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篇 也门商务环境
也门共和国于1992年颁布《对外贸易法》(第1号法令),鼓励出口,发展和扩大与阿拉伯、伊斯兰和世界其他国家的贸易关系,此后又通过1996(第16号)和2007年(第16号)修正案,取消了进出口许可证;放开价格控制;除柴油和石油外,对所有商品取消了价格补贴;重审海关税率;赋予商业银行开具进出口信用证、用外汇进行交易和汇出境外的自由等。2008年2月,也门议会对该法再作修正,允许外国人在也门独资设立贸易公司。
目前,也门的进出口贸易除少数法律法规规定涉及国家安全、伊斯兰教义、人身安全和环境保护的特殊商品外,各类进出口商品和服务自由通关;包括商品检验检疫、海关监管在内的配套制度相对完备;金融政策宽松,当地货币与主要外币实行经常项下完全的自由兑换,外汇汇出境外基本自主。
也门政府采取鼓励投资的基本政策,于1991年颁布了《投资法》,并于1995、1997和2002年先后进行了修订,将引资纳入法制轨道。
也门投资法明确了非歧视性原则,对各种来源的投资实行“国民待遇”原则,允许所有外国投资者享有与也门当地投资者的同等待遇,可以与也门企业或个人合资经营,也可以独资经营;规定了税收优惠政策,所有投资项目免征7年所得税,免除个人所得税和房地产税,对用于投资项目的进口物资免关税和其他税收等;提供了法律保障,规定不得征用或将投资项目收归国有,不得利用非司法手段封存或冻结投资项目的资金,不得剥夺或没收投资项目部分或全部的所有权、固定资产、土地和建筑物等。(www.xing528.com)
也门投资贸易环境总体上是“机遇”与“挑战”并存,我国企业投资也门,既要积极把握机遇,又要注意规避可能产生的风险和损失。
自2002年9月颁布《也门共和国投资法(2002第22号法)》以来,至今未出台实施细则,很多投资政策缺乏操作性,既不能用投资法来规范投资者的行为,也不能用投资法来约束也门相关政府机构的行为;税收政策和税则缺乏透明度,且在税收征管过程中有相当的随意性,使投资者很难预期税收对投资的影响,增加了投资的风险和不确定性;现行法律对雇员也门化的比例要求过高,脱离实际,给投资者造成了损失。
在也门投资经常涉及的公司注册、出入境签证以及工作准证等主要手续的行政审批程序过于繁琐,甚至要求复杂的认证,降低了投资贸易行为的效率;各种行政管理环节不规范,给投资行为增加了很大的成本负担;进口物资渠道不畅,清关程序复杂,免税手续办理周期长,令投资者生畏;地方保护主义倾向严重,也门地方政府对当地企业都有一些特殊的庇护措施,遇有劳资纠纷,外国投资者也往往处于劣势,挫伤了投资者的积极性。
此外,也门是个部落势力强大的国家。部落有自己的武装、行事规则和法律,涉及部落的事宜,大多要按部落自己的方式解决,有时连也门政府都难以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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