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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联酋金融业的机构完备与发达程度

时间:2023-05-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⑤6.2.2金融机构的特点阿联酋金融业十分发达,各种金融机构十分完备。

阿联酋金融业的机构完备与发达程度

6.2 阿联酋金融机构

6.2.1 金融机构体系

6.2.1 .1阿联酋中央银行

阿联酋中央银行成立于1980年,其前身是1973年成立的阿联酋货币发行局。阿联酋中央银行的主要职能是:发行货币;确保货币汇率的稳定和货币的自由兑换;制定和实施信贷政策,确保国民经济的稳定发展;监督银行系统的运行;管理外汇储备黄金储备等。

6.2.1 .2商业银行

阿联酋商业银行可以划分为两大类:本土综合商业银行和外国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阿联酋规模较大的本土综合商业银行有:阿布扎比国民银行(National Bank of Abu Dhabi)、阿布扎比商业银行(Abu Dhabi Commercial Bank)、联合国民银行(Union National Bank)、迪拜国家银行(National Bank of Dubai)和酋长国国际银行(Emirates Bank International)。截至2010年底,阿联酋本土综合商业银行已有23家,在全国设有732个分支机构。(1)

阿联酋规模较大的外国银行分支机构有:汇丰银行中东分行(HSBC Bank Middle East Limited)、渣打银行(Standard Charted Bank)、哈比卜银行A.G.苏黎世(Habib Bank A.GZurich)、哈比卜银行(Habib Bank Ltd.)和伊朗赛德拉特银行(Bank Saderat Iran)。截至2010年底,阿联酋外国银行的分支机构已达28家,在全国共设有108个分支机构。(2)

此外,近些年外资银行在阿联酋设立的代表处数量也在不断增加。2010年底,外国银行在阿设立的分代表处数量已达102家。但是,根据阿央行的规定,所有外国银行代表处都不得行使一般金融机构的职能,如房贷、开立账户、开具保函、信用证和经营本币及外币业务,代表处在阿开设账户只能用于支付日常开支,但代表处可以提供金融、信贷和投资方面的咨询服务。

6.2.1 .3投资银行

根据阿联酋中央银行的规定,投资银行是不能吸收存款,但可以从总部、当地银行、外国银行和金融市场借入资金,开展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在阿联酋,投资银行、批发银都被看做是投资银行,其登记注册均需受1988年出台的No.21/2/88法令的管辖。截至2009年年底,阿联酋总共有2家投资银行,分别是阿拉伯酋长国投资银行(Arab Emirated Invest Bank)和汇丰银行金融服务(中东)公司(HSBC Financial Services(Middle East)。截至2009年年底,阿联酋总共有2家批发银行,分别是德意志银行和中国工商银行。此外,截至2010年1月底,被阿联酋中央银行认为是投资银行的还有一家金融投资公司,这就是穆巴达拉GE资本(Mubadala GECapital)。(3)

6.2.1 .4政府专业信贷银行

阿联酋专业信贷银行有两家,一家是酋长国工业银行,另外一家是房地产银行(Real Estate Bank)。

酋长国工业银行建于1982年,是一家国家控购(51%股份)的政策性信贷银行。该行建立的目的是要促进阿联酋经济的多样化、为阿联酋经济基础设施建设提供资金支持。该行主要任务是为从事工业活动的私人企业、半私人企业以及合资企业(阿联酋人占股51%)提供信贷支持。此外,该行还可提供工业部门所需的其他服务。(www.xing528.com)

房地产银行是隶属于阿联酋财政部,具有独立法人身份的专业信贷银行,该行建于1999年,注册资本为20亿迪拉姆。该行的主要任务是在政府经济和社会发展框架内,为阿联酋政府所有的、阿联酋公民完全所有的、阿联酋公民占股80%以上的公司、企业和合作社以及为阿联酋公民提供房地产信贷支持。

6.2.1 .5保险公司

阿联酋的保险业十分成熟。截至2007年底,阿联酋总共有51家保险公司,其中24家为本国保险公司,27家为外国保险公司。阿联酋比较大的保险公司有阿布扎比国民保险公司(Abu Dhabi National Insurance Company)、迪拜保险公司(Dubai Insurance Company)等。2010年,阿联酋保险业承担的总保额达到220亿迪拉姆,较2009年增长10%。(4)

6.2.1 .6证券公司

阿联酋证券市场十分活跃,国内证券公司的数量非常庞大。来自阿联酋证券和商品机构(Securities and Commodities Authority)的资料显示,在该机构登记证券公司多达107家。

6.2.1 .7其他金融机构

除以上各类金融公司外,阿联酋其他金融机构还包括金融投资公司和金融公司。

根据1995年阿联酋央行通过的No.164/8/94号决议,金融投资公司法人必须拥有至少2 500万迪拉姆的资本金,并且阿联酋人占有公司股份的51%以上。根据阿联酋中央银行规定,阿金融投资公司可以从事以下一项或多项业务:(1)开设投资账户、为其他个人或公司管理投资组合;(2)为上市公司的项目投资、营销方案出具可行性报告;(3)建立和/或管理投资信托基金;(4)建立和/或管理其他投资基金以及在其他投资人的委托下代其管理基金;(5)认购公司股份、参与联合贷款(5)截至2010年年底,阿联酋共设有21家金融投资公司。(6)

根据阿联酋中央银行董事会1996年的No.58/3/96号决议和2004年的No.165/06/2004决议,阿联酋金融公司实收资本至少为3 500万迪拉姆,并且阿联酋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至少占60%。根据阿联酋中央银行规定,阿金融公司可以从事以下一项或多项业务:(1)为个人消费提供预付款和/或个人贷款;(2)为贸易和商务活动提供金融支持、为客户开立信用证和提供信用担保;(3)认购项目股份和/或股票债券和/或定期存单(7)截至2009年年底,阿联酋共设有24家金融公司。⑤

6.2.2 金融机构的特点

阿联酋金融业十分发达,各种金融机构十分完备。阿联酋金融机构既能按照国际规则提供现代化存贷款服务、投行服务和保险服务,也开设有符合伊斯兰规则,照顾当地传统的融资和金融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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