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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威特商务环境:石油储量丰富,贸易环境重要性突出

时间:2023-05-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四篇科威特商务环境科威特石油和天然气储量丰富,现已探明的科威特石油储量为968亿桶,占世界储量的10.8%,居世界第四位。科威特贸易环境对外贸易在科威特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科威特对部分产品实行进口管制。科威特工商部是负责所有外国直接投资提案的权威机构。目前科威特外资利润税为15%。科威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科威特商务环境:石油储量丰富,贸易环境重要性突出

第四篇 科威特商务环境

科威特石油和天然气储量丰富,现已探明的科威特石油储量为968亿桶,占世界储量的10.8%,居世界第四位。天然气储量为1.498万亿立方米,占世界储量的1.1%。为世界主要产油国和出口国之一,2011年我从科威特进口原油954万吨。

石油、天然气工业是科威特国民经济的主要支柱,以石油、天然气和石化工业为主的产业结构单一。近年来,政府在重点发展石油、石化工业的同时,强调发展多种经济,减轻对石油的依赖程度,不断增加国外投资。工业以石油开采、冶炼和石油化工为主,其他工业有面粉建筑材料、食品加工等。

科威特人均国内生产总值2008—2010年分别为34 203.8美元、44 418.6美元、32 543.9美元。

世界经济论坛《2009-2010年全球竞争力报告》显示,科威特在全球竞争力排名中位列第39位。

科威特贸易环境

对外贸易在科威特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出口商品主要有石油、天然气和化工产品,石油出口占出口总额的95%。进口商品机械、运输设备、工业制品、粮食和食品等。

1.贸易法规体系

科威特对外贸易及投资的相关法律主要包括:《贸易公司法》、《公共招标法》、《外国直接投资法》、《自由区法》、《公共招标法》、《商业代理法》、《合营公司法》、《补偿计划》和《所得税法》。

2.贸易管理的相关规定

科威特工商部主管贸易方面的事务。科威特对部分产品实行进口管制。禁止进口的产品有:麻醉剂、酒精饮料及其原料、气枪猪肉或者含猪肉食品、色情和反政府材料、5年以上旧车、具有核辐射的产品、废旧轮胎、工业废物、赌博用具。另外,出于保护当地产业的需要,目前仍然禁止进口的产品有:石棉管、面粉、工业和医药用氧气、浇铸铁、焊管等。限制进口的产品有:烟花鞭炮、马科动物、盗版制品、武器弹药、部分药品、爆炸物等。

3.海关管理规章制度

科威特整体关税水平较低,自2003年1月1日起,根据海湾关税同盟的规定,科将一般商品的进口关税统一为5%(CIF价),对少数产品征收较高的关税,(如对香烟烟草制品和各种酒精饮料征收高达100%的关税),而对于食品、生活必需品、药品以及新设企业所需进口的机械设备免征关税,对来自GCC其他国家的工业产品及部分农产品享受免关税待遇。另外,科威特在1995年成为WTO成员,根据规定,从2004年起,科威特取消所有与WTO原则相悖的关税和保护性措施。

4.进口许可证

科威特政府规定,领取进口许可证须在科威特工商部进行登记注册,进口商必须为科威特本国居民、全部合伙人均为科籍居民的公司或者科威特的有限责任公司。外国公司只能通过科威特的代理商、科威特中间人以及科威特批发商向科威特出口商品。

科威特投资环境

科威特投资环境有许多优势:政局稳定、经济增长前景良好、市场化程度较高。科威特国家信用等级标准普尔指数为:AA-,穆迪指数为Aa2。

科威特工商部是负责所有外国直接投资提案的权威机构。科威特确定的引资重点领域均为高科技领域,如电子网络建设电信环保、先进的石油技术等,而不鼓励投资那些能力过剩的行业,如旅馆业等。

外资投资委员会(FIC)的主席由工商部大臣担任,其委员来自私营企业和国营部门,该委员会按照以个案处理的原则,在《吸引外国投资法》的规定下,制定并实施投资的优惠政策。

