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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合同与相关概念的区别及解析

时间:2023-05-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同样,在委托合同中,受托人依委托合同的授权,与第三人之间进行的民事活动,其后果不是由受托人,而是由委托人承担。委托合同是代理关系发生的基础,但并不等于代理关系。受托人是否以委托人名义处理事务,并不影响委托合同的性质。可见,信托的产生必须以委托合同的订立为前提。在委托合同中,受托人基于委托人的授权而从事的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完全归属于委托人。

委托合同与相关概念的区别及解析

三、委托合同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一)委托与代理

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被代理人授权的范围内与第三人所实施的行为。代理与委托合同关系十分密切,主要表现在:一方面,在委托代理中,委托合同常常是授权行为的基础。通过委托关系,民事主体以代理、行纪或居间等法律形式借助他人之手进行民事活动。[22]如果不存在委托合同,受托人通常不可能实施代理行为。另一方面,在代理中,代理人在代理权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行为,由此所产生的法律效果,由被代理人承担。同样,在委托合同中,受托人依委托合同的授权,与第三人之间进行的民事活动,其后果不是由受托人,而是由委托人承担。还要看到,根据《民法通则》第69条的规定,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将导致代理关系终止。可见,两者之间关系十分密切。但是代理和委托仍然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其区别在于:

第一,委托仅仅是发生在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的内部合同关系,它是双方关系。而代理涉及代理人与第三人和本人的关系,代理是三方关系。委托合同是代理关系发生的基础,但并不等于代理关系。委托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只产生事务处理权。如果委托人所处理的事务是法律行为,他还必须享有代理权,委托合同本身并不当然地使受托人享有代理权。如果委托合同中没有包含授权内容,则只有在委托人作出授予代理权的单方行为后,受托人才享有代理权。[23]

第二,代理权的产生基础是多样的,委托合同只是代理权产生的主要的基础关系。代理赖以产生的基础关系,除了委托合同之外,还包括劳动合同、合伙合同、身份关系等。即使在委托代理中,代理权授予的基础还包括其他的形式(如合伙等)。

第三,在代理关系中,代理人必须以本人的名义从事活动,否则不能构成直接代理。而委托合同的受托人,既可以以委托人的名义,也可以以受托人自身名义进行活动。受托人是否以委托人名义处理事务,并不影响委托合同的性质。

第四,代理事务仅限于作出或接受意思表示,所以,其范围仅包括法律行为和准法律行为。通常来说,代理事务就是法律行为,代理人从事的代理行为必须是具有法律意义的意思表示。而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既可以根据委托实施法律行为,也可以根据委托实施事实行为。[24]

(二)委托与无因管理

所谓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律上和约定上的原因,而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如果管理人和本人之间事先存在着合同关系,管理人是依照约定管理他人的事务,则管理人负有管理的义务,不构成无因管理。就委托与无因管理的关系而言,如果当事人双方已经存在了委托合同,那么不适用无因管理,除非无因管理的事项超越了委托合同中约定的委托事项。[25]不过,在法律上,委托合同与无因管理是两项不同的制度,存在明显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1.委托合同的性质是一种合同关系,而无因管理则是一种特殊的法定之债,两者存在区别。委托合同的产生乃是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而无因管理则是一方当事人并不知情的情况下发生的法定之债。

2.委托合同中的委托事项一般是当事人约定的,而无因管理中的事务则是一方当事人自行决定的,因此,这种管理行为需要得到本人的追认。委托是一种合同关系,依据当事人双方的合意而成立,无因管理是一种事实行为,依据法律的特别规定而成立,无须当事人双方的同意。[26]

3.委托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而在无因管理中,管理人从事有助于他人的行为,其只要具有意思能力即可,不必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4.委托既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而无因管理通常是无偿的。因此,在民法中常常依据有偿与否来区分受托人的注意义务,而无因管理中却不存在这一现象。[27]

