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4 阿联酋金融监管
6.4.1 金融监管机构
【阿联酋中央银行】根据1980年第10号联邦法(Union LawNo.(10)of 1980),阿联酋中央银行于1980年12月11日正式开始履行其职能。该法第5款定义了中央银行目标:中央银行将按照政府总体政策制定并实施货币、信贷和银行政策,保持国民经济发展和币值稳定。
为了实现这些目标,上述法律赋予中央银行以下权力:行使发行货币的特权;努力维护货币对内对外价值稳定,确保货币自由兑换;制定信贷政策,使国民经济均衡增长;统筹组织银行业,推动银行业发展,监管银行体系的有效运行;在法律规定的限度内行使政府银行的职能;就金融货币事务向政府提出建议;维持黄金和外汇储备;作为本国银行的银行;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及其他国际与阿拉伯基金和机构中代表政府处理金融事务。
【阿联酋保险机构】根据2007年第6号联邦法(Federal Law6 of 2007),半官方的阿联酋保险机构于2007年建立。根据6号联邦法的相关规定,阿联酋保险机构的职能有:监管阿联酋保险公司以及在保险机构注册的代理机构;依法对保险公司进行检查;就保险业事务向政府提供建议等。
【阿联酋证券和商品机构】根据2000年的第4号联邦法(Federal Law4 of 2000),阿联酋证券和商业机构于2000年成立。阿联酋证券和商业机构的主要任务是: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资本市场的公平与健康;通过必要的立法促进阿联酋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监管阿联酋资本市场的运行。
【迪拜金融服务机构】该机构是迪拜国际金融中心的金融监管机构。该机构负责监管迪拜国际金融中心的所有金融业务,包括:资产管理、银行和信贷服务、证券业务、投资基金、托管服务、商品期货交易、伊斯兰金融、保险服务、国际股票交易、国际商品衍生物交易等。
6.4.2 金融监管政策
阿联酋金融监管的特点是:阿联酋政府或酋长国订立完善的金融管理法规,金融监管机构根据法律赋予的权力,对金融市场,尤其是金融企业进行全方位、全过程的监督和管理。阿联酋金融监管机构对金融企业的监管分为三个部分:(1)金融机构设立的监管,即金融业从业许可证的监管;(2)对金融机构经营状况的监管,包括:金融企业资产负债表审核、资本金运用的审查,金融机构违法行为的处理等;(3)对金融企业破产和清算的监管。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阿联酋中央银行负责监管本国银行业及其他信贷机构。阿联酋的商业银行、投资银行、批发银行、金融投资公司、金融公司、外汇兑换公司、金融咨询公司等金融机构均受阿中央银行监管。
阿联酋保险机构负责监管本国的保险业,阿联酋境内的保险公司和在阿保险机构注册的机构均受阿联酋保险机构监管。(www.xing528.com)
阿联酋证券和商品机构负责监管本国资本市场。阿布扎比证券市场、迪拜金融市场、迪拜黄金和商品交易所均由阿联酋证券和商品机构监管。
但是,设在迪拜国际金融中心的金融机构并不受以上三个联邦机构的监管。根据迪拜酋长国2004年出台的法令。迪拜金融服务机构是迪拜国际金融中心的金融监管机构。纳斯达克迪拜交易所和迪拜商品交易所均受迪拜金融服务机构管辖。
6.4.3 金融监管法规
阿联酋管辖银行业及其他金融企业的法规有:
关于中央银行、货币体系和银行系统的1980年第10号联邦法(UnionLawNo.(10) of1980ConcerningtheCentralBank,theMonetarySystemandOrganizationofBanking)。
关于伊斯兰银行、金融机构和投资公司的1985年第6号联邦法(FederalLawNo-(6)of1985RegardingIslamicBanks,FinancialInstitutionsandInvestmentCompanies)。
阿联酋管辖保险业的法规有:
关于建立保险机构和保险机构组织运作的2007年第6号联邦法(FederalLawNo.6 of2007onEstablishmentoftheInsuranceAuthorit&OrganizationofitsOperations)。
阿联酋管辖资本市场的法规有:
关于酋长国证券和商品机构以及证券和商品市场的2000年第4号联邦法(Federal lawno(4)of2000concerningtheemiratessecurities&commoditiesauthorityandmarket)。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