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17.3.2投资管理制度2002年9月颁布的《也门共和国投资法》是也门投资的主要管理制度,该法规定,也门共和国对外国投资实行“国民待遇”。
17.3 也门投资管理体制
17.3.1 投资准入程序
也门投资法第三十八条规定:1.任何根据本法设定的投资项目,或扩建、发展项目,只有在向总局递交统一格式书面申请,并获注册后,方可有效。总局在收到所需文件和信息齐全的申请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接受其申请,总局对实施大规模项目的申请应给予最多不超过十天的延期。2.总局有关部门应在15天内做出同意、拒绝或修改的决定。对执行条例规定范围内的项目,不需有关部门同意,总局可自行决定接受注册申请。3.本条1、2款规定的期限内没有答复则视为同意,如拒绝申请,需加以说明,当事一方可按本法第七章条款进行投诉。4.根据本条,执行条例应规定申请表和需要提交的文书以审批。(9)
17.3.2 投资管理制度
2002年9 月颁布的《也门共和国投资法》是也门投资的主要管理制度,该法规定,也门共和国对外国投资实行“国民待遇”。但由于该法实施细则迟迟没有出台,很多投资政策均缺乏可操作性,既不能用投资法来规范投资者的行为,也不能用投资法来约束相关政府机构的行为。
17.3.3 国民待遇和部门限制
也门共和国对外国投资实行“国民待遇”,所有外国投资者享有与也门当地投资者同等待遇,可以与也门企业或个人合资经营,也可以独资经营。(www.xing528.com)
根据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的目标和前提,在不与伊斯兰法律条款相悖的情况下,也门共和国鼓励也门及阿拉伯和外国资本在除武器和炸药外的所有领域进行投资,但下列领域需要按照相应的法律规定执行:
1.石油、天然气勘探和开采领域;
2.矿产勘探和开采领域;
3.银行和钱庄;
4.进出口贸易、批发和零售贸易。(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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