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2 埃及投资政策
23.2.1 政府的外资政策
埃及制定了一系列涉及外国直接投资的法律和法规。其中主要有1997年颁布的《投资保障与鼓励法》,该法规定了投资的基本政策、法规和优惠条款,鼓励境内外对埃及进行投资,投资领域集中在工业、技术和软件业、基础设施、新兴建设区的发展、石油产品(勘探、挖掘、油井和设备的维护)等。2002年,埃及政府颁布了《经济特区法》,允许建立出口导向性的经济特区,开展工业、农业和其他服务活动,主要适用于在埃及苏伊士湾西北经济区投资加工贸易等。其他涉及投资的法律有《房地产投资法》、《海关法修正案》、《知识产权法》、《保护竞争和反垄断法》、《新统一劳动法》等。埃及是《华盛顿公约》和《纽约公约》的签字国,这将保障投资纠纷的解决和仲裁结果的执行。埃及政府2004年成立投资部,负责消除各种投资障碍,协调行动为投资者提供各种必要的服务,宣传推广以吸引阿拉伯国家和外国投资,落实并完善与投资环境有关的立法和法律。
埃及对外国投资仍有一些限制。根据2003年4月新颁布的劳动法,非埃及人不得从事职业介绍、为企业招募员工等经营活动,不得在埃及从事导游、东方舞等职业。政府对从事进口业务有严格限制,必须是埃及人才能注册从事进口业务的公司;外国人不得在埃及从事商品流通和批发业务;在埃及开办超市和连锁经营须经特别委员会审批。建筑和运输服务行业,外资股份受到限制,必须是合资企业,外资股权不得超过49%。同时,不允许外国投资者进入棉花种植业、军工产品、烟草工业等。目前,埃及资本市场尚未对外开放,在埃及进行市场融资的难度较大。在吸引外资中还存在着明显的行业限制。
另外,埃及根据不同地区发展需要,对于在不同地区注册的投资项目,适用不同的法律法规和优惠政策。这种差别在工业区、自由区和苏伊士经济区之间比较明显。(www.xing528.com)
埃及是《阿拉伯贸易和过境协定》的签字国(其他成员有伊拉克、约旦、黎巴嫩、叙利亚、沙特和也门),一些非工业品出口到其他签字国也可享受关税减免待遇。
23.2.2 产业限制政策
埃及政府规定外商只能以合资的形式成立建筑公司,并且外资股权不得超过49%,非埃及员工在公司里的比例不得超过10%;对从事进口业务企业有严格限制,规定本国人才能注册从事进口业务;外国人不得在埃及从事商品流通和批发业务;在埃及开办超市和连锁经营要经过特别委员会审批通过;只允许埃及人注册从事投标业务的商业代理;在未得到国有航空公司(埃及航空公司)许可的情况下,任何私营或外国航空承运人不得经营从开罗出发和抵达开罗的定期航班业务;不允许外国投资者进入棉花种植业;根据2003年4月新颁布的《劳动法》,非埃及人不得从事职业介绍、为企业招募员工等经营活动。
对外资购买商用土地、住宅也有法规限制。1996年230号法规定,投资者可以拥有项目建设所需的土地,所购买的土地5年内不得转让;如购买的是空地,5年内必须动工兴建。1981年第143号法规定,距城市边缘2公里以外的土地为沙漠地,有限公司拥有沙漠地不得超过1万费担(1费担=0.42公顷),股份公司为5万费担。在以开垦沙漠地为目的的公司中,埃及人的股份必须为51%以上。公司清盘后,土地必须归埃及人所有。1963年第15号法规定,外国人不得拥有农业用地,但外资项目可通过租赁方式获取用地。农业用地基本归私人所有,其他类型的土地为国家所有。购买投资项目用地可向投资局申请,投资局负责推荐地块。但审批农业用地由农业部负责;旅游项目用地由旅游部负责;工业用地由各省政府或工业区管委会负责;在10月6日城等老工业区中,工业区管委会负责土地出售事宜;而在一些由私人承包开发的新工业区中,由开发商负责出售土地。此外,外国人在埃及还可购买两处住宅,每处面积不超过4 00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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