目前,科威特虽然有《吸引外国投资法》,但其相对其他阿拉伯国家来说在吸引外资方面比较保守,在实施方面缺乏具体措施。

科威特金融环境

1.外汇管理

现金与资本账户可在科威特境内的任何一家银行或“钱庄”自由兑换,无条件交易股票贷款利息利润以及个人存款可不受任何限制地转入转出科威特。根据新的《外国投资法》规定,投资者也可将其投资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其他外国或本地投资者。

2.融资条件

外国公司在科威特进行贸易与项目融资的渠道很多。只要外国公司提供他们的财务报表或者有信誉良好的银行作担保,就可以直接获得科威特银行融资的便利。针对客户委托的不同要求,科威特的银行可以采取各种各样不同的融资方法,包括直接支付、提前付现、单据托收、信用证和保函。在科威特中央银行监管下的商业银行,都符合国际银行的标准,还有三家专门的政府银行提供中长期的融资。

外国公司通过当地的代理,就可以获得融资。除此之外,外国公司还可以通过当地一些资信良好的代理,例如投资公司或银行,以公司的名义在科威特发行科第债券。如果要发行债券,不仅要提交公司的财务状况和一份市场调查报告,而且要经过科威特中央银行的批准。以发行债券作为一种融资手段,其优点在于它可以避免在合同期间发生的汇率波动。把融资方案包括在项目计划书中,也可以为外国公司顺利完成项目创造极大的便利。

3.税收体系和制度

科威特税赋较少,实行属地税制。外国独资企业和合资企业是企业营业税的唯一征收对象,并适用于该公司的国内和国外收入。目前科威特外资利润税为15%。

科威特公司不需交纳企业营业税,但在科威特股票交易所上市的企业,必须将其收入的国有部分的2.5%捐给科威特科学发展基金(KFAS)。国家雇用法规定对科威特企业征收2.5%的附加税,该税将用来支持在私营部门工作的科威特人获得与政府工作人员相同的社会和家庭津贴。科威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10章科威特贸易环境

10.1科威特进出口贸易

10.2科威特外贸管理机构

10.3科威特进口管理制度

10.4科威特出口管理制度

10.5科威特贸易协定

10.6科威特贸易习惯

10.7科威特海关监管制度

10.8科威特关税计征制度

10.9科威特海关行政处罚规定

10.1 科威特进出口贸易

科威特整体关税水平较低,货币可自由兑换,直接与美元挂钩,虽然对部分产品实行进口管制,但整体上来说贸易政策和环境相对宽松自由,加之其政治稳定、经济增长前景良好、市场潜力大、市场化程度高,这些都为其对外贸易提供了良好的条件。

根据传统基金会(the Heritage Foundation)和华尔街日报(the Wall Street Journal)发布的《2010经济自由度指数》(《2010 Index of Economic Freedom》),科威特的经济自由度在183个国家和地区中排名42,在中东和北非地区排名第3(巴林和卡塔尔在其之前)。在该指数涵盖的经商自由度、贸易自由度、财政自由度、政府开销、货币自由度、投资自由度、金融自由度、财产权、腐败自由度和劳工自由度等分项指标中,投资自由度、金融自由度、财产权和腐败自由度得分较低,特别是腐败自由度,在透明国际(Transparency International)发布的《2009腐败认知度指数》(《Corruption Perceptions Index 2009》)中,科威特在180个国家中排名第66。

10.1.1 进出口概况

对外贸易在科威特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科威特经济对外贸依存度高:经济开放度(外贸出口总额/GDP)很高,对石油出口依赖程度(石油出口/外贸出口总额)长期保持在90%以上,对进口的依赖程度高,除能源外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大部分依赖进口。出口商品主要有石油、天然气和化工产品,石油出口占出口总额的95%。进口商品有机械、运输设备、工业制品、粮食和食品等。科威特外贸一直存在顺差国际收支经常账户年年有大额盈余,外汇支付能力强。根据科威特海关数据,科威特2009年进出口贸易总额678.54亿美元,其中出口506.48亿美元,进口172.06亿美元; 2008年进出口贸易总额1 034亿美元,其中出口818.2亿美元,进口215.8亿美元,2009年进出口贸易总额与2008年同比下降34%。2009年科威特石油出口468.93亿美元,占其出口总额93%。由于世界经济危机及国际石油价格下降,科威特2009年的石油出口总量比2008年略低,石油收入减少39.6%;科威特2009年贸易进口额172.06亿美元,同比减少20%(见表10-1)。

