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居间的分类
(一)报告居间和媒介居间
根据居间人所提供服务的类型不同,可以将居间分为报告居间与媒介居间。《合同法》第424条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由此可见,该规定实际上将居间分为两种类型:一是报告居间,此种居间就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二是媒介居间,此种居间就是指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居间人在双方当事人之间进行斡旋,促成合同的成立。报告居间和媒介居间的区别主要在于:一方面,在报告居间中,居间人仅仅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而在媒介居间的情况下,居间人不能仅仅只给一方当事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还可能要告知有关对方当事人的信用、履约能力等情况,尤其是要在双方之间进行斡旋等,以促成交易的达成。另一方面,在报告居间中,居间人主要是和一方委托人发生关系。而在媒介居间中,居间人则要和双方发生联系。[12]与此相应,在报告居间中,居间人报告给哪一方当事人,则由谁支付报酬;而在媒介居间中,双方当事人都负有支付报酬的义务。此外,在媒介居间中,居间人参与程度较高,而在报告居间中,居间人参与度较低。
(二)民事居间和商事居间
所谓民事居间,是指普通民事主体所从事的居间。所谓商事居间,是指专门从事居间业务的居间人所从事的居间。我国《合同法》采民商合一体制,民事居间和商事居间都属于居间,都要适用《合同法》关于居间合同的一般规则。[13]不过,两者之间也存在较大的差异:一方面,居间的目的不同。在民事居间中,居间人从事居间活动往往不以营利为目的;而商事居间就是专门的居间机构的营业活动,属于营利活动。另一方面,委托人是否需要支付对价不同。民事居间可能是无偿的,也可能是有偿的;而商事居间一般是有偿的,委托人应当支付报酬。此外,居间人的注意义务不同。商事居间是有偿的,而且,居间人是专门从事居间业务的主体,具有专门的资格、人员和设备。因此,商事居间中对居间人的注意义务要求较高。而民事居间的居间人并非以居间作为自己的营业,所以,法律对居间人注意义务的要求也较低。(www.xing528.com)
(三)共同居间和单独居间
按照接受委托的居间人的数量,居间可以分为共同居间和单独居间。共同居间,是指两个以上的居间人共同接受委托人的委托而从事的居间活动。单独居间,是指一个居间人接受委托人委托而从事的居间活动。共同居间和单独居间虽然都属于居间,都适用居间的一般规则,但法律上也为两者设立了不同规则,这主要表现在报酬的支付不同。在共同居间的情况下,如果是报告居间,可能有数人为委托人提供信息,应当由先提供的居间人获得报酬。如果是媒介居间,一旦交易成功,则双方共同支付给最先提供居间服务的居间人。如果各个居间人分别接受同一个委托人委托的不同的事务,但是最后他们结合在一起促成了交易,则委托人应当向居间人共同支付报酬。但在单独居间中,只有单个的居间人为委托人提供居间服务,因此由其按照合同约定来获取报酬。
(四)一般居间和特殊居间
根据规范居间的法规不同,可以将居间分为一般居间和特殊居间。所谓一般居间,是在《合同法》第二十三章中规定的居间合同,所谓特殊居间,则是在该章以外或者其他特别法中规定的居间。[14]在我国特别居间主要包括工程居间、期货居间、房屋买卖居间等。这种区别的实益在于具体适用法律的不同。对于一般居间而言,首先应当适用《合同法》的相关条款;而对于特别居间而言,应当首先适用特别法中的相关内容。在特别法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时,才能够适用《合同法》中一般居间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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