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7 苏丹海关监管制度
25.7.1 对进出境货物的监管
根据苏丹海关法,对进出口苏丹边境的货物由海关实施监管。海关对相关货物的监管包括:任何放在海关货场、检查站或关税区内的货物,包括通过邮政服务进出口的货物;存放在任何国家船只上的货物,只要该船只停留在苏丹港口、码头、内海、领海期间,都受苏丹海关监管。
未经海关官员授权,不得对海关实施监管货物发生拆封、解锁、去除记号、更改标签、重新包装等行为。货主或相关方只有在海关关长同意并支付相关费用后,并在海关官员在场的情况下,对货场内货物进行包装、贴商标、编号或重新包装、重新编号。
对于受海关监管的货物,任何海关官员都可以打开其包装或要求货主自己打开包装,风险费用和劳务费用由货主承担。对于通过邮政服务进出口的货物,应当依据海关法中适用于通过邮政服务进口或出口货物的条款,以及与邮政与电报公共公司相关的条款的规定处理。如果在货物被置于海关监管之后的15天之内,货主不明、或找不到货主或货主仍未出现,那么,为了确认货物的数量、状况和价值,海关部门可以在货主不在场的情况要打开货物包装,费用由货主承担。但是,如果任何海关官员怀疑包装内装有易腐烂品、禁运品、受限品或危险品,他可以在任何时候打开包装。如果任何货物包装上没有商标,或没有编号,或者商标或编号不完全,海关官员可以要求给这些包装贴商标或编号:在上述两种情况下,货主应当在缴纳海关监管费用之后,在该官员在场的情况下,给这些包装贴商标或编号,或由他人给这些包装贴上商标或编号,由货主支付费用。
对于受海关监管或受任何其他政府部门代管的货物的丢失或损坏,政府部门不承担任何责任,除非货物的丢失或损坏是由任何海关官员、代理人或工作人员的重大过失或故意行为所造成,或者根据对政府有约束力的、有关这些货物的运输或其他作业合同规定的可执行条件,政府应当赔偿这些货物的丢失或损坏。(1)
25.7.2 对进出境运输工具的监管
没有详细要求。但根据苏丹海关法提及,进出口商品的交通运输工具是指运输人员或货物的任何船只、列车、车辆、飞机或任何动物。(www.xing528.com)
25.7.3 保税制度
苏丹实施进口商品申报制度,根据规定,进口商在对进口商品上报相关材料及证明后,并在支付了相应的税费后,其所进口的货物才可放行(直接交货除外)。
根据《苏丹自由区法》,苏丹设有喀土穆自由区、苏丹港红海自由贸易区、吉利自由区等多个保税区。根据该法,自由区外国投资者可独资;资金和利润自由转汇;没有个人所得税;15年全免公司所得税并可延期;货币自由兑换;入境和居住许可无限制;自由雇佣劳动力;原材料和生产资源相对充足;享受东南非共同市场(库米萨)区域经济成员国的优惠市场待遇。
根据《苏丹自由区法》,自由区由苏丹自由区行政机构和市场公司(SFZ)进行规划、设计和管理。
25.7.4 对外贸加工区的监管
苏丹目前并没有设立外贸加工区,但为促进工业发展,苏丹政府在喀土穆城南城北分别建有索巴工业区、吉雅德工业区和吉利工业区。工业区受当地行政、工商、税务等相关部门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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