表10-1 科威特近年外贸情况一览表 (单位:亿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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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科威特海关统计数据,2008年科威特进口贸易伙伴前十位分别是:美国30.92亿美元,占进口贸易总额的11.95%;中国27.42亿美元,占10.6%;日本21.98亿美元,占8.5%;沙特21.21亿美元,占8.2%;德国17.11亿美元,占6.61%;意大利10.83亿美元,占4.2%;印度10.6亿美元,占4.1%;阿联酋9.07亿美元,占3.5%;韩国7.56亿美元,占2.92%;英国7.52亿美元,占2.91%。

10.1.2 主要贸易伙伴关系

主要出口国家和地区:沙特阿拉伯、伊拉克、阿联酋、印尼、印度等。科威特由于资源单一,主要以出口石油和石油附属产品为主。从出口统计情况分析,科威特非石油产品出口,主要以亚洲和远东等国家为主。因为这些国家资源相对缺乏,对石油等化工产品的需求量较大。向美国、德国等发达国家出口量很小。由于每年科威特石油出口占出口总量的93%,因此科威特对外贸易始终保持较大顺差,这是科威特进出口贸易中又一个比较突出的特点。

主要进口国家和地区:美国、德国、日本、沙特、中国等。科威特从每个国家所进口的商品侧重点不同。机电产品、运输车辆等商品主要从西方发达国家进口。各类生活消费品和副食品主要从中东、亚洲等国家进口,从欧美等国进口量较少。科威特的建筑材料(钢材、石材木材、玻璃等)主要从意大利、西班牙、日本、中国、印度等国进口。科威特每年黄金珠宝进口量仅次于运输机械、机电产品和农副产品,主要进口国家和地区为:意大利、印度、中国香港等。

由于科威特进口的主要目的为国内生产和生活消费,因此消费习惯和消费结构对进口有较大影响。科威特拥有丰厚的石油美元,国内对车辆和运输工具要求的档次较高,所以这类产品一般都从西方发达国家进口。近年,随着中国等一些发展中国家的产品质量在不断提高,科威特每年也从中国等国家进口一些车辆,但价位基本上是中低档产品。科威特农副产品主要从沙特、印度、阿联酋、中国等国家进口,特别是科威特周边国家,占有交通之便利,因此每年向科威特出口产品中,农副产品占有很大比重,且多年没有大的变化。值得注意的是以前家用电器(电视机、电冰箱、空调、电动机械)主要从美国、日本、德国进口,现在科威特已将进口方向开始转向中国等亚洲国家,这其中一方面是价格优势,另一方面是运输因素。

我国与科威特自1971年建交以来,中科政治、经贸关系一直健康稳定地发展,双方经济互补性强,经贸合作潜力大,尤其在近几年中,中科双边关系得到了长足的发展,中国企业积极开拓科威特市场,双边贸易快速增长。

目前中国是科威特的第二大进口国。近年来,我国从科威特进口的产品以原油、液化丙烷和液化丁烷等为主,这些产品的大量进口构成了我国对科威特贸易逆差的主要原因。2010年中科贸易额为85.4亿美元,同比上升69.4%。其中中国出口18.48亿美元,同比上升20%;进口66.88亿美元,同比上升91.1%。中国主要出口商品是机电产品、服装纺织品等,主要进口商品是原油、初级形态塑料等(见表10-2)。

表10-2 2010中科进出口商品构成表 (金额: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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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商务部驻科威特使馆经商处

