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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单内容简介与解析

时间:2023-05-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同时,也表明保管人要认可存货人已经交付了仓储物的事实。依据《合同法》第386条,仓单包括下列事项:1.存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只有如此,才能确定存货人和仓单持有人所享有权利的对象。仓储物往往价值较大,为了防止发生意外,当事人可能已经投保。这对于存货人尤其是其他仓单持有人具有重要意义,有利于其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向保险人主张权利。

仓单内容简介与解析

二、仓单的内容

《合同法》第386条规定,保管人应当在仓单上签字或者盖章法律上要求保管人在仓单上签字盖章,这是仓单作为要式证券,其要发生效力必须具备的条件。同时,也表明保管人要认可存货人已经交付了仓储物的事实。如果仓单上没有保管人的签字或盖章,就难以证明其已经接受了仓储物,也不能要求其对仓单持有人履行义务。[49]所以,我国《合同法》要求保管人在仓单上签字或盖章,这对于保障仓单的真实性,保护保管人的权益,都具有重要意义。从法律上说,如果保管人没有签字或盖章,仓单应当认定为无效。

依据《合同法》第386条,仓单包括下列事项:

1.存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存货人是自然人的,应当记载其姓名和住所;存货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记载其名称、营业所在地和住所地。记载住所,有利于确定诉讼的管辖、文书的送达、债务履行的地点等。[50]

2.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件数和标记。因为仓单是物权证券,所以,仓单中必须明确仓储物,以便于当事人行使权利。通过记载这些内容,可以将仓储物特定化,从物权法的角度来看,就是要明确权利的客体。只有如此,才能确定存货人和仓单持有人所享有权利的对象。

3.仓储物的损耗标准。仓储物也可能在储存过程中发生自然损耗,因此,确定自然损耗,也可以明确究竟是保管不善导致的损失,还是因自然损耗发生的损失,从而有利于避免纠纷的发生。(www.xing528.com)

4.储存场所。它是指存放仓储物的场所。储存场所既是保管人储存仓储物的必要条件,也是仓单持有人领取仓储物的场所,对于确定合同履行地点具有重要意义。

5.储存期间。它是指仓储物的保管期限。确定储存期间,就可以确定到期之后,存货人应当负有领取的义务,在没有规定储存期间或者规定不明确时,并不影响仓单本身的效力,只不过,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有权随时提取仓储物,而保管人也有权随时要求存货人等提取仓储物。

6.仓储费。仓储费是指存货人向保管人所支付的报酬。请求支付仓储费是保管人所享有的主要权利。仓储合同原则上是有偿合同,不过,如果当事人有特别约定,存货人也可以不支付仓储费。在仓单中记载仓储费,也可以使仓单持有人事先了解其义务,从而正确履行义务。

7.仓储物的投保情况。仓储物已经办理保险的,其保险金额、期间以及保险人的名称也应当记载在仓单之中。仓储物往往价值较大,为了防止发生意外,当事人可能已经投保。投保人可能是保管人,也可能是存货人。如果已经办理了保险,保管人应当记载相关事项。这对于存货人尤其是其他仓单持有人具有重要意义,有利于其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向保险人主张权利。

8.填发人、填发地和填发日期。填发日期,是仓单的生效日期。填发地确定了交付仓储物的地点,对于确定诉讼管辖也有一定的作用。而填发人往往可以作为纠纷中的证人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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