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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合同中的标的物详解

时间:2023-05-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从总体发展趋势来看,保管合同的标的物出现不断扩大的趋势。在德国、比利时等国家,保管合同的标的物仅限于动产。虽然《合同法》所规定的关于保管合同的个别条款可能仅适用于动产,但这并非意味着保管合同的标的物不能容纳不动产。将保管合同的标的物扩大到不动产,有利于对不动产保管中的权利、义务进行妥当确定。

保管合同中的标的物详解

二、保管合同的标的

保管合同的标的物,是指保管合同所指向的对象。从总体发展趋势来看,保管合同的标的物出现不断扩大的趋势。在传统上,其主要限于动产,现在逐渐扩大到不动产和权利。目前,我国《合同法》将保管的标的物限于物,其中也包括货币,但不包括权利。就有形财产的保管而言,是否仅限于动产有不同的看法。从比较法上来看,关于保管合同的标的物,有两种立法例:

一是动产说。在德国、比利时等国家,保管合同的标的物仅限于动产。《德国民法典》第688条明确规定,保管标的只能是动产。《法国民法典》第1918条、《瑞士债务法》第472条、《比利时民法典》第1918条也有类似规定。《欧洲合同法原则》也采动产说,依据其第4:101条规定,保管合同的标的物是动产或者有体物。无形财产如果没有载体,是不能适用保管合同的。对有价证券采用特殊规则。[23](www.xing528.com)

二是动产和不动产说。在奥地利等国家,保管合同的标的物不限于动产,还包括不动产。《奥地利民法典》第960条对此有明确规定,对不动产的保管属于其规范的范围。《日本民法典》第657条、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589条都认为,保管合同的标的物既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24]在奥地利、德国和希腊,对金钱以及证券的保管有特别的立法规定,但是在法国,对于这类标的物的保管也适用保管合同。[25]

《合同法》第365条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该条中所说的“保管物”究竟是限于动产,还是也包括不动产?对此有不同的观点。一是动产说。此种观点认为,虽然“保管物”并没有仅仅限定为动产,但从《合同法》关于保管合同的规定来看,其是以动产保管作为规范对象的。例如,我国《合同法》第380条留置权仅适用于动产,第376条所规定的“随时领取保管物”也无法适用于不动产。二是动产和不动产说。此种观点认为,法律在此只是规定了保管物,没有将其限定为动产,因此可以解释为既包括动产,也包括不动产。[26]笔者认为,从我国《合同法》第365条的规定来看,确实难以将其简单限定为动产。虽然《合同法》所规定的关于保管合同的个别条款可能仅适用于动产,但这并非意味着保管合同的标的物不能容纳不动产。从实践来看,不动产的保管大量存在,例如,公民之间一方管理、代管他人房屋,属于不动产的管理。从今后的发展来看,扩宽保管合同标的物的范围还是有必要的。笔者认为,从文义解释来看,保管合同的标的物似乎没有限定为动产,不动产也可以成为其标的物。将保管合同的标的物扩大到不动产,有利于对不动产保管中的权利、义务进行妥当确定。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各种储存形式(生产储存、商品储存、个人消费储存)将不断发展,保管合同的适用范围也必将进一步扩大。保管合同对于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满足公民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都有重要的作用。因为当事人订立不动产保管合同时,仍然要适用保管合同,如果对此关系适用委托合同或租赁合同等规定,则与此类合同的性质并不完全相符,也无法妥当规范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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