10.2 科威特外贸管理机构

10.2.1 立法制度

科威特国民议会是科威特的立法机构,一院制。其主要职能有:制定和通过国家的各项法令和法规;监督国家财政执行情况;行使各项政治权力。议会通过的法案需经埃米尔批准才能生效,埃米尔有权否决或提请议会复议某项法案,但如议会仍以三分之二的多数通过或在以后某届议会以简单多数通过,该法案则自动生效。

科威特工商部负责实施、执行与外贸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相关细则和规章,依法对贸易企业进行监督。

科威特对外贸易及投资的相关法律主要包括:《贸易公司法》、《公共招标法》、《外国直接投资法》、《自由区法》、《公共招标法》、《商业代理法》、《合营公司法》、《补偿计划》和《所得税法》。

10.2.2 行政机关

科威特工商部和财政部是负责贸易管理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包括:制定贸易政策及规划建议,促进双、多边合作,规范进出口贸易程序,监督贸易行为,以推动贸易发展和市场流通。除政府部门外,科威特还设有工商会,负责管理科威特私人公司和企业。

科威特工业总署(Public Authority for Industry)负责进口商品质量标准及检验。

10.2.3 司法体系

科威特的司法机构隶属于司法部。最高法院院长和总检察长由埃米尔任命,法院以埃米尔名义在宪法范围内行使司法权。

10.3 科威特进口管理制度

10.3.1 进口配额

科威特无进口配额。

10.3.2 进口许可证制度

科威特政府规定,领取进口许可证须在科威特工商部进行登记注册,进口商必须为科威特本国居民、全部合伙人均为科籍居民的公司或者科威特的有限责任公司。外国公司只能通过科威特的代理商、科威特中间人以及科威特批发商向科威特出口商品。

10.3.3 原产地标志要求

出口科威特的货物清关至少需要四种文件:商业发票、原产地证明、正式交货单和装箱单。发票、原产地证明和交货单(提单或航运收据),正本一式三份,由出口国商会盖章认证,并经科威特驻出口国领事认证。所有单据必须装订成册加上封面,列明单据目录。有些产品要求附加商检证、产品安全证等。每件外包装上必须标注原产地。未清关商品必须在一个月之内复运出口。

10.3.4 反倾销反补贴措施(www.xing528.com)

科威特没有专门的与反倾销政策、补贴、反补贴和保障等相关的法律条例,不过它采取了包含在海合会(GCC)框架内的一些协议和条款作为紧急情况下的贸易救助措施。迄今,科威特尚未采取过反倾销、反补贴措施。

10.3.5 进口管制

科威特对部分产品实行进口管制。禁止进口的产品有:麻醉剂、酒精饮料及其原料、气枪、猪肉或者含猪肉食品以及猪皮制品、色情和反政府材料、5年以上旧车、具有核辐射的产品、废旧轮胎、工业废物、赌博用具等。绝对禁止从以色列进口。另外,出于保护当地产业的需要,目前仍然禁止进口的产品有:石棉管、面粉、工业和医药用氧气、浇铸铁、焊管等。限制进口的产品有:烟花鞭炮、马科动物、盗版制品、武器弹药、部分药品、爆炸物等。

10.3.6 其他贸易壁垒

【商品贸易壁垒】科威特规定,进口活畜、植物及其制品须获得科威特卫生许可和健康证书以及产品原产地的检疫证书,特别是进口的牛肉家禽制品除须按照上述规定执行外,还须出具原产地以伊斯兰方式宰杀的证明书。对于原产地为以色列或者具有以色列标识的产品禁止进口。

【服务贸易壁垒】2003年科威特颁布了新版科威特外国直接投资法,该法允许外资在科威特内阁首肯的部分领域拥有100%的科威特公司所有权(尚未明确具体领域);还允许外资进入科威特证券市场,但不能拥有超过上市公司49%的股份。此外,科威特的反投资法也给外国公司在科威特开展经贸合作设置了障碍

