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阿联酋外贸管理机构
4.2.1 立法制度
阿联酋贸易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是由阿联酋经济部具体负责。贸易相关立法的程序如下:1)阿联酋经济部协同其他相关部委、贸易团体和各酋长国相关部门起草贸易法规草案。可以协助经济部参与贸易法规起草的其他机构有:财政部、联邦标准化与计量局、劳工部、司法和伊斯兰事务部、联邦海关、卫生部、能源部、各酋长国市政厅等;2)经济部协同其他相关部委依次向内阁、国民议会和联邦总统提交贸易法规草案进行审议; 3)贸易法规草案经最高委员会批准和联邦总统签署后,即成为正式法律条文。
根据1972年颁布的联邦1号法令,阿联酋各部委有权在各自的司法权限内负责国际协定和条约的具体协商。阿联酋最高委员会负责国际协议和条约的审批和认可。不过,在国际协议的具体签订上阿联酋外交部是唯一有权代表阿联酋签订国际协议的政府机构,其他部委协商确定、并经由最高委员会批准的国际协议,也应由阿联酋外交部代其签署。阿联酋宪法规定,内阁有义务告知国民议会签署的所有国际协议和条约。国际协议和条约一经签订后,其法律效力高于阿联酋本国法律。
4.2.2 行政机关
阿联酋由七个酋长国构成,是一个松散的联邦制国家。联邦政府负责外交和国防事务,并制定国家的总体经济政策,各酋长国政府负责制定和实施各自的经济发展战略、政策、措施、法规,并承担具体的经济管理工作。阿联酋联邦政府负责对外贸易投资管理的部门主要包括经济贸易部、财政工业部和外交部。
经济贸易部的主要职能包括:制定经济贸易政策;制定规范经济贸易活动的法律法规;协调政府部门和企业间的关系;(www.xing528.com)
财政工业部的主要职能包括:负责政府间避免双重征税和投资保护协定等方面工作;外交部的主要职能是:处理与经济有关的外交事务。
除以上联邦政府部门外,阿联酋7个酋长国均设有商工会,商工会属半官方机构,主要职能包括:贯彻执行本酋长国有关工商业政策,管理本酋长国私人公司和企业,负责公司和企业的登记注册,发放营业执照和商工会会员证书等事宜,为本酋长国商工会会员提供有关经济贸易和市场等方面的信息,介绍客户。7个酋长国商工会联合组成阿联酋联邦商工会(FCCI),总部设在阿布扎比,主要负责协调各酋长国商工会之间的关系、组织参加酋长国间商工会活动、推动阿联酋企业家对外交往与合作。
4.2.3 司法体系
阿联酋是一个十分开放的经济体,奉行贸易自由的政策,除军事装备和武器由政府统一进口、大型项目采购由政府统一进口外,对一般消费品和机械设备的进口都没有限制。阿联酋一直坚持实行无配额、无贸易壁垒的贸易制度,国内无内贸、外贸之分。也无反倾销法律,更无反倾销的先例。
目前,阿联酋涉及对外贸易及投资的相关法律主要包括:《公司法》、《商业代理法》、《商标法》、《保险法》、《审计法》、《商品交易法》和《劳动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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