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 伊拉克外贸管理机构
19.2.1 立法制度
伊拉克共和国为联邦制国家(2006年10月11日议会通过联邦制法案),设总统委员会(由总统和2位副总统组成)、总理府(部长内阁)和议会(325位议员),实际行政权力掌握在以总理为首的部长内阁手中。2005年10月25日,经全民公决通过的伊拉克共和国宪法规定:伊拉克共和国是拥有完全主权的、独立的联邦国家,实行议会代表制。每10万居民拥有一个联邦国民议会的席位,议员代表整个伊拉克人民的利益。每届议会任期4年。联邦国民议会中妇女的席位不得少于25%。联邦的行政权力由共和国总统和内阁共同承担;总统由议会三分之二多数选举产生,任期4年。总统必须出生时就是伊拉克人,其父母也必须是伊拉克人,年龄在40岁以上。总统指派在议会中享有多数席位的党团领导人组建政府。
内阁成员由总理推选,总理还担任武装部队总司令职务。伊拉克地方政府拥有行使立法、行政和司法的权力;地区政府有一定的行政自主权,有权建立自己的“安全组织”,如警察部队、治安部队和卫队等。地方政府在不违反国家宪法的前提下,可以起草自己的法律,确立自己的行政权力机构以及行使这些权力的机制;宪法承认库尔德斯坦地区的自治地位。伊拉克是伊斯兰世界的一部分,是阿拉伯国家联盟的创始国和正式成员;阿拉伯语和库尔德语同为伊拉克的官方语言。伊斯兰教是伊拉克官方宗教,是伊拉克立法的主要依据之一。宪法保证宗教自由。
19.2.2 行政机关
目前,伊拉克政府机构主要由总理、副总理领导的内政部、国防部、国家安全事务部、财政部、石油部、外交部、通讯部、建设部、文化部、电力部、高等教育和科学研究部、人权部、工业与矿产部、劳动力和社会事务部、贸易部、交通部、水资源部、铁道部等相关政府部门组成。
伊拉克现任总统塔拉巴尼自2005年4月起当选伊拉克过渡政府总统,2006年4月22日,塔拉巴尼当选为伊拉克总统,成为战后首任民选正式总统。2010年11月,塔拉巴尼再次当选为伊拉克总统。伊拉克现任总理马利基2006年5月出任伊拉克战后首届正式政府总理,2010年12月获得连任。(www.xing528.com)
19.2.3 司法体系
伊拉克临时宪法规定司法独立,不受任何其他权力的约束,只服从法律。伊拉克司法保护所有公民的诉讼权。司法机构的组织法、司法等级及其法律权限由法律规定。法官行使司法权,不受法律权限之外的任何权力或任何部门的支配。法律规定了对法官和地方法官的任命、调动、提升、处分及免职的条件。法律规定公诉权及其机构,任命正副检察长的条件以及对正副检察长的调动、提升、处分及免职的规章制度。
伊拉克全国设有最高上诉法院、上诉法院、初审法院(预审法院)、调解法院、地方刑事法院、革命法院(1992年取消)、沙里亚法院(伊斯兰教法院)、刑事法院、治安法院、民事法院、特别法院等。法院工作由国家司法部和以最高上诉法院院长为首的司法会议主持、负责和监督。
伊拉克战争后设立了战犯法庭和特别法庭。战犯法庭和特别法庭主要负责审判萨达姆以及遭美军通缉的55名前萨达姆政权的领导人。2005年10月,伊拉克过渡国民议会投票批准将特别法庭更名为高等法院。
此外,2005年10月通过的伊拉克宪法规定:地方政府拥有行使立法、行政和司法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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