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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威特银行业对外开放新政策在金融监管中取得成果

时间:2023-05-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2004年国民议会通过的1968年银行业法修正案标志科威特银行业进一步对外开放。

科威特银行业对外开放新政策在金融监管中取得成果

12.4 科威特金融监管

12.4.1 金融监管机构

科威特中央银行银行业监管调控机构,从2004年起有权干预各银行的董事任命和指控银行违法。

12.4.2 金融监管政策

科威特中央银行实施的金融监管相关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控制外资银行进入和持有股份。科威特金融改革缓慢,银行业虽已经对外资开放,但限制仍较严格。根据2001年的《吸引外国投资法》,外国银行在科威特设立分支机构之前必须得到科威特中央银行的同意。目前阶段,执照应仅限外国银行在科威特开设一家分支机构,且三年内科威特国民须占雇员半数以上。外国公司在银行业中拥有的股权不能超过49%;外国公司不能涉入保险业。如果希望持有一家银行50%以上的股份,必须事先获得内阁(听取中央银行的意见后)同意。(www.xing528.com)

第二,对银行业逐步开放。2004年科威特通过1968年银行业法修正案,允许外国银行经科威特中央银行批准后在科威特开展业务,自2005年法国巴黎银行成为第一家在科设立分行的外资银行,至今已经有8家外资银行分行在该国成立。科威特曾禁止当地银行向其他国银行提供科威特第纳尔贷款,目前对海湾其他国家的银行可以提供此类贷款。银行业逐步开放将有利于该国经济自由化和金融市场资金流动。

第三,管理外汇及资本账户。科威特对外汇管理实行开放政策,经常账户和资本账户项下外汇可自由兑换。现金可在科威特境内的任何一家银行或钱庄自由兑换。股票、贷款、利息利润以及个人存款可不受任何限制地转入转出科威特。外国公司融资便利,贸易与项目融资的渠道很多,其中包括世界级的商业银行投资公司和伊斯兰金融机构

12.4.3 金融监管法规

科威特金融监管方面的法律法规基本健全。《科威特外国银行分支机构执照和经营原则及经营规章制度》为外国银行在科威特获取执照及经营的最低要求标准。外国银行必须遵守1968年第32号《关于货币、科威特中央银行和银行业务组织法》、科威特中央银行对银行的监管和疏漏所颁布的指示和决议,及任何相关法律和决议。2004年国民议会通过的1968年银行业法修正案标志科威特银行业进一步对外开放。但科威特法律仍有待进一步完善,对本国经济和金融具有保护主义特点。(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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