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4 埃及出口管理制度
22.4.1 出口管制
埃及政府规定,只有完成出口商登记方可从事本地产品或商用出口商品出口,埃及商品通过海关直接出口,无需出口批准。只有被批准成立从事相关业务的出口工业企业的产品方可出口。石油产品包括煤气、汽油、煤油、燃料、柴油、航空油、柏油、重油、沥青等出口须经埃及石油总局批准。出口商或其代表应为每种商品填写统计表,在装运前提交进出口监督总局分理处,出口商应通知分理处,海关在确认有关表格送达分理处后方可允许装箱。进出口监督总局负责发放产地证的部门应在发证前向有关分理处确认收到表格以及是否发生变化。出口商应向进出口监督总局提供所有发放产地证所需的内容和信息,以便在出口国要求调查产地真实性时进行调查。自产地证发放起5年内应保存产地证明记录和资料。埃及贸易商会根据其职责向埃及商品发放产地证。
22.4.2 出口鼓励(www.xing528.com)
2006年,埃及制定促进出口计划,对于向美国、加拿大、欧盟25国和日本的出口商品在接到出口运输单据的48小时内办理出口发票单据,同时向出口商交付90%的发票价格,后通过埃及出口发展银行下属的出口保险公司向进口商收取货款,其余10%货款待进口商完成缴纳全部货款后支付。该措施将首先从家具出口产品开始试点实行,后陆续扩大到其他商品。这项措施不仅限于大型出口商,所有与该中心签订协议的出口企业都可受益。这项措施将有助于减轻出口商的负担,增加出口商信心。
2009年,为应对金融危机对埃及出口的影响,埃及政府加大出口扶持力度,拨出21亿埃镑的专款,支持石化、建材、医用敷料、工程机械和皮革五大类产品的出口(8)。
2011年,政府鼓励出口企业重点开拓非洲市场,大力拓展阿拉伯和欧洲既有市场,并支持生产企业参加国内外特别是非洲地区的各类展会(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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