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消费保管和借款合同
关于消费保管在性质上属于借贷还是保管,学理上历来存在争议。[70]应当看到,在我国,民间借贷合同与消费保管确实存在一定的联系,表现在一方面,货币是一种特殊的种类物,返还货币不一定要返还原来的货币,而只需要返还相同数额的货币即可。另一方面,民间借贷合同与消费保管的标的物都为种类物;无论是借贷还是保管,在标的物交付之后,都要移转所有权给对方。正是因为二者存在较多的相似之处,有的国家和地区在立法上便有明确规定消费保管合同准用消费借贷的规定。[71](www.xing528.com)
但是,民间借贷合同与消费保管合同毕竟是两类不同的有名合同,其主要区别在于:第一,当事人的缔约目的不同。前者的缔约目的是借贷,当事人之间主要形成金钱债务关系;后者的缔约目的是对标的物进行保管,当事人之间形成保管合同关系。第二,权利、义务内容不同。缔约目的的不同,决定了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也不同。在民间借贷合同中,债权人享有的是金钱债权,而债务人的义务主要是按期偿还所借款项和利息。而在消费保管合同中,寄存人享有请求返还保管物的权利,而保管人负有妥善保管并返还保管物的义务。第三,是否返还孳息不同。民间借贷合同中的债务人在合同期限届满时,需要返还的不仅是所借贷的金钱,还包括约定的利益,尤其是孳息。而在消费保管合同到期之后,保管人只需要返还同种类同数量的标的物即可,无须返还孳息。第四,是否可随时要求返还不同。在消费借贷中,贷与人必须订有一个月以上的期限,期限届满后,借款人不返还的,可以催告返还。而在消费保管合同中,由于其主要是为了寄存人的利益而设立的,因而如果没有定返还期限的,寄存人可以随时要求返还。[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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