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3 伊朗进口管理制度
34.3.1 进口配额
伊朗实行进口商品配额制度,进口货物被分为授权、有条件授权(需由多部门决定)、未授权和禁止进口四类。商业部负责制定允许、限制和禁止进出口商品的品种和数量,主要工作程序包括:所有负责生产的部委根据下一年度国内市场和国家的需要,在每年伊历11月15日(公历2月3日)前将各自有关商品进出口条件的建议报告商业部。与此同时,其他有关机构和商会也将自己的建议提交商业部。在每一年结束之前,商业部将就下一年度《进出口法实施细则》中所有的更改部分及进出口规定附表向有关部门和商会征询意见,并在得到部长会议批准后向有关执行部门发布通告。
34.3.2 进口许可证制度
商业部对其他进口货物实行许可证管理。商业部有责任每年以公开且透明的方式发放进口许可证,并将《进出口法实施细则》的补充内容,以及所有允许进口商品的条件、关税种类等公布于众。许多工业用化学药剂需要特殊的进口许可证。商品交易的范围和商业许可证的发放、延期和取消皆以部长会议通过的实施细则为依据。当许可证申请人与商会之间发生争端时,由商业部负责进行调查并做出最后的裁决。
申请许可证的步骤:
具有法人资格的进口经营者须持有由伊朗商会发放的、商业部认可的商业许可证。进口经营者无论国营和非国营的都应持相关机构对其申请进口商品颁发的技术、卫生、安全确认书去商业部申请进口指标,领取进口许可证,并对所定购货物的标准及规格进行登记。商务部将按所需进口商品发票金额的千分之五收取费用。商品一旦被批准进口,清关许可证也就同时获得,无需再单独申请。
以下情况无需申请商业许可证:
1.边民家庭和其合作社、海员,如持有(合法的)由社会事务劳工部发给的就职履历表,其所需商品的货物清单在低于《进出口法实施细则》中限定的贸易量时无需办理商业许可证;
2.经国防部确认和武装部队支持的特殊军需品,及由原子能组织主席确认的本组织所需的特殊商品;
3.旅行者回国所带的、不超出商务部货物清单限量的商品;
4.通过邮寄、不构成贸易行为的商品;(www.xing528.com)
5.不构成贸易行为的产品和商品样品。
34.3.3 原产地标志要求
在伊朗现行贸易体制中对原产地标志没有特殊的要求,但在伊朗与一些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组织签订的协议中对原产地标准可能会有具体规定。
伊朗没有反倾销税、反补贴税和贸易保护法。
在市场竞争法方面,伊朗国内市场尚无较成熟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等规制,外资企业在伊朗长期经营势必会遭遇此类法律问题。
伊朗已经同60个国家签署了双边投资保护协议。
34.3.5 其他贸易壁垒
如果某国对部分或所有伊朗出口商品采取限制或歧视政策,部长委员会可以应商业部的请求随时对上述国家的部分或所有商品进行限制或增加其特别贸易税。伊朗不是WTO成员,与所有国家没有关税互惠协议,只是在地区经济合作组织ECO之间对特定产品有少量的关税互惠协议。为保护民族工业,伊朗对进口消费品征收高额关税,大大高于关税平均水平。此外,伊朗还通过加税对国有资源进行保护。如:近年来中国对伊朗铁矿石的需求量快速增长,伊朗政府出台了对铁矿石出口实行加税30%的政策。
国家交通最高协调委员会根据部长会议批准的有关章程,负责制定使用外国的不论是海上的、空中的、公路的运输工具的规则。凡属政府进口的商品,运输时需优先考虑使用伊朗的运输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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