除2003年新版外国直接投资法规定的领域外,营业执照只能颁发给科威特公民或者科威特人拥有的公司,GCC国家的公民或者公司在规定的领域可以拥有营业执照。对于石油上游以及房地产领域的外资则规定禁止进入,但根据GCC国家之间的互惠安排,在医药、法律、工程、会计、咨询领域,GCC国家公民可以拥有100%所有权。在工业、农业、承包、维护保养、旅游领域,GCC国家公民最多可以拥有75%的股份。

科威特的银行业已经对外资开放,外国资金最多可拥有科威特银行所有权的49%,如要拥有科威特银行50%以上的股份,必须经过科威特中央银行的批准。

【商业代理制】科威特政府规定,领取进口许可证须在科威特工商部进行登记注册,进口商必须为科威特本国居民、全部合伙人均为科籍居民的公司、或者科威特的有限责任公司。外国公司只能通过科威特的代理商、科威特中间人以及科威特批发商向科威特出口商品。外国公司通过科威特当地代理参与科威特对内招标项目,以及申请参加资格预审、参与国际招标项目。

10.4 科威特出口管理制度

出口管制

科威特限制出口的商品有:放射性材料;某些海产品(鱼苗鲨鱼等,包括活体、冷藏品、冷冻品、干制品和加工制品);研究用鱼类标本;某些动物产品及其制成品;皮革;古董、古籍;危险废品、化学品、废油;塑料废品;废旧电池;含有铜残留物的各种电缆变压器;铜线、铝线等。从事受限制商品的出口,海关一般需要出口方提供相关部门的许可,或指定某些公司专门从事此类商品出口。

科威特禁止出口的商品有:某些麻醉剂、兴奋剂;受核污染的商品;伊拉克入侵遗留下的武器、装备、弹药;伊拉克非法占有的古董、艺术品、手抄本;水泥、钢筋(持有工商部颁发的专门的出口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除外);海关所规定的斯德哥尔摩公约(POPS)中包含的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1)

10.5 科威特贸易协定

10.5.1 世界贸易组织(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科威特在1995年成为WTO成员,根据规定,从2004年起,科威特取消所有与WTO原则相悖的关税和保护性措施。

10.5.2 海湾阿拉伯国家合作委员会(Gulf Cooperation Council)

2003年1月1 日,海合会6国正式启动关税联盟。该联盟规定,对从海合会成员国以外地区进口的商品征收5%的统一关税,同时6国之间将最终取消关税壁垒。2008年1月1日起正式启动海湾共同市场。2009年6月,沙特阿拉伯、科威特、卡塔尔和巴林四个海湾国家在利雅得签署海湾货币联盟协议。同年12月,科威特国民议会批准海湾货币联盟协议。至此,该协议在全部四个签署国均得到了批准。

10.5.3 大阿拉伯自由贸易区(Greater Arab Free-Trade Area)

根据2005年1月生效的泛阿拉伯自由贸易协定(Greater Arab Free Trade Agreement,GAFTA),科威特将不再对来自16个阿拉伯国家的进口产品征收任何关税。

10.6 科威特贸易习惯

10.6.1 通用的贸易方式

科威特对外资进入科威特实行非常严格的代理制,没有在科威特建立合法的注册实体而希望在科威特开展业务的外国公司,必须要通过科威特代理来实现。

代理人应该通过签订正式的代理协议才能确定,该协议须在科威特工商部登记。任何外国公司都不允许在科威特直接参与投标。1964年第36号法商业法(修改后的法律是1980年的第68号法)规定了商业代理协议。

商业代理人要为委托人的产品和服务提供促销服务、代表委托人进行谈判、签订协议并付诸实施。与科威特政府签订合同,所有标的超过10万科威特第纳尔(约合34万美元)的项目,都必须按照科威特相关法律的要求,由承包人或代理及时披露他们已经收到或将要收到的合同保证金,以确保项目的实施。

代理协议经过科威特驻外使馆认证后,必须在2个月内到科威特工商部进行注册。科威特公司与外国公司间的代理或担保协议必须由官方的翻译机构翻译成阿拉伯文,然后到工商部商业代理局注册。随后,还要到科威特工商会登记注册。

