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转委托的效力
《合同法》第400条中规定:“转委托经同意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转委托未经同意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根据这一规定,转委托的效力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委托合同仍然有效,双方之间的委托关系并未终止。这就是说,虽然形成了转委托关系,但是,委托合同并没有解除,受托人仍然受委托合同的拘束。[61]
第二,次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的效果归属于委托人。在合法的转委托情况下,因为转委托经过了委托人的同意,所以,次受托人仍然是委托人的受托人,而不是受托人的履行辅助人。所以,在次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的过程中,委托人享有直接请求权。次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的后果都要归属于委托人。在紧急情况下,为了委托人利益进行转委托,次受托人处理事务的后果也要由委托人承受。(www.xing528.com)
第三,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如果经过委托人的同意,或者在紧急情况下为了维护委托人的利益而转委托的,受托人虽然仍受到委托合同的拘束,但并不承担受托人的全部责任。他并不对次受托人的所有行为负责,只是对自己选任和指示次受托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一般认为,此种责任法律上认定其为过错责任。
第四,受托人擅自转委托,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这就是说,受托人应当对次受托人所有的行为承担责任,不限于选任和指示次受托人的行为。如果因次受托人的行为给委托人造成损害,次受托人和受托人都要对委托人承担责任。[62]受托人承担此种责任时不能以第三人实施行为时其没有过错为理由提出抗辩,因为其擅自转委托,本身就是具有过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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