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埃及海关行政处罚规定:违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时间:2023-05-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海关有权消除违规因素,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埃及海关行政处罚规定:违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22.9 埃及海关行政处罚规定

埃及2005年发布的95号法令对1963年66号海关法进行了修改,海关对违约金的征收有如下规定:在下述情况下,应当对船长、机长以及其他运输工具负责人处以500埃镑的罚款:

1.没有提交装箱单或没有装箱单或存在多份装箱单或延误提交装箱单或在海关要求时拒绝提交递交任何其他文件。

2.忽略了应当列入装箱单中的货物。

3.在海关内降落或停泊的船舶、航空器或其他运输工具没有停放在海关指定地点。

4.未经海关许可或海关官员未在场时装卸货物,移动到其他运输工具上。

5.在海关内,没有把货物卸在专用地点。

6.船舶或航空器或任何其他运输工具未经许可从海关区离开。

海关有权消除违规因素,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在所有情况下,海关不得因交纳上述罚款而对货物延迟放行、卸货或移动。

与本法规定的更严厉的处罚不冲突,下述情况,处以200埃镑的罚款:

1.海关官员不能履行职责,没有行使检查、查验和索要文件的权力。

2.清关员未能遵守规定他们责任的制度。

3.没有保留包裹或运输工具上设置的铅封,但未造成货物的短少或改变。

4.没有遵守本法第62条规定的程序。

与本法规定的更严厉的处罚不冲突,与本法第38条的规定不冲突,对于列入装箱单的包裹数量、箱内货物故意或忽略长装,处以相当于遗漏关税25%的罚款。

如果超装货物与列入装箱单的其他包裹商标及编号均相同,则税费征收最高的包裹视同增装包裹。

下述情况,处以相当于遗漏关税四分之一的罚款:

1.提交错误的货物原产地证品质证书。

2.违反过境、仓储、自由区、临时放行、免税制度以及其他海关规定,如果遗漏的关税额超过1 000埃镑。

3.违反本法第30条的规定没有保存或提交有关文件、单证和材料。

当海关执行海关估价协议时,如果提交的海关价格低于规定价格的20%,则处以相当于遗漏关税15%的罚款。

与其他法律规定的更严厉处罚不冲突,对走私处以监禁和不少于500埃镑,不高于1万埃镑的罚款,或者二者取其一。

如果出于销售的目的走私,则应处以不少于2年、不超过5年的监禁和不少于1 000埃镑,不超过5万埃镑的罚款。或者二者取其一。

对于以销售为目的,明知走私货物仍进行储存的,处以不少于1 000埃镑,不超过5万埃镑的罚款。(www.xing528.com)

在所有情况下,走私行为者、参与人和通过走私获利的法人应共同赔偿相当于应纳关税的金额。如果走私货物禁止进口,则补偿应当等于货物价值2倍或应缴税额2倍的金额,两者取其较大值。在此种情况下,应扣押走私货物。如果无法确定,则处以相当于货物价值的罚款。

可以裁决没收用于走私的运输工具和材料,对于船舶和航空器,如果在所有人不知情时租用或使用,则不在没收之列。

对勾结犯罪,除裁决赔偿和没收外,可裁决更严厉处罚。

当走私案件移交法院时,应加快审理。

对于使用欺骗或虚假的手段要求退回全部或部分交纳的海关关税、其他税收、已经交纳的费用或保证金的行为,适用于本法第122条第2和第4款的规定。并处以相当于犯罪金额两倍的赔偿金。

只有根据财政部长或其授权人的书面请求,才能对上述各条规定的走私行为提出刑事诉讼

上述犯罪行为在刑事诉讼的任何阶段,财政部长或其授权人均可以在其全额交纳了赔偿金后进行调解。当走私货物属于禁止进口物资时,赔偿金的计算应根据海关关税或走私货物的价格二者取其大。

在进行调解时,扣押的货物如果不属于禁止进口物资,则在交纳了应纳税金后,予以返还。用于走私的运输工具、工具和材料也予以返还。

如果进行调解的走私案件属于五年之内重新犯罪,并曾经对此做出谴责或终止刑事诉讼代之以调解的裁决,则上述情况的赔偿金应加倍征收。

采取调解方式应当终止刑事诉讼,以及由此出现的所有影响。当刑事处罚执行过程中采取调解方式,则总检察院应命令停止对刑事处罚的执行,即使已经做出有罪判决(13)

【注释】

(1)资料来源:埃及中央银行。

(2)资料来源:埃及海关。

(3)资料来源:外交部网站

(4)资料来源:外交部网站。

(5)资料来源:商务部网站,http://eg.mofcom.gov.cn/aarticle/ztdy/200703/20070304472005.html。

(6)资料来源:商务部《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埃及》(2011年版)

(7)商务部网站:http://eg.mofcom.gov.cn/aarticle/divisoin/201105/20110507545091.html。

(8)商务部网站:http://eg.mofcom.gov.cn/aarticle/jmxw/200903/20090306100474.html

(9)商务部网站:http://eg.mofcom.gov.cn/aarticle/jmxw/201103/20110307448180.html

(10)资料来源:商务部《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埃及》(2011年版)。

(11)资料来源:商务部《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埃及》(2011年版)。

(12)商务部网站:http://eg.mofcom.gov.cn/aarticle/ddfg/haiguan/200605/20060502120373.html。

(13)资料来源:商务部网站http://eg.mofcom.gov.cn/aarticle/ddfg/haiguan/200603/2006030162451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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