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 沙特海关扣留与没收规定
海关怀疑货物涉嫌违法、违规,海关有权在货主或其代理人不在场的情况下开包检查,在通知货主后,货主仍拒绝接受检验的,经海关总署署长的批准,海关有权在通知货主或代理人之前开箱检验、撰写检验报告。
海关有权将货物交由相关部门对商品规格、类型依法进行核实。
货物是否分解检验分析视当时具体情况而定,如有必要,海关总署署长有权决定打开货物包装。
海关总署署长有权对经检验分析有害,或不符合标准的货物进行销毁,或退回原出口港。费用由货主或代理人承担。如有必要海关可出具相关报告。
海关依据报关清单内容计算税额,如申报内容与实际检验结果有出入,按实际检验结果征税,并根据《海合会成员国统一海关法》加征罚金。
如海关通过检查货物、单据仍不能确定报关单所报内容的真实性,海关有权停止检验并要求货主补报相关证明材料。
1.9.2 沙特海关对违约金的征收规定
除依据《海合会成员国统一海关法》第143条裁定走私外,在不违反国际通行公约的前提下,以下违规行为依本法征收罚金:
1.违反进出口规定的;
2.违反海关申报规定的;
3.违反货物过境规定的;
4.违反仓储规定的;(www.xing528.com)
5.违反海关监管区规定的;
6.违反临时进口规定的;
7.违反转口规定的;
8.其他违规行为。
【注释】
(1)EIU,Country Report July 2011
(2)EIU,Country Report July 2011
(3)技术壁垒资源网http://www.tbtmap.cn/portal/Contents/Channel_2125/2009/0612/75940/content_75940.jsf?ztid=2171
(4)商务部网站http://www.shoeschina.net/article_view.asp?carticleid=10001304
(5)商务部网站http://sa.mofcom.gov.cn/aarticle/jmxw/200506/20050600123437.html
(6)Jordan industry&trade Ministry.Available at:http://www.mit.gov.jo/Default.aspx?tabid=732.July12th,2011.
(7)资料来源:商务部:《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沙特阿拉伯》(2011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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