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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保障对消费者的作用

时间:2023-05-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而在消费保管中,即使当事人没有约定,保管人也可以使用标的物。因为标的物的所有权已经移转给了保管人,其依法享有使用的权利。而在消费保管中,保管人仅仅返还相同种类、品质、数量的物品即可。当然,如果保管人返还了原来交付的标的物,也符合消费保管的本旨。在一般保管中,原则上由寄存人承担因意外事件而造成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消费保障对消费者的作用

四、消费保管的效力

消费保管作为保管合同的一种,其一旦成立就发生与一般保管相同的效力。但是,在以下方面与一般保管的效力存在差别:

第一,保管人享有对保管物的所有权。在保管期间届满之后,保管人应将保管物的所有权移转给寄存人,如果保管物的所有权未移转给寄存人的,保管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保管人可以使用标的物。在一般保管中,保管人原则上不得使用标的物,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为了保管的需要,保管人才可以使用标的物。而在消费保管中,即使当事人没有约定,保管人也可以使用标的物。因为标的物的所有权已经移转给了保管人,其依法享有使用的权利。(www.xing528.com)

第三,保管人可以返还相同种类、品质、数量的物品。一般保管中,保管人负有返还原来交付的保管物的义务。而在消费保管中,保管人仅仅返还相同种类、品质、数量的物品即可。当然,如果保管人返还了原来交付的标的物,也符合消费保管的本旨。在货币保管的情形下,由于货币是一般的等价物,是一种特殊的种类物,在交易上可以互相替换。货币的占有与所有是同一的,简称为“所有和占有一致原则”。这一规则具体体现为,货币占有的取得就视为货币所有权的取得,货币占有的丧失即视为货币所有权的丧失。货币一旦交付,将会发生所有权的移转。即使是接受无行为能力人交付的货币,货币所有权也发生移转,因此,在保管结束之后,保管人并不需要返还原来交付的货币,只需要返还同种类、同数量的货币。但如果返还的保管物不是同一种类、质量和数量,则保管人应承担违约责任。[73]

第四,保管人要负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一般保管中,原则上由寄存人承担因意外事件而造成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而在消费保管的情形下,保管人要承受此种风险,这是所有人主义的具体体现,因为保管物的所有权已经归属于保管人。另外,从利益之所在、风险之所在的基本原理出发,保管人既然对保管物享有利益,也应当承受相应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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