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2 利比亚投资政策
32.2.1 政府的外资政策
目前利比亚投资政策体现在1955年第25号《石油法》及其修正案、1997年第5号《鼓励外国资本投资法》和2000年第9号《自由贸易区法》三部法律之中。
利比亚《鼓励外国资本投资法》中的优惠政策:
1.外商独资的最低投资金额由5 000万利第调整为500万利第(1美元约合1.27利第),但如果本国资本占投资项目总资本50%或以上,项目投资的最低金额为200万利第。
2.对投资项目的豁免
(1)对项目所需的机械设备及相关装置免征所有关税及有关税收。
(2)对项目所需的零配件、原料等必需品免征五年进口关税及其他相关税收、费用。
(3)自项目开始生产或开始实施起五年内免征收入税,经总人委同意,免税期可再延长三年。
(4)用于出口目的的产品免征生产税,同时免除出口时应缴的相关费用和税收。
(6)将投资收益用于再投资的,享受上述豁免。
(7)在总人委制定的开发区建立的项目或属于保障食品安全、节能节水、利用太阳能等新能源或再生能源及保护环境等方面的项目,经总人委同意,可延长其免税期。
3.投资者享有的权利和优惠
(1)投资者在获得投资许可证后,可在利比亚商业银行或阿拉伯对外银行以投资项目的名义开设本外币账户。
(2)经投资促进局同意后,投资者可使用、租赁或开发投资项目所需土地。
(3)在当地无合适人选的条件下,允许使用外籍劳工,外籍劳工可将从项目中获得部分工资、奖金汇出。
(4)允许每年将其项目收益及利息通过银行的投资项目账户汇出,同时通知投资促进局。
(5)投资者有权将其免税期内产生的亏损延后。
(6)可以将项目收益的部分或全部用于其他投资项目。
(7)下列情况,投资者有权撤回投资:项目期限结束、项目清算、项目部分或全部转售、自投资许可颁发之日起五年以上,投资者可提交相关申请。(www.xing528.com)
32.2.2 其他产业限制政策
利比亚政府没有对禁止、限制、鼓励外商投资的行业的具体名单,但是利比亚总人委2004年第147号《决定》明确了对外资开放的具体领域,包括:
1.交通领域
机场建设/机场管理/机场传送、供应和地面服务/与民航总局合作建设民航系统(民航总局需占50%以上股份)/高速公路建设/地铁和铁路建设/与港口公司合资建设、改善和运营港口。
2.卫生领域
医院建设/实验室和诊断分析中心建设/制药/医疗设备生产/医疗设备维修。
3.教育领域
大学建设/高等学院建设/培训和教育中心建设/学校和国际科研机构。
4.工业领域
水泥工业/卫生材料/电子工业/家庭用品/塑料工业/皮革工业/饲料工业/与利国内公司合资兴办面粉加工业/与利国内公司合资兴办食品工业/机械工业/化学工业/制造和维修海洋捕鱼设备/教学用具制造/机器、设备和零配件的制造/钢铁工业/废物回收工业。
5.农业领域
农作物栽培/牧草种植/种禽厂。
6.海洋资源领域
水产业/鱼罐头。
7.旅游领域
宾馆、旅游景点和度假村等旅游设施/旅游设施管理/游艇设施建设/休闲设施建设/旅游房屋建设。
8.公共设施建设领域
居民住房建设/民用液化气网络开发和建设/海水淡化站建设/废水净化和排污站建设/废水回收利用工厂建设。
32.2.3 双边投资协议
利比亚是国际投资保障机构如阿拉伯投资保障机构、国际投资保障机构等的成员,承诺保护外国在利的投资;利比亚同二十多个国家签署了保护保障投资双边协议、禁止双重征税及其他保护保障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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