10.6.2 对科威特贸易应当注意的问题

1.我国出口企业在从事进出口贸易中要重信誉、守信用,严把商品质量关,特别是一些流通领域的贸易公司,在采购货物或委托加工产品时,要严格按照双方签订的协议,认真履行协议条款,按期交货,并保证质量。

2.适应当地支付条件:对于大宗产品,科威特进口商会向出口商开立信用证,但部分进口商则习惯在签订合同后先付30%的定金,待收到发货通知单后再支付其余款项。

3.科威特是个伊斯兰国家,由于宗教信仰原因,对进口产品的花色、图案有其特殊要求,我企业应充分了解这一特点,在出口产品时加以注意,防止出现不必要的麻烦。

4.注重国际贸易常识。按照国际惯例,出口产品外箱唛头必须包括原产地(ORIGIN OF PRODUCT)、产品名称、产品编号(PARTNUMBER)、数量和尺寸等,并且要附有英文标识和产品说明,但是国内很多厂家由于缺乏国际贸易的常识,常常在箱唛上犯一些致命的错误,小则处以罚款,大则没收货柜。另外还有的企业将多种产品混装或者拼柜以节省运费,致使科商无法提货,造成货物长时间滞留海关。由于科海关对长期滞留的货物一律处以较高罚款,所以此类事情的发生,给科商带来很大经济损失,也给中国企业在科威特的形象造成了极坏的影响。

5.在国际贸易中双方产生贸易纠纷是难免的,但出现问题后,双方应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在平等的基础上协商解决,不能只考虑己方,要从长计议,特别是要从两国贸易发展的角度考虑,避免双方由于贸易纠纷演变成法律纠纷。科威特国家不大,科商之间联系频繁,因此每一次小的贸易纠纷都有可能在科商中产生较大影响,避免贸易纠纷的关键就是要严格按照双方签订的协议要求,认真履行协议。

10.7 科威特海关监管制度

10.7.1 对进出境货物的监管

科威特海关实行新的清关规定【(2011)(客)字第030号】,所有进口该国的货物,发票必须清晰和准确地申报货物的品名描述、货品的海关编码和原产地国家,其中货物的商品编码和生产国为必须申报项目,不能缺省,否则将产生清关延误。发货人须确保发票的申报内容齐全和正确,否则产生一切后果和费用由发货人承担。

10.7.2 对进出境运输工具的监管

根据《海合会成员国统一海关法》的规定,科威特对进出境运输工具的监管措施如下:禁止所有海上运输工具在法定港口外装卸货物,出现海上特殊状况,或不可抗力的因素除外;出现此种情况应及时向就近海关及安全中心报告;禁止吃水在200吨以下、搭载限制进口或禁止进口或海关列为高税率的商品的船只进入海上海关管辖区,出现海上特殊状况,或不可抗力的因素除外;出现此种情况应及时向就近海关及安全中心报告,境内港口转运及已办妥海关手续的除外;禁止境内所有往来飞机在没有海关的地点起降,出现特殊状况,或不可抗力的因素除外,出现此种情况驾机者应及时向就近海关及安全中心报告,并向海关提供报告,与相关法律有抵触及另有规定的除外;禁止陆路运输工具在没有设海关的地点进出国境。

10.7.3 保税制度

保税制度(Bonded System)是由国家在港口或机场附近设立保税区、保税仓库或保税工厂,外国商品运进这些保税区域不算进口,不缴纳进口税。

科威特的自由贸易区实行保税制度。它始建于舒维赫港西部,后扩建至科国际机场、舒艾巴工业区和舒艾巴港等区域。

10.8 科威特关税计征制度

10.8.1 海关税则分类

科威特整体关税水平较低,可临时携带的商品试样价值最高可达5 000科威特第纳尔。关税征收的依据是商品的CIF价,计价和征收的货币为科威特第纳尔。如果进口商的发票是以其他货币表示,则海关将依据一个“标准”汇率单换算为科威特第纳尔。

