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1 政府的外资政策
【反投资计划】为了使科威特能够更加公平地分享到这些长期的经济利益和支持科威特在经济全球化进程中的地位,科威特政府决定实施补偿贸易反投资计划,旨在推动外国合同商与科威特私营领域之间建立的合作经营企业的发展。
为此,科威特内阁于1992年7月26日颁布的694号决议制定了《补偿贸易反投资计划》,要求满足规定标准的所有外国合同商参加《补偿贸易反投资计划》(反投资计划)。
该法有关原则和要求扼要介绍如下:
1.列入反投资计划范围的供应合同为:
合同额不低于3百万科威特第纳尔的国防合同(与国防部、国家宪兵司令部和内务部签订的合同);
合同额不低于1千万科威特第纳尔的民用合同(与除上述3个国防合同主体之外的所有政府部门签订的合同)。
2.不适用反投资计划的合同类型为:
非工业相关的建设工程合同,如道路、基础设施、政府大楼、学校等;
所有与政府机构签订的公共—私人—合伙关系(Public-Private-Partnerships,PPP)合同;
直接或通过当地代理/分销商以FOB方式仅提供商品的外国供应商。
3.反投资义务为供应合同货币价值的35%;
4.反投资计划的实施阶段:
合同阶段(标底—初审合格)→签订备忘录(签订供应合同)→反投资义务开始(在签订供应合同后30天内提供银行保函)→执行阶段(概念文件)→暂定乘数(商业计划;最终乘数)→在签订供应合同一年内反投资项目公司(OBV)启动(反投资信用积分;反投资外资合同)→继续;
5.可以从反投资计划供应合同额中扣减的义务有:
授予当地公司的分包合同的合同额;(www.xing528.com)
义务人获取银行保函产生的费用;
评估转移给反投资计划项目公司(Offset Business Venture,OBV)技术价值时产生的费用;
采购原产于当地的商品和服务的合同价值。
6.先决条件:
在参与科威特政府合同的初审合格后外国承包商签署供应合同之前的项目概念文件;
在签订供应合同之前与NOC签订的备忘录;
提供供应合同价值6%的银行保函。
7.反投资计划的投资选项:
NOC预先批准的直接或间接反投资项目;
经NOC后批准的自己建议的直接或间接反投资项目;
参与由NOC发起或批准的反投资基金。
8.反投资计划项目乘数(OPM)值表(见表11-1)。
表11-1 反投资计划项目乘数(OPM)值表
11.2.2 双边投资协议
科威特与以下国家签署了投资协定或者投资协议:德国、法国、意大利、俄罗斯、中国、罗马尼亚、波兰、匈牙利、土耳其、马来西亚、瑞士、马耳他、埃塞俄比亚、塔吉克斯坦、克罗地亚、奥地利、保加利亚、哈萨克斯坦、摩洛哥、蒙古、捷克、巴基斯坦、丹麦、比利时、荷兰、泰国、乌克兰、拉脱维亚、立陶宛、利比亚、波黑和印度。科威特还是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的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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