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保管合同的分类
(一)保管合同和仓储合同
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寄存人交付的仓储物,寄存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其与保管合同是存在区别的。在比较法上,关于保管合同和仓储合同的立法体例并不完全相同。在民商分立的国家,民法通常只规定民事保管合同,而由商法规定仓储保管合同。例如,《奥地利民法典》第957~969条就规定了一般保管,而其商法典第416~424条就规定了商事仓储合同。《德国民法典》第688~700条规定了民事保管合同,而其商法典467~475条规定了商事仓储合同。这两类合同虽然存在相似性,但区别仍然是比较明显的。例如,在商事仓储保管合同中,一般不需要采用以实际交付保管物作为合同成立的要件,且仓储保管合同通常是有偿的。[14]但是在英美法中,其属于动产物权的寄托制度,而并非在合同法中规定。[15]我国《合同法》采取民商合一的体例,没有将仓储合同单独规定在商法之中。但我国《合同法》又区分了一般保管和仓储,这有利于对于作为营业活动的仓储进行妥当规范。这两类合同在主体、合同成立时间、合同是否有偿方面以及是否签发仓单等方面存在不同,有关这两类合同的区别,我们将在后文详细探讨。
(二)一般保管和特殊保管(www.xing528.com)
保管可以分为一般保管和特殊保管。特殊保管主要包括以下几种:一是消费保管。所谓消费保管,也称为不规则保管,是指保管物为可替代物时,如当事人约定将保管物的所有权移转于保管人,保管期间届满以后,由保管人以同种类、品质、数量的物返还给寄存人。二是混藏保管。它是指在有价证券的保管中,根据特别的约定,在返还时或保管的中途,保管人可以将其与相同种类的有价证券交换的保管。[16]三是旅店保管。旅店保管合同,是指旅店的经营者对住宿的客人所携带的物品所依法负有保管义务的合同。四是停车服务保管。它是指车主将车辆置于停车场,由停车场管理人员负责管理并收取一定费用的服务合同。五是小件寄存保管。它是指寄存人将日常生活用品交给保管人保管所达成的协议。合同的标的一般是小件的生活日用品,寄存人主要是旅客、游客等,保管人多为车站、旅馆、影剧院等单位。
一般保管和特殊保管的主要区别在于:一是法律适用不同。在很多国家,一般保管是在民法中规定的,而特殊保管是在商法或特别法中规定的。从我国的情况来看,一般保管规定在《合同法》之中,而法律上对于特殊保管没有明确规定,原则上应当参照《合同法》的规定适用。二是目的不同。一般保管的目的是保管物,而特殊保管大多发生在消费领域,主要是为了消费的目的。三是主体不同。一般保管的主体是一般的民事主体,而特殊保管的主体可能是特殊的,如旅店、商场等。四是一些相关的规则不完全相同。例如,在英国,停车保管必须要交付钥匙[17],而一般保管显然没有这样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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