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3 阿尔及利亚投资管理体制
29.3.1 投资准入程序
所有外国投资项目必须由阿尔及利亚参股至少51%,但阿方股份可由多家股东分担。所有外商投资项目都须提前经国家投资委员会审批(以前只有大项目经该委员会审批)。
29.3.2 投资管理制度
符合阿尔及利亚法律规定的外国投资项目须向阿尔及利亚投资发展局、工业和投资促进部或者国家投资管理委员会申报。外资对本地企业的投资、并购由工业和投资促进部监管,双方商妥后将建议报国家参股委员会审批,由委员会全权决定。在投资的监督工作方面,国家投资发展局负责帮助投资者进行投资运作,调查享受优惠后投资的运行情况。投资受益者姓名、总公司地址、公司条例、投资计划、双方达成的优惠内容、投资实施期限以及投资者须承担的责任将在该局刊发的公报上发表。
29.3.3 国民待遇和部门限制
29.3.3 .1国民待遇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009年发布的“阿尔及利亚投资指南”介绍,阿尔及利亚对外国投资者实行国民待遇,没有专门针对外国投资者的限制领域,外国投资者可进行受各种相关法律限定并符合环保规定的投资活动。投资开展相关法律限定的活动,须获得政府批准。政府鼓励非碳氢领域的投资,尤其是工业、农业领域的投资。2010年农业部决定实行农业对外开放政策,一批示范农场将向国内外投资者开放。(www.xing528.com)
1.阿尔及利亚对非阿尔及利亚籍居民在阿尔及利亚设立公司并从事进出口贸易没有特殊限制,在履行阿尔及利亚有关法律程序及进行商业注册和税务登记后,上述人员即可自由进行货物的进出口、批发和零售等业务。
2.无论是阿尔及利亚籍还是外国国籍,无论是法人或自然人,在国外从事主体生产经营活动两年以下的人员被视为非居民,非居民的资金或收益被允许汇入或汇出阿尔及利亚,以支持其在阿尔及利亚境内或境外的生产经营行为;在阿尔及利亚境内从事主体生产经营活动两年以上的人员被视为居民,在法律方面享受与阿尔及利亚公民同等待遇。
3.按照法律规定,外国人或企业不得购买当地土地。投资项目所需土地可通过租用私人土地(房产)或特许经营国有土地获得。国家鼓励工业、旅游业、服务业投资用地采用国有土地特许经营方式,特许经营权的获得一般通过拍卖或议标,北部大城市主要通过拍卖方式,经营期限可达44-99年不等。
29.3.3 .2部门限制
政府鼓励减少商品和服务进口,鼓励本地生产。阿尔及利亚政府宣布2010-2014年规划中99%的公共工程项目将由本国企业实施。2010年财政补充法规定外国公司投标公共项目必须承诺投资并与当地公司合作;对本国企业在公共项目的投标和本国产品的使用给予25%的优惠,外方控股的企业不享有该优惠政策;加强外国投资在阿尔及利亚进行资产转让时的国有优先购买权,打击无效转让给外国人的违反国家法律的行为;禁止将国家收回或已国有化的不动产转让给外国人,任何非法交易人或同伙都将受到制裁。
29.3.4 对外投资协定
外国投资除受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保护外,投资者还可与阿尔及利亚投资发展局双方自行商签投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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