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 伊拉克贸易习惯
19.6.1 通用的贸易方式
根据伊拉克法律规定,外国人不能成为商业代理。外国公司必须寻求伊拉克公司作为代理。
19.6.2 对伊拉克贸易应当注意的问题
19.6.2 .1安全卫生标准
进出口商品必须符合伊拉克的安全卫生标准。一般的进出口商品,进出口商须向海关提供商检证明。食品和药品等商品,进出口商需提供商品成分清单和样品,由伊拉克卫生部检验颁发许可证。动植物等商品,须经伊拉克农业部检验样品后颁发进出口许可证。(www.xing528.com)
19.6.2 .2包装和商标
为了防止商品在港口搬运过程中破损丢失,商品的包装应该结实可靠,特别是布匹等容易散落的货物应当打包装箱。
19.6.3 纠纷处理方式
伊拉克有关商业仲裁的国内法规比较多,但是伊拉克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比较少。1983年,伊拉克签署了《利雅得司法合作公约》,1987年,伊拉克加入了阿拉伯国家联盟商业仲裁公约。近些年,伊拉克加入了世界银行的多边投资担保机构。但是伊拉克还没有签署有关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联合国纽约公约(1958年)——通常被称为纽约公约,也没有采纳作为纽约公约附件的由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简称贸易法委员会)设立的规则和程序。
伊拉克国家投资法中详细规定了对商业纠纷诉诸法律或者提交仲裁的种种情形:(1)因工作合同而产生的争议应完全适用伊拉克法律,受伊拉克法院管辖。如工作合同另有规定,非伊拉克籍劳工应得到豁免。(2)如争议当事方为非伊拉克籍,并且争议并非源于犯罪行为,当事方可以对适用的法律、管辖法院等问题协商一致,并根据该协议解决争议。(3)如受本法规定影响的项目合伙人之间或项目所有人和项目其他人员之间产生的争议导致项目停工三个月以上,投资委员会可以撤销许可证并要求项目所有人在三个月之内解决争议。如三个月过后仍未解决项目合伙人之间或项目所有人和项目其他人员之间产生的争议,委员会可采取法律手段清算项目并告知项目所有人或合伙人。清算结余在偿清国家债务或其他债务之后应存在一家银行。(4)如争议一方受本法调整,当事方在签署协定时可就解决争议的机制达成一致,包括根据伊拉克法律或其他任何国际认可的机构进行仲裁。(5)委员会或任何政府机构与受本法调整的当事方之间就不违反本法规定的事项产生的争议应适用伊拉克法律,受伊拉克民事法庭管辖。如在界定当事方关系的合同中包含了仲裁条款,则当事方可根据该条款将商业争议诉诸仲裁。(3)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