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1 政府的外资政策
沙特于2000年4月10日公布的《外国投资法》给外国投资者众多优惠,鼓励外国投资者在沙特各个发展领域投资,配套的《外国资本法》允许外国资本享受《保护和鼓励民族工业法》赋予本国资本的同等优惠条件;在沙特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打开了外国资本在沙特更多行业投资的大门。
沙特《外国投资法》规定:外国资本在沙特任何长期的或短期的投资活动都有投资总局发给许可证。总局须在收到执行条例所要求的文件之后三十天内对投资要求做出决定。如果总局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裁决,总局应给投资者发给所要求的许可证。如果总局在上述期限内拒绝了投资要求,被拒绝者可因此按照法律提出申诉。
根据本法律规定获得许可的外国投资可以采取下列两种方式中的一种:1.由本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者共有的企业。2.完全由外国投资者所有的企业。外国投资者有权将他出售自己的股份或它得到的企业结算的盈余或利润汇往国外,或用其他任何合法的手段使用。还可以汇出必要的款项用于履行同项目有关的任何合同义务。投资总局为有意投资者提供所有必要的资料说明和统计,并为他们提供一切便利和完成投资所需的服务和措施。
沙特《外国投资法》还规定:不得全部或部分没收外国投资者的投资,除非根据司法判决;不得全部或部分取消其投资的所有权,除非为了公共利益,并根据法律和指示给予公正的补偿。
沙特对工业性投资采取鼓励机制,视情况给予海关免税和对特需人员工作签证采取便利措施,其中包括对外资项目免收15年的所得税和沙特化推迟5年执行。此前沙特规定外资企业必须拥有25%的沙特籍员工即沙特化的内容。沙特还计划对一般工业、采矿、农业、渔业、淡化水、铁路、公路及排水等项目实行上述优惠政策。另外,对在沙特不发达地区的投资者也给予鼓励措施。如在延布工业城对外国投资有更加优惠的政策支持,这里允许设立外商独资企业,所有企业不论何种资本类型均享受同等的国民待遇;所有生产所必需的原材料免进口关税;建设项目可获得项目成本50%,最高1亿美元的无息贷款;租购房屋土地可享受较低的价格和长期固定的租金;政府采购将倾向于在本国制造的产品;回撤资金无严格限制等。沙特投资总局采取多方面的措施力争简化、改善沙特在贸易纠纷、保证投资者利益、妇女工作、商品进口手续等方面的工作。(www.xing528.com)
在开办业务方面,减免50%的港口税、增强对交易各方的法律保障、提高技术含量以及取消公司最低注册资本,改革还注重于鼓励中小企业发展,增加注册公司数量和职位数量,号召采用先进技术。此外,不断扩大外商投资领域。
沙特是《关于解决国家与其他国家国民之间投资争端公约》(简称《华盛顿公约》)和《联合国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简称《纽约公约》)的签字国,这将保障投资纠纷的解决和仲裁结果的执行。
2.2.2 其他产业限制政策
沙特投资总局官方网站发布的禁止外商投资的领域:
石油资源的勘探和生产(不包括国际分类码883、5115项下与冶金相关的服务);军用机械设备及服装生产;民用爆炸物生产、服务领域内的军用物资供给、安全领域、麦加和麦地那不动产投资、与朝觐和小朝觐相关的导游服务、劳务生产和销售、城市间陆地客运(除铁路外)、护理服务、医疗服务及国际分类码93191项下的半医疗服务、鲜活水产捕捞、毒剂中心、血液银行及卫生检疫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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