(三)委托与信托

所谓信托合同,是指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为了受益人的利益,而将委托人的财产权转移给受托人,而由受托人为了受益人的利益进行管理和处分的合同。委托和信托关系存在着一定的相似性,主要表现在:一方面,委托合同的目的是受托人基于委托人的委托而代为从事一定的法律行为、处理一定的委托事务。而在信托法律关系中,受托人也是基于委托人的意愿去从事一定的法律行为。另一方面,在委托合同中,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往往存在一定的信任关系。同样,在信托法律关系中,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也存在着一定的信任关系。此外,一般而言,委托是信托的基础。我国《信托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可见,信托的产生必须以委托合同的订立为前提。(www.xing528.com)

但是,委托合同和信托法律关系之间仍然存在着一定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第一,法律关系主体不同。在委托合同中,其法律关系主体只有两方主体,即委托人和受托人。而在信托法律关系中,则存在着三方法律关系主体,除了委托人和受托人之外,还有受益人。一般认为,信托合同是一种特殊的利他合同,在信托合同订立时,受益人并不参与合同的订立,但可以根据信托合同对受托人请求给付信托财产的收益,如果受托人违反信托,不向受益人支付此种利益,受益人还有权要求受托人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受托人从事法律行为的名义不同。在委托合同中,受托人可以以自己名义行为,但往往是以委托人的名义对外从事法律行为。而在信托法律关系中,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对外从事法律关系。

第三,受托人从事法律行为的受益主体不同。在委托合同中,受托人基于委托人的授权而从事的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完全归属于委托人。而在信托法律关系中,受托人基于委托人的意愿而从事的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归属于受益人。[28]虽然受益人可以和委托人重合,但是在大多数情况下,两者是分离的,其法律后果由委托人以外的第三人(受益人)享有。

(四)委托与保管

委托合同和保管合同都是以提供服务为内容的合同的典型形态,而且,两者都是以人格信任为基础而订立的合同。在比较法上,委托和保管经常结合在一起。例如,在奥地利,如果某个劳务合同中规定了看管义务,在此情况下,形成了保管和委托内容的混合。这两种合同规则都可以适用。[29]在许多国家,根据委托合同的性质,保管成为其附加的义务。例如,在旅店义务中,旅店有义务保管客人的行李。

委托合同与保管合同也存在区别,主要表现在:第一,是否与第三人发生关系不同。委托有可能与第三人发生关系,但保管不与第三人发生关系。第二,是否涉及特定的有体物不同。委托合同所涉及的对象不限于特定的物,而保管合同的对象是特定的有体物。保管合同的对象是对特定的物进行占有,而委托可能需要占有特定的物,也可能不需要占有特定的物。第三,两者的主给付义务不同。保管合同的主给付义务是对占有物妥善保管的义务。委托合同的主给付义务则是处理特定的事务,尽管可能包含财物的保管,但是事务的范围却非常广泛。第四,是否以物的交付为成立要件不同。委托合同是诺成合同,合同自委托人和受托人达成协议时起成立;而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

(五)委托合同与承揽合同

委托合同和承揽合同都是提供服务的合同,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和承揽合同中的承揽人,都是按照他人的要求而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正因为这一原因,也有学者认为,承揽合同实际上也是一种委托合同,是由承揽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而从事一定的工作。但它们之间仍有明显的区别,表现在:

第一,是否需要提供一定的工作成果不同。委托合同中,受托人虽然有为他人处理事务的义务,但是并不担保一定的结果,属于行为性债务;而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必须提交一定的工作成果,属于结果性债务。[30]

第二,是否涉及第三人不同。在委托合同中,受托人完成所委托的任务而从事的各种活动,一般要涉及第三人;而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则要依照约定完成一定的劳动成果,是一种给付工作成果之债,一般不涉及第三人。

第三,风险负担规则不同。受托人是以委托人的名义和费用来完成一定的工作的,而承揽人则是以自己的名义和费用,特别是以自己承担危险来完成一定的工作。在委托合同中,受托人并不需要以其所掌握的技能对材料等进行加工制造,同时也无须对材料的毁损、灭失承担风险责任。

第四,救济方式不同。在承揽合同中,救济方式包括修补、减少价金等方式。但是,这些方式并不能适用于委托合同。

第五,在提供服务的合同中,委托合同较之于承揽合同,更具有典型性。因此,在一些国家的法律中,只要不是在债法典中明文规定的具体合同类型,有关委托合同的规则能够适用于所有具有劳务因素的合同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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