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偿委托和无偿委托
所谓有偿委托,是指在合同中约定委托人要向受托人支付报酬的委托合同。所谓无偿委托,是指在合同中没有对是否需要支付报酬作出约定或者约定不支付报酬的委托合同。在罗马法中,自由民提供一定精神或知识等劳务的被称为委任(mandatum)。此种合同在性质上属于无偿合同。[31]在日耳曼法中,委托原则上是无偿的。《德国民法典》继续了这一做法,将委托界定为无偿合同。从比较法上看,有些国家并没有严格地区分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例如,《奥地利民法典》对有偿委托和无偿委托采取同样的规则(见《奥地利民法典》第1004条)。《法国民法典》第1984~2007条中关于委托合同的规定同时适用于无偿委托和有偿委托。但在无偿委托中,代理人的责任较轻。[32]可见,关于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各自适用的规则,各国法律规定并不一致。(https://www.xing528.com)
我国《合同法》中的委托合同以有偿作为基本原则。《合同法》第405条中规定:“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报酬。”这就意味着委托合同原则上是有偿合同。不过,《合同法》第406条也规定委托合同在例外情况下可以是无偿合同。在法律上,区分有偿委托和无偿委托具有重要意义,其主要区别在于:第一,委托人是否具有支付报酬的义务。如果是有偿合同,则委托人具有相关的义务,而受托人也有要求获得报酬的权利,相反,在无偿合同中,委托人则没有相关的权利、义务。第二,是否是双务合同方面不同。与委托人是否有支付报酬的义务相一致,有偿委托属于双务合同,无偿委托在委托人不支付相应费用的前提下,一般都属于单务合同。第三,注意义务不同。《合同法》第406条第1款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据此,有偿合同中受托人的注意义务要求要高于无偿合同,这种区别也是符合常理的。在有偿合同中,委托人支付了对价,受托人应当对受托的事务尽心尽责,否则有违公平正义的要求。而在无偿合同中,受托人为委托人办理委托事务,并无报酬,多数情况下出于道义,要求受托人承担过重的注意义务似乎对其过于苛刻。因此,根据《合同法》第406条,无偿委托合同的受托人只有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委托人损害的情况下,才需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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