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而在共同受托中,受托人应当有两人以上。在共同受托成立后,如果因为共同受托人之间的信任基础的丧失,也可能影响共同受托关系的存在。而在共同受托中,受托人因自身的过错而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委托人可以请求任一受托人承担责任。共同受托人内部无论是否划分对委托事务的管理权限,对外都应承担连带责任。
四、单独受托与共同受托
依受托人的人数,可将委托区分为单独受托和共同受托。单独受托,是指委托人仅委托一个受托人的委托。共同受托,是指委托人委托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受托人的委托。《合同法》第409条规定:“两个以上的受托人共同处理委托事务的,对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此即为共同受托,即受托人为两人以上,共同处理委托事务。
单独受托与共同受托的区别主要在于:
第一,受托人的人数不同。在单独受托中,受托人仅为一人,其独自为委托人处理事务。而在共同受托中,受托人应当有两人以上。在共同受托成立后,如果因为共同受托人之间的信任基础的丧失,也可能影响共同受托关系的存在。例如,某个受托人未与其他受托人协商,而单独处理委托事务等情形,而造成部分受托人退出共同委托关系,最终受托人只剩下一人时,就不能再称之为共同委托。(www.xing528.com)
第二,处理事务的方式不同。在单独委托中,仅仅由一个人处理委托事务,不存在共同处理委托事务的问题。而在共同受托中,数个委托人应当共同处理委托事务。所谓共同处理,是指数个受托人享有共同的权利、义务,处理委托事务原则上只有经全体受托人的同意方可进行。[35]
第三,对委托人承担的责任不同。在单独受托中,受托人单独对委托人负责。而在共同受托中,受托人因自身的过错而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委托人可以请求任一受托人承担责任。共同受托人内部无论是否划分对委托事务的管理权限,对外都应承担连带责任。[36]在此之后,再由共同委托人依据各自的过错在内部进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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