须遵守国家海关相应规定,并交纳进口关税。如属于政府性质的边贸行为,在进口基本粮食产品时可减免30%—100%的关税,其他商品可减免50%的关税,减免量依据该地区所处的贫困等级而定。
在伊朗与邻国签订的谅解备忘录中确定的边贸市场从事农用商品和农产品的买卖需遵守《伊朗进出口法实施细则》的规定。边境地区的居民从事边贸活动必须拥有商业部颁发的、限定经营地区和额度的许可证。每个从事边贸的法人在边贸市场上的货物进出口额应保持平衡。
除了《海关法》附件关税表所列免税商品和根据议会批准的专门法律或合同明确的免税商品外,下列进关物品也免交关税、增值税和报关费,但海关各项费用不能免交。
1.属外国国王和王后、外国首脑和夫人的物品免税。(www.xing528.com)
2.a.按照1961年4月18日通过的日内瓦公约关于外交关系的规定,经外交部和海关确认后,外国使馆使用的东西和物品,外国外交官员及其家属使用的东西和物品以对等方式免税。
b.经外交部和海关确认后,凡在伊朗设立总领事馆和领馆的,设馆后九个月内上任的总领事、领事和副领事使用的东西和物品,以及总领馆、领馆使用的东西和物品以对等方式免税。
注:按照对等的原则,本款规定的领馆免税物品规定可延续至领馆官员在伊朗任期的结束。
c.按照日内瓦公约有关规定和1946年公布的联合国特权,经外交部和海关确认后,联合国在伊朗的代表处及其下属专门机构使用的东西和物品,联合国在伊朗工作人员和专家使用的东西和物品免税。
d.根据议会财政委员会1966年通过的海关实施细则中有关外国专家免税物品和优惠条件的规定,经外交部和海关确认后,国际机构和其他国家派到伊朗从事经济、技术、科教、文化援助的专家使用的物品和东西免税。
3.国外过境商品、被退回商品、转运商品、沿海贸易商品、临时进口商品以及国家出口商品免交关税、增值税和报关费,但海关各项费用不能免交。
4.旅客随身携带的自用物品及旅行用具免税。
5.在国外居住了一年或一年以上的或入境前在国外连续居住六个月的持普通护照、公务护照、外交护照的伊侨的家具和私人物品,来伊朗居住的外国人的家具和私人物品视下列情况而定:
a.旅客从原居住国运出的家具和物品需在旅客入境前一个月或入境后九个月抵港,除非经海关调解委员会确定因不可抗力的原因而延误。
b.上述家具和物品符合旅客所在国国情并不属经商性质。
c.旅客入境前五年内未享受过免税待遇。
6.进入伊朗的伊朗人和外国人携带的与其工作和专业有关的手工工具和仪器。
7.居住国外的伊朗人一旦死亡,其用过的个人物品、家具和工具可免税运回国,但不包括汽车,并需出示由伊朗伊斯兰共和国驻外领馆或当地权威机关出具的遗产文件证明(领馆的证明不需经所在国外交部的确认)。遗产文件证明需自死亡之日起六个月内出具。
8.外国政府、个人、部门赠送给伊朗政府、市政府、大学、高教部门、慈善机构、公共福利部门、经学院、宗教名人的遗孤、革命组织、被解放者组织的礼物只要属非经商性质可全部或部分免税。
9.a.伊朗红新月会所需的药品、医院用设备和后援装备凭卫生医疗教育部和财经部的证明免税进口。
b.慈善机构、公共福利部门(由财经部长提议经内阁批准后公布)
所需的药品、医疗保健器械凭卫生医疗教育部证明免税进口。
10.经伊斯兰文化指导部同意,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成员国考古小组带来的只用于科考钻探研究的设备、仪器、化学品、技术装备、运货车等可免税进口。
11.经伊斯兰文化指导部同意,与伊朗文明、文化遗产有关的文物不论是以前被带出国的,还是在国外获得的,其进口免税。
12.由伊斯兰文化指导部进口的用于建档案馆、博物馆、文化艺术展览馆、图书馆、直观教学馆、艺术馆、进行文化艺术交流和修缮古迹所需的物品可免税。
13.经伊斯兰文化指导部同意,为建立或完善公共博物馆而带进伊朗的属其他国家文明、文化遗产的古董可免税。
14.带有普通装潢、包装物、小滑轮、支架等物的入关商品,如果发票上标明有单独价格并可能返回的,按临时进口申报,原样返回的出口商品,退还国内工厂机制产品原材料关税。
15.出、入境车辆自带的消耗性燃料、油料。
16.从国外进口、喂养后重新出口的仔畜。
17.根据有关协定,无价格的商品样品。
18.外国政府部门和国际机构授予伊朗公民的奖章、奖品。
19.凭农业部和卫生医疗教育部的证明,进口的国家急需的农用杀虫剂和用于公共卫生方面的消毒、防腐剂。
34.7.2 对进出境运输工具的监管
不论是已载货的还是未载货的水上运输工具一旦进入伊朗领海,只能停泊在指定的港口或码头。在办理海关手续前不许在靠岸码头或停泊地装卸货物。
入境的飞机只能在指定的机场降落并办理相关的海关手续。在办理完海关手续前,机场当局无权放飞。
陆地运输工具必须从指定线路入境,并需在入境海关办理海关手续。
34.7.3 保税制度
伊朗只在6个自由贸易区实行保税制度,享受保税的货物仍需交纳一定数额的存储费。在其他海关虽未设立保税区,但海关服务处能为转口货物提供存放地。转口货物可免交伊朗海关关税,但需接受海关的监管。货物的主人或其代理人在收到海关书面许可后,可进行组装、配料、混合、重新包装和分类挑选等工作。
34.7.4 对外贸加工区的监管
根据伊朗自由贸易区技术商务委员会颁布的进口和通关条例,所有允许和有条件允许进入自由贸易区的物品,包括基本材料和原材料及生产线零件、生产工具和设备(工业机械)、附件和生产原料,不需要有关部门的许可,各生产单位和个人可以在没有货币流动、不通过银行系统的情况下进口以上物品到6个自由贸易区。所有进口到自由贸易区的物品可转口到第三国,但在其他海关应遵守各自相关的规定。进口商品加工或增值后,可以出口到其他国家,而且不需要交纳商业税、海关税。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