自2003年9月起,根据海湾关税同盟的规定,科威特将一般商品的进口关税统一为5%。但对大部分进口商品仍然免征关税,包括:食品、药品、基本消费品、活畜、金锭、印刷品等,但当地有生产的(如面包)除外;

来自其他GCC国家的工业和农产品,如果其在GCC出口国有40%以上增加值则可免税;

新设工业企业进口的原料、半成品、机械设备和零配件须经申请才能免税。

对于进口当地也能生产的烃类产品如润滑油,以及香烟和烟草制品将征收100%的关税。如当地工业企业要求实施保护性关税,其产品必须或者将至少能够占当地市场需求的40%。其关税随国内生产的增加值而变化。

10.8.2 科威特海关关税优惠制度

根据《海合会成员国统一海关法》的规定,科威特对部分进口商品实施关税豁免:

1.免税商品

海合会成员国统一经济公约规定的免税货物应免征关税。

2.外交豁免

根据通用的国际公约、法律、法规,外交使团、领事馆、国际组织负责人及外交人员、驻在国认可的领事人员对等免征关税。

3.军事豁免

持各国内阁或其授权部门批文,为武装部队、国内安全部队等进口的武器弹药、军事装备、军用运输工具、零备件及其他材料免征关税。

4.个人财物和家庭用品的免税

旅居国外的公民、第一次来该国定居的外国人携带入境的个人财物、家庭用品,按海关总署署长规定的条件免征关税;旅客携带有条例明文规定不具有商业特性的个人财物、礼品免征关税。

5.公益慈善用品

根据条例规定,社会公益慈善用品免征关税。

6.退换商品

(1)本地生产,出口转进口的商品。

(2)一年之内出口再转进口的外国商品。

(3)持海关总署署长批文,临时出口进行精加工或修理的物品免税。(2)

10.9 科威特海关行政处罚规定

10.9.1 科威特海关扣留与没收规定

科威特遵守《海合会成员国统一海关法》在海关扣留与没收方面的规定。其规定如下:

海关人员依照本法登船检查,有权要求提供报关单及其他文件,有权扣押拒绝提供或没有相关文件的涉嫌违禁或走私的货物,并把船只押送至最近的海关机构;海关人员有权查阅与海关通关直接或间接相关的文件、记录、商业合同及任何形式的文件,如发现从事导航、运输事务、从事报关业务的自然人、法人涉嫌违规,海关人员可立即扣押上述人员;海关人员有权扣留涉嫌犯罪、企图犯罪或者涉嫌走私、隐匿、运输走私物品的人员;海关可以扣押走私和违规的货物以及用于藏匿货物的物品、汽车、动物等运输工具,但专门用于运输乘客的飞机、船只和巴士除外;取证人员有权扣押涉嫌违规或走私的货物、用于藏匿的物品、交通运输工具、所有文件资料、没收违规走私犯罪证据以保证税款和罚款的征缴;如果没有足够的财产作补税抵押,海关总署署长有权要求主管部门限制走私嫌疑人离境。满足所需押金或能够说明被扣押货物价值足以满足补税所需者,可撤销走私嫌疑人的出境限制令。

根据《海合会成员国统一海关法》,科威特海关可以没收走私物品或(如果货物未被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物品;没收一切用于走私的工具、交通运输工具、材料物资。

10.9.2 科威特海关对违约金的征收规定

根据《海合会成员国统一海关法》规定,除依《海关法》第143条裁定的走私外,在不违反国际通行公约的前提下,科威特海关可对以下违规行为征收罚金:违反进出口规定的、违反海关申报规定的、违反货物过境规定的、违反仓储规定的、违反海关监管区规定的、违反临时进口规定的、违反转口规定的以及其他违规行为。

【注释】

(1)科威特海关总署http://www.customs.gov.kw/arabic/Law.aspx

(2)中国驻沙特经商处网站http://sa.mofcom.gov.cn/aarticle/ddfg/sshzhd/201106/20110607599101.html.2010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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