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沙特贸易习惯
1.6.1 通用的贸易方式
按照沙特《沙特商业代理规定及执行细则》(以下简称《商业代理规定》)规定,在沙特的任何贸易活动,需通过沙特人或者全资的沙特公司来垄断从事。所谓商业活动包括进口及采购本地商品再零售。因此,要从事上述贸易活动的外国公司,必须指定沙特代理或经销商,代理协议要在沙特商工部进行登记。代理必须持有有效的允许其从事代理业务的商业登记证,方可从事代理业务。从事代理业务的主管人员或代表,必须是沙特人。《商业代理规定》禁止“借壳代理(shell agent)”,即代理权直接或间接被外国委托人掌控。
代理不一定是唯一的,但商工部通常不会为同一个外国委托人注册一个以上的代理协议。
《商业代理规定》中还明确了终止代理协议要为代理提供补偿。依据商工部代理协议样本,在业务已经取得明显成功的情况下终止代理协议应给予代理合理的补偿。
在未与原代理解除代理关系之前,商工部不会为新代理登记注册代理协议。解除代理协议通常需要原代理出具同意解除代理关系的确认函,或在代理协议到期后,由商工部来解除代理关系。
1.6.2 对沙特贸易应注意的问题
沙特关税相对较低,贸易壁垒较少,但某些特殊商品如钢材、水泥等建材商品的关税的征免以及一些商品的进出口的允许与限制措施等经常会因国内市场情况而变动,应随时给予关注。对国际贸易中的单证、标签等要给予足够重视。
因注册贸易公司门槛过高(必须是合资公司,外方可控股,投资额不低于2 700万里亚尔),对沙特出口仍需通过代理和分销的方式进行。代理和分销商的选择余地较大,但须花时间进行细心地筛选。
1.6.2 .1商品质量
沙特商工部、标准局、海关及相关实验室依法对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检疫,以保证进出口商品的质量。
1.6.2 .2安全卫生标准
沙特制定了《食品卫生和动植物检验检疫统一程序》,以保持与WTO协议要求的一致性。新法规承诺采用与WTO协议相一致的食品安全和动植物检验检疫措施,以国际通用的科学标准和操作方法作为此法的执行依据,当其他WTO成员方建议的方法与沙特本国实行的方法等效时,接受并执行其他成员方建议的方法。
对动物源性食品有严格规定。我国向其出口动物源性食品时,应出具无猪肉证明和牛羊按伊斯兰宗教程序宰杀的证明。
1.6.2 .3沙特标准(www.xing528.com)
沙特政府发布的皇家法令Royal Decree No.M/10 1392-03-03(1992年)规定由沙特标准化组织(Saudi Arabian Standards Organization,SASO)负责沙特标准化工作,其宗旨为根据伊斯兰法通过在不同标准化领域采用国际最佳做法维护消费者安全与公众健康和保护环境,并提高产品的竞争力。其职责为:
制定和批准所有产品的沙特国家标准,包括关于计量、校准、标记、产品认证、取样方法、检验和测试以及其他由SASO主管负责的标准;
通过最恰当的方式出版沙特标准;
通过宣传和其他方式提高公众的标准化意识,协调在沙特进行的所有有关标准化和测量法的活动;
制定关于批准符合性认证和质量标记的规则和管理它们的发布和使用;
参加阿拉伯地区、区域性或国际性组织。
沙特标准化组织(SASO)按照农业食品、建筑、化工、电子电气、金属机械、纺织、计量检测7大行业领域,分别成立了总的委员会,由各总委员会根据需要组织成立分技术委员会,由技术委员会制定相关的标准,标准草案经一定的讨论程序之后,报SASO的管理委员会审核后,交SASO董事去批准发布。
SASO标准。目前,SASO已发布沙特标准4 200多项,其中在电子电气方面发布了358项,主要涉及各类电气产品的安全要求和检测方法,每种产品的标准都分别编制了安全、性能要求和测量方法两份标准。
SASO标准中有很多是在相关的ISO、IEC等国际标准和GCC等区域性标准的基础上建立的。像很多其他国家一样,沙特根据自己国家的民用及工业电压,地理及气候环境,民族宗教习惯等在标准中添加了一些特有的项目。为了实现保护消费者的目的,SASO标准不只针对从国外进口的产品,对于在沙特本土生产的产品也同样适用。
1.6.2 .4包装与商标
对进口商品要求严格,如产品及包装上必须标注原产地,空调、洗衣机、冰箱等家电产品必须加贴能耗分级标签等。
1.6.3 纠纷处理方式(协商、仲裁、法律程序)
自2005年沙特成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以来,开始运用世界贸易组织规则来处理国际贸易中出现的争端问题,有时也会联合海合会其他成员国共同对某国或某一产品采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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