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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保管:让你消费无忧

时间:2023-05-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该条实际上确立了消费保管的规则,主要原因在于:一方面,从文义解释来看,该条不仅规定了货币的保管,而且规定了其他可替代物的保管,这实际上是就一般种类物的保管所作的规定。消费保管的适用范围是可替代物。

消费保管:让你消费无忧

一、消费保管的概念

所谓消费保管,也称为不规则保管,是指保管物为可替代物时,如当事人约定将保管物的所有权移转于保管人,保管期间届满以后,由保管人以同种类、品质、数量的物返还给寄存人。[62]严格地说,消费保管是一种特殊类型的保管,但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民法典大多对此作出了规定。[63]例如,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602条规定:“寄托物为代替物时,如约定移转寄托物所有权于受寄人,并由受寄人以种类、品质、数量相同之物返还者,为消费寄托。自受寄人受领该物时起,准用关于消费借贷之规定。”(www.xing528.com)

我国《合同法》第378条规定:“保管人保管货币的,可以返还相同种类、数量的货币。保管其他可替代物的,可以按照约定返还相同种类、品质、数量的物品。”这一规定是否可以被认为是关于消费保管合同的规定,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该条只是就货币的保管所作的特别规定,但并非是对消费保管的一般性规定。[64]另一种观点认为,该条是针对消费保管所作的特别规定。[65]笔者赞成第二种观点。该条实际上确立了消费保管的规则,主要原因在于:一方面,从文义解释来看,该条不仅规定了货币的保管,而且规定了其他可替代物的保管,这实际上是就一般种类物的保管所作的规定。因此,该条可以适用于所有的可替代物的保管。消费保管的适用范围是可替代物。《合同法》第378条虽然突出了作为可替代物的“货币”的保管,同时也采用了“其他可替代物”的表述,这就使得该条可以广泛适用于所有可替代物的保管。另一方面,它包含了移转保管物所有权的内容。虽然本条没有明确是否移转保管物的所有权,但是,其关于“返还相同种类、品质、数量的物品”的规定意味着,保管物的所有权已经移转给了保管人。该条规定保管人可以返还相同种类、品质、数量的物品,并不必返还原来交付的保管物,这也与消费保管存在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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