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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丹投资管理体制存在法律空白

时间:2023-05-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26.3.2投资管理制度未见相关法律条文规定。

苏丹投资管理体制存在法律空白

26.3 苏丹投资管理体制

苏丹虽然有鼓励投资法,但对投资管理的其他立法和机构设置相对滞后。因此,对于投资项目的管理并没有明确的法律和机构监管。

外国投资项目的基本执行情况,由联邦政府工业和投资部予以评估。

26.3.1 投资准入程序

苏丹投资法规定,外国公司只要具有相关行业资质、一定规模、经营业绩,并经苏丹投资部许可,即可进入苏丹市场进行投资。对于资质的标准、资金等的规模并没有严格的、具体的规定,从实际投资情况来看,苏丹对这些方面的要求标准也较低。

在苏丹投资任何项目都必须事先经过联邦政府工业和投资部的许可,或者经过州政府主管部门的许可,并且在苏丹银行进行登记。

26.3.2 投资管理制度(www.xing528.com)

未见相关法律条文规定。

26.3.3 国民待遇和部门限制

根据《鼓励投资法》,苏丹鼓励外资在相关允许投资行业进行投资,外国企业将享受同当地企业同样的待遇。可允许投资行业包括农业动物生产、工业能源采矿、运输、通讯、旅游、环境、仓储、住房、建筑、合同管理、基础设施、经济服务、管理、咨询与信息技术服务、教育、卫生、水利文化与信息服务,以及由国务委员会特别规定的其他任何领域。但外资企业与当地企业一样,不得经营违反法律和伊斯兰教教义规定的行业,如酒类生产及销售生猪养殖及进口、销售等。

在不同领域的投资项目,苏丹将给予不同优惠待遇,包括税收、费用、许可等方面。同时,在允许的任何领域投资,都将保证没有歧视待遇。

26.3.4 对外投资协定

同苏丹签署有双边投资协议的国家有埃塞俄比亚、印度尼西亚、约旦、黎巴嫩、阿曼、土耳其、乌干达、比利时、法国、德国、荷兰、瑞士等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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