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 阿联酋海关监管制度
4.7.1 对进出境货物的监管
阿联酋对进出口货物的监管依照《海合会成员国统一海关法》(GCCCommon Custom Law)执行,该法对于进口货物的监管要求如下:
【对于海路到港的货物】报关单需载明通过海路进口到该国的货物;由船长签署的包含所有货物的报关单(11);船长在进入海关管辖范围时应向相关部门出示原始货单;船长还应向港口方提供:原始货单、船员自用物品清单、乘员名单、在本港卸货的清单、海关要求提供的所有相关文件和提单;船只进入港口36小时内提供相关单据、文件,公共假日不计在内;无到港代理的货船、帆船的保管清单必须签有装船港口海关的签证;所有水上运载工具不经港口海关允许不得卸载货物,货物的卸载、转运必须在海关的监督之下进行;根据海关总署署长的指示要求进行卸载、转运;货物在海关保税库提货时发现货物数量、货值出现短缺,船长、大副或其他代表人负全责;货物数量、货值出现短缺或货单所列货物不符,船长或代理人负责解释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如果未能提供相应的文件,在船主做出保证的前提下海关给予不超过6个月的宽限期。
【对于陆路到港的进口货物】通过陆路进口的货物必须在第一个关口办理通关手续,经海关总署署长批准也可转其他关口办理;由陆路运输进口的货物报关单由承运人或承运人的代表签署,报关单应包括所有的运载工具资料、所载货物资料及海关总署署长要求的其他资料;货到后,承运人或其代表及时向海关提供报关清单。
【对于空运到港的货物】飞机必须按规定的航线飞越国境,在设有海关的机场降落;机长签字提交所载所有货物的报关清单;飞机到港后机长或其代表应及时向海关提供货物报关清单;除安全因素等特殊要求外,飞机在飞行过程中不许卸载货物,如有必要应及时通知海关,参阅其他相关法律的相关条文。
该法对于出口货物的监管规定如下:货物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在离境时,无论满载或空载都应向海关申报,领取离境许可,《海关法》特例条款;货物出口商应向海关提供货物报关清单,禁止陆路承运人偷逃海关监管。(12)(www.xing528.com)
4.7.2 对进出境运输工具的监管
阿联酋对进出境运输工具的监管依照《海合会成员国统一海关法》执行,该法对于进出境运输工具的监管要求如下:禁止所有海上运输工具在法定港口外装卸货物;禁止吃水在200吨以下、搭载限制进口或禁止进口或海关列为高税率的商品的船只进入海上海关管辖区,但境内港口转运及已办妥海关手续的除外;禁止所有进出境的飞机在没有设有海关的地点起降;禁止陆路运输工具在没有设海关的地点进出国境。(13)
4.7.3 自贸区的监管
阿联酋各酋长国设立的自由区虽然是其领土的一部分,但不被认为属于阿联酋的关税领土。阿联酋的自由区受各酋长国海关监管,但货物进出自由区并不按照一般的海关通关流程进行操作。
阿联酋自贸区商品进出口的一般规则有:进口商必须获得海关颁发的、有效的进口代码;货物必须与企业经营许可证规定的经营活动相符;货物进入自由区不能晚于海关申报日期的72小时;货物到达自由区、接受海关核验前,进口商不能打开、变更或分发货物;货物进入自由区或转运至仓库需接受核查;如果申报人提供的材料不完整,则需要上交一定数量的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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