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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寻古代法制:五刑与九刑的区别

时间:2023-05-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刑必留下创伤、疤痕,因而周代常以刑、杀并称。禹灭三苗后,皋陶吸收三苗“旧五刑”的刑制,续成“墨、劓、刖、宫、大辟”五刑,割耳的刑罚施行在军中,新增的刖刑是砍掉腿或是敲掉膝盖骨。除五刑外,还有许多使用于朝堂内外的法外刑罚。在早期史籍中,有不少关于西周九刑的记载,如“刑书九篇、周法九篇”。“九刑”应该是周公旦所作的刑书九篇。五刑是主要刑,而流、鞭、扑、赎是辅助刑,合称九刑。

探寻古代法制:五刑与九刑的区别

刑是戗(qin)的借字,刃、戗,刑也(《集韵·唐韵》)。刑必留下创伤、疤痕,因而周代常以刑、杀并称。古人也经常兵、刑并提,刑出于兵大刑用甲兵(《汉书·刑法志》),兵刑同制。在反复使用过程中,刑逐渐与兵分离,逐渐系统化。

五刑是对中国古代法律中规定的五种主要刑罚手段的概括称呼,从最初形成到完善有一个较长时期的发展过程。五刑的最早记载见于《尚书》,据说是黄帝时期东夷的领袖蚩尤和苗民所发明的五虐之刑(《尚书·吕刑》),即(yì)、刵(èr)、椓(zhuó)、黥、丽。禹灭三苗后,皋陶吸收三苗旧五刑的刑制,续成墨、劓、刖、宫、大辟五刑,割耳的刑罚施行在军中,新增的刖刑是砍掉腿或是敲掉膝盖骨。《国语·鲁语上》从施刑方法上总结,以甲兵、斧钺、刀锯、钻笮(zuó)、鞭扑为五刑。

早期的五刑是通行于汉文帝之前的肉刑和死刑,断狱者有了定制可循,相对于夏桀、商纣等前代滥造酷刑历史的进步。晋时以死、髡(kūn)、完、作、赎为五刑,是隋唐五刑的滥觞和过渡。北朝时的北齐死、流、耐、鞭、杖为五刑;北周改耐刑为徒刑;隋朝去鞭刑加笞刑,确定五刑刑名为死、流、徒、杖、笞唐朝沿用而改其顺序为由轻至重,将五刑定型为笞、杖、徒、流、死。除五刑外,还有许多使用于朝堂内外的法外刑罚。直到清朝新刑律颁布,才开始建立了以自由刑为中心的,由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罚金、拘役等五种刑名组成的新体系。(www.xing528.com)

左传·昭公六年》载: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周有乱政而作九刑。在早期史籍中,有不少关于西周九刑的记载,如刑书九篇、周法九篇九刑应该是周公旦所作的刑书九篇。五刑是主要刑,而流、鞭、扑、赎是辅助刑,合称九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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