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技术服务合同的效力
(一)委托人的主要义务
1.按照约定提供工作条件,完成配合事项的义务
《合同法》第360条规定,技术服务合同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工作条件,完成配合事项。所谓提供工作条件既包括通常所理解的物质条件,也包括相关的数据、图纸、资料,技术已经完成的情况以及场地、样品等。[113]所谓完成配合事项,是指技术服务合同的委托人交付有关样品、材料和技术资料以及从事其他的行为,例如,在设备、产品的鉴定和测试项目中,委托人应提供所要鉴定、测试的物品,做好有关准备工作,以帮助受托人全面了解该技术问题及为受托人开展技术服务工作提供帮助。如果合同约定委托人应提供工作条件、完成配合事项的,委托人应当按照合同履行其义务。依据《技术合同司法解释》第35条的规定,委托人提供的资料、数据、样品、材料、场地等工作条件不符合约定时,首先,受托人应在合理期限内通知委托人补正。如果受托人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委托人予以补正的,视为其对委托人提供的工作条件予以认可。在此情形下,因委托人提供的资料、数据、样品、材料、场地等工作条件不符合约定,而导致受托人无法完成服务项目,或完成的服务项目不符合约定,不能解决特定技术问题的,受托人不得主张前述事由而免除其自身所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其次,委托人应在接到补正通知后及时补正。如果委托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工作条件、完成配合事项或在接到受托人的补正通知后,未在合理期限内予以补正的,委托人应承担由此所造成的损失。
2.接受工作成果的义务
《合同法》第360条规定,技术服务合同的委托人应当“接受工作成果”。此处的“工作成果”与一般的工作成果不同,其并不是一般的物化的工作成果,而通常表现为为了解决一定技术问题的工作方案,在表现形式等方面与一般的工作成果存在一定差别。技术服务合同与技术咨询合同不同,在技术服务合同中,受托人需要就特定技术问题的解决提供工作成果,而不仅仅是提供技术咨询报告或意见。这些工作成果既可以表现为特定的技术方案,如改进现有产品结构的设计,也可以表现为特定的技术分析报告(如新产品、新材料性能的测试分析报告)。在受托人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和期限完成技术成果之后,委托人负有按时接受工作成果的义务。[114]如果委托人不按时接受工作成果,不仅会在一定程度上加重受托人的保管责任,而且技术成果也可能因此遭受毁损或灭失等风险。[115]因此,委托人不履行接受工作成果的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支付约定报酬的义务
《合同法》第360条规定,技术服务合同的委托人应当在接受工作成果时“支付报酬”。由于技术服务合同是双务、有偿的合同,所以,委托人应当在接受工作成果时按照约定支付报酬。这既是技术商品化的体现,也是市场交易的基本原则。因此,即使技术服务合同中未约定委托人应支付报酬,委托人仍负有此种义务。当然,如果受托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约定,委托人可以依据其与受托人之间的合同约定而主张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例如,请求受托人采取适当的补救措施、减少报酬或支付违约金等。
《合同法》第362条第1款规定:“技术服务合同的委托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影响工作进度和质量,不接受或者逾期接受工作成果的,支付的报酬不得追回,未支付的报酬应当支付。”依据这一规定,如果委托人未按照约定履行此义务,影响受托人提供服务工作的,委托人将承担以下后果:一是支付的报酬不得追回。这就是说,委托人已经支付的报酬,不得向受托人主张返还。二是未支付的报酬仍应当支付。在委托人违约的情况下,即使其没有接受工作成果,也仍应当依据合同的约定向受托人支付报酬。
(二)受托人的主要义务(www.xing528.com)
1.按照约定完成服务项目,解决技术问题的义务
《合同法》第361条中规定:“技术服务合同的受托人应当按照约定完成服务项目,解决技术问题。”因此,受托人应当充分利用自己的知识、技术、信息和经验,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服务项目,并解决特定的技术问题[116],这是受托人所负担的主要义务。一方面,受托人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完成服务项目,这既包括受托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完成服务项目,也包括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完成服务项目。[117]另一方面,受托人按照约定完成服务项目,应当能够解决技术问题,尤其是应当解决委托人在实际生产等过程中所遇到的特定技术问题。因此,受托人提供的服务应当体现为一定的技术成果,不过该技术成果究竟应解决何种技术问题,在合同中应加以明确。
2.保证工作质量,并传授解决技术问题的知识的义务
《合同法》第361条规定,技术服务合同的受托人应当“保证工作质量,并传授解决技术问题的知识”。因此,技术服务合同中受托人负有保证工作质量的义务。受托人所提交的工作成果应当能够解决委托人所提出的特定技术问题,合同可以就受托人所提交的工作成果的质量提出具体的要求。依据这一规定,受托人还应向委托人传授解决技术问题的知识。由于技术通常具有的复杂性和专门性,受托人所完成的工作成果,通常是委托人所不熟悉和不了解的,如果没有受托人的传授,委托人将很难应用受托人所交付的工作成果。[118]所以,受托人仅仅只是提供技术成果是不够的,还应当向委托人传授解决特定技术问题的知识。[119]如果受托人未履行此种义务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法》第362条第2款规定:“技术服务合同的受托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服务工作的,应当承担免收报酬等违约责任。”因此,受托人未能保证工作质量,所提交的工作成果不能解决特定技术问题的,其在报酬的请求方面应承担不利的后果,如应当承担丧失报酬请求权等违约责任。
3.妥善保管和使用委托人交给的样品、材料和技术资料的义务
在技术服务合同中,委托人为明确其所提出的特定技术问题,通常会将一些样品、材料和技术资料交给受托人,以便其开展技术服务工作。受托人在进行具体的服务工作时,应妥善地保管和使用委托人交给的样品、材料和技术资料,不应将其挪作他用,也不得擅自披露相关样品、材料和技术资料。[120]如因受托人保管不善造成委托人交给的样品、材料和技术资料毁损、灭失,受托人应负赔偿责任。
4.费用负担义务
对于受托人提供技术服务所需要的费用,委托人是否应当负担?《技术合同司法解释》第35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技术服务合同受托人提供服务所需费用的负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受托人承担。”因此,在技术服务合同中,如果合同明确约定费用由委托人或受托人负担的,应按照合同的约定。但如果合同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受托人提供服务所需费用应由受托人自己承担。[121]这主要是因为,委托人所支付的报酬中已经包含了此种费用,所以,受托人不应要求委托人在支付报酬之外,还应支付此种费用。[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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