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3 埃及进口管理制度
根据埃及法律规定,进口商品清关应该满足以下条件:
1.未经使用的商品规定目录的二手商品、主管外贸的部长批准的二手商品。
2.根据主管外贸的部长指令规定,商品应配有国际编码。
3.进行清关的进口商品应附有写明生产商名称、商标、地址、电话、传真号码和电子邮件的发票。
4.除了特殊说明的情况,对于价值超过5 000美元的进口商品,应通过在埃及境内运营的银行以任何正规方式支付。
5.商用进口商品清关时需要提供进口商注册卡,进口商品应在注册卡注明的商品之列。
6.进口商品清关须配有经过主管部门认证的产地证明。
22.3.1 进口许可证制度
埃及食品及卫生等产品均需要进口许可证。
22.3.2 原产地标志要求
2007年起,埃及规定凡对埃及出口的产品需原产地证书,文件及附件应由驻出口国的埃及使馆或领事馆予以认证。如果埃及在出口国尚未设立使馆和领事馆,则应由驻出口国的其他阿拉伯贸易代表机构予以认证。
22.3.3 反倾销税
2010年4月26 日,埃及工业与外贸部发布部长令,对原产于中国的30-100马力多相交流发动机征收为期5年的幅度为80%-86%的反倾销税。2008年,埃及对原产于印度和中国的重型运输车轮胎征收31%-60%的反倾销税,为期五年。埃及还对产于中国、印度、泰国、越南等国生产的圆珠笔、荧光灯、火柴等商品征收反倾销税。(www.xing528.com)
22.3.4 贸易壁垒
埃及与工业有关的贸易壁垒:
随着经济调整的不断深入,埃及的进口关税不断下调。对于国内生产所需的原料和机械设备,税率一般在10%以下;经过加工的半成品关税税率一般在20%左右;对于埃及国内有生产能力的工业制成品,特别是家用电器、灶具等,税率具有保护性,一般在40%以上;对于纺织品和服装进口,甚至采取从量高关税的方法予以限制,以保护国内纺织服装工业。
在埃及内陆(包括新建的工业区、新城区)的投资项目,无出口比例限制,但在埃及自由区、经济特区内的投资项目,规定了出口比例或将这些区域视同境内关外。1997年第8号投资鼓励法第29条第二款规定,自由区企业产品出口比例要达到50%以上。
2002年经济特区法实施细则第34条规定,“只有根据管理委员会决定的范围、数量比例、执行时间,根据国家公共利益的需要,才能从经济特区向国内进口”。第21条和第24条规定,“对于从特区进口的货物,视同从国外进口,征收海关税、销售税和其他一切税费”、“从国内向经济特区内的项目出口商品和货物,视同向国外出口的商品和货物”。
与农产品有关的贸易壁垒:
1.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
埃及的卫生和植物卫生措施缺乏透明度且程序繁琐,部分进口食品质量标准缺乏科学依据,水果和蔬菜的植物卫生要求经常变动,出口商还必须满足繁琐的标签及包装要求,这提高了出口商的出口成本。例如肉制品仅可从原产国进口,且提供阿拉伯文详细的信息。然而,其中部分要求并不适用于本国产品,这些要求大大提高了生产商的加工成本并削弱了竞争力,同时这些要求也违反了WTO国民待遇原则。
埃及要求家禽制品和肉制品必须用密封袋包装,直接从原产地装船运到埃及,家禽制品和肉制品在包装的内侧和外部都必须标注相关的信息:包括原产地、产品名称和注册商标、屠宰厂名称、屠宰日期、进口商名称、屠宰过程的监督机构名称(根据伊斯兰教法,这类监督机构必须获得原产地商业部门的许可)。
2.关税壁垒
埃及政府经常会在没有公告和设定评议期的情况下,突然发布与进口有关的政策措施。例如,2006年埃及政府决定将禽肉的进口关税从32%降低到0,但是2007年埃及又重新将禽肉的进口关税提高到32%。中方对埃方在进口措施上的不确定性表示关注,希望埃方能保持其相关政策的稳定性和透明度,并且在此提醒相关出口企业及时关注其政策的变化,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3.进口限制
埃及政府支持生产农业生物技术产品,并且制定了关于评审和通过生物科技种子的相关法规。埃及政府规定,凡是向埃及出口农业生物技术产品,必须要证明其在原产地国进行销售,才可获得进口许可证。(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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