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2 也门投资政策
17.2.1 政府的外资政策
也门政府采取鼓励投资的基本政策,于1991年颁布了《投资法》,并于1995年、1997年和2002年先后对该法进行了修订,将引资纳入了法律轨道。1993年,也门政府颁布了《自由区法》,力图以优惠政策吸引外资重建亚丁等自由区来推动也门经济的发展。
也门投资法明确了非歧视性原则,对各种来源的投资实行“国民待遇”原则,允许所有外国投资者享有同也门当地投资者等同的待遇,可以与也门企业或个人合资经营,也可独资经营。同时,该法规定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所有投资项目免征七年所得税,免除个人所得税和房地产税,对用于投资项目的进口物资免关税和其他税收等。该法同时规定,不得征用或将项目收归国有,不得利用非司法手段封存或冻结投资项目的基金,不得剥夺或没收投资项目部分或全部的所有权、固定资产、土地和建筑物等。
近年来,也门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改善投资环境,以期吸引外资以改变国民经济过度依赖石油生产的局面。其吸引外资的重点是石油和天然气领域,但更注重在非石油领域的投资。也门政府今后几年的发展方向基本上是:加强和巩固经济稳定,改善财政状况,鼓励私方和外资投资,加快私有化进程,发展公共服务。(7)
17.2.2 其他产业限制政策
也门投资法第一章第一条规定,在国家总政策范围内,根据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的目标和前提,在不与伊斯兰法律条款相悖的情况下,鼓励和组织遵守本法条款的也门及阿拉伯和外国资本在所有领域进行投资,但不包括下列领域:
1.特别协定规定的石油、天然气及矿产勘探和开采领域;(www.xing528.com)
2.武器和炸药;
3.损害环境和健康的工业;
4.银行和钱庄;
5.金融、进口、批发和零售贸易。(8)
17.2.3 双边投资协议
也门政府先后与荷兰、约旦、伊朗、埃及、叙利亚、摩洛哥、马来西亚、中国、印度尼西亚、阿曼、巴基斯坦、苏丹、罗马尼亚、黎巴嫩、突尼斯、科威特、卡塔尔、土耳其、阿联酋、比利时、印度、俄罗斯、巴林、南非、意大利、德国、韩国、西班牙等国签订了鼓励和保护投资的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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