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自由贸易区法》规定,在自由贸易区内开展的经贸活动免缴除服务费以外的所有税收和关税,不受利比亚现行的有关工商、税务、海关、进出口等法律法规的限制。
31.5 利比亚海关监管制度
31.5.1 对进出境货物的监管
2005年4月13 日,利比亚通过了第190号决议。该决议规定,如果下列产品的制造商在利比亚没有授权代理,自2005年7月1日起禁止进口:
(1)小汽车、轻型和重型卡车、客车;(2)摩托车;(3)影印机;
(5)电视机、传真机和计算机;
(6)修路机、混凝土搅拌车、叉车;
(7)收割机、播种机、农用水泵等农业机械。(www.xing528.com)
从2002年12月21日起,利比亚禁止进口下列食品:
(1)有效期短的食品,从生产之日起至到达利比亚港口之日,有效期已过三分之一者;
(2)有效期为一年的食品,从生产之日起至到达利比亚港口之日,有效期已过半年者。
31.5.2 自贸区的监管
2000年利比亚出台了《自由贸易区法》,通过建立自由贸易区促进开展转口贸易、过境贸易和加工装配业务,向国民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
《自由贸易区法》规定,在自由贸易区内开展的经贸活动免缴除服务费以外的所有税收和关税,不受利比亚现行的有关工商、税务、海关、进出口等法律法规的限制。
自由贸易区内投资者和使用者所拥有的项目、资金和转运货物为私人财产,有关部门不得随意扣押、掠夺、没收、国有化、征用或冻结,如果依法对其采取上述措施,应按公平原则予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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