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技术转让合同的效力
(一)让与人的主要义务
1.转让技术的义务
在技术转让合同中,转让技术的义务是作为让与人的主要义务而存在的,这是由合同的类型和性质所决定的。因此,如让与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而履行该义务,受让人有权要求让与人承担违约责任。我国《合同法》第351条中规定,“让与人未按照约定转让技术的,应当返还部分或者全部使用费,并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351条规定,让与人违反约定擅自许可第三人实施该项专利或者使用该项技术秘密的,应当停止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让与人在按照约定转让技术之后,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已经发生移转,让与人相应地丧失了该技术的所有权或丧失了在约定的范围内实施或使用该技术的权利。例如,在专利独占实施许可合同中,受让人依约定在全国范围享有独占实施的权利,此时,让与人不得再许可第三人在该国范围内实施该专利。否则,让与人应当停止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
2.权利瑕疵担保义务
让与人应当保证自己是合法拥有技术的权利人,并使受让人在获得技术后,不受他人的追夺。我国《合同法》第349条规定:“技术转让合同的让与人应当保证自己是所提供的技术的合法拥有者,并保证所提供的技术完整、无误、有效,能够达到约定的目标。”此处确认了技术转让合同的让与人的权利瑕疵担保义务,即让与人应当负有保证转让的技术不侵害他人权益的义务,如果因为转让的技术侵害了他人的权益,让与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在此情形下,让与人所承担的责任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1)让与人对受让人承担的违约责任。《合同法》第351条中规定:“让与人未按照约定转让技术的,应当返还部分或者全部使用费,并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从该规定来看,让与人转让的技术侵害了他人的权益,表明让与人违反了其向受让人所承担的保证转让的技术不侵害他人权益的义务,这也是合同所包含的主义务,让与人违反这种义务,应当向合同的另一方即受让人承担违约责任。
(2)让与人对第三人承担的侵权责任。因让与人违反权利瑕疵担保义务而造成第三人损害的,让与人应当对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合同法》第353条规定:“受让人按照约定实施专利、使用技术秘密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由让与人承担责任,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此处规定承担责任并没有具体限定在违约责任,这表明其也包含侵权责任。所谓由让与人承担的侵权责任,实际上是指因转让的技术侵害他人权利而引发的由让与人对第三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此种责任的构成要件是:第一,转让的技术侵害他人权益,这主要包括受让人实施发明创造专利,被他人指控为侵害其专利权;受让人实施发明创造专利,被他人指控为侵害其专利共有权、专利排他实施权、专利独占实施权等;受让人使用技术秘密,被他人指控为侵害其专利权、专利实施权;受让人使用技术秘密成果,被他人指控为侵害其技术秘密使用权、转让权。[84]第二,受让人是善意的。《合同法》第353条规定:“受让人按照约定实施专利、使用技术秘密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由让与人承担责任,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如何理解“由让与人承担责任”?一种观点认为,只要让与人转让的技术侵害他人权利的,不区分受让人的善意或恶意,一概由让与人承担侵权责任。[85]另一种观点认为,应当区分受让人的善意和恶意,只有受让人在受让技术时是善意的,其才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应由让与人承担侵害他人技术的侵权责任。[86]笔者认为,第二种解释区分了受让人的善意和恶意,并以此为标准来确定让与人和受让人的责任,更为合理。如果受让人是非善意的,则其可能与让与人之间存在恶意串通,因此就不能只由让与人向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而应由让与人与受让人共同向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第三,造成对第三人损害。只有在让与人所转让的技术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让与人才承担责任。此处所说的“他人”,是指受让人之外的第三人。
如何理解“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从文义上理解,似乎当事人如有特别约定的,可以排除侵权责任的承担。其实,该条规定的含义并非如此,而是指只要让与人转让的权利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无论当事人如何约定,都不能排除其对他人所应承担的侵权责任,但当事人之间可以就侵权责任的具体分担进行约定。也就是说,在让与人的行为构成侵权的情况下,让与人应向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但在其承担侵权责任之后,可以根据其与受让人之间的内部约定进行分担。所以,“另有约定”只是当事人对侵权责任分担的特别约定,并不能免除当事人对第三人所应承担的侵权责任。
3.不得限制技术竞争和技术发展的义务
依据我国《合同法》第323条,技术合同的订立,应当有利于科学技术的进步,加速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应用和推广。技术转让合同的目标只有鼓励转让,才能够保护知识产权、促进技术创新,刺激财富增长。[87]依据这一原则,《合同法》第343条进一步规定:“技术转让合同可以约定让与人和受让人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的范围,但不得限制技术竞争和技术发展。”依据该规定,技术转让合同可以约定让与人和受让人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的范围,但是让与人不得在许可合同中限制技术竞争和技术发展。此种义务属于法定义务。此处所说的“限制技术竞争和技术发展”,主要表现为:通过合同条款限制另一方在合同标的技术的基础上进行开发、研究,改进现有技术,推动技术发展和进步;通过合同条款限制另一方从其他渠道获取新技术,以及完善现有的技术;通过合同条款阻碍另一方根据市场需求实施受让的技术等。所有这些行为都会阻碍技术的进步和发展,与我国《合同法》鼓励技术进步的原则不符。
4.按照约定提供资料和指导的义务(www.xing528.com)
《合同法》第347条中规定,“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让与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技术资料,进行技术指导,保证技术的实用性、可靠性。”技术转让合同的特殊性在于作为合同标的的技术的复杂性,在让与人转让技术之后,受让人通常并不能立即将此技术转化为生产力,而需要让与人提供进一步的帮助和指导,以方便受让人掌握受让的技术。有些技术秘密的实施需要让与人提供相应的技术资料和技术指导,所以,当事人有必要在合同中约定,让与人必须按照约定提供相应的资料和技术指导。问题在于,如果当事人并未作出上述约定,让与人是否应当承担此种义务。笔者认为,鉴于技术转让的特殊性,如果受让人支付了合同对价、受让了技术,结果发现该技术不具有实用性、存在重大缺陷等,在没有让与人提供技术资料和技术指导的情况下,则受让人所期待的利益将会落空。因此,即使当事人未约定让与人应履行提供资料和指导义务的,让与人也仍应承担此种义务,以保证其转让的技术具有合同约定的实用性和可靠性,能够使受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使用并获取收益。
5.保密义务
在技术转让合同中,让与人应当承担保密义务。这主要是因为让与人已经了解其所转让的技术成果的内容,如果让与人向受让人转让技术之后,又向他人泄露了该技术成果的内容,则受让人的利益将受到损害,其所受让的技术成果的价值也将贬损。因此,让与人在转让技术成果之后,应当对其所转让的技术成果的内容进行保密。对于技术秘密转让合同而言,保密义务显得尤为重要,因此,《合同法》第347条专门规定,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让与人负有保密义务。《合同法》第351条中还规定:“违反约定的保密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受让人的主要义务
1.支付使用费的义务
与让与人应承担转让技术的义务相对应,受让人所承担的主要义务即为支付使用费。支付使用费是受让人接受转让的技术的对价。有关使用费的支付,应当由双方当事人进行约定。受让人应当根据合同约定的费用数额、支付时间、支付方式进行支付。受让人未支付使用费的,让与人既可以以此为抗辩,拒绝履行自身合同义务,也可以向受让人主张违约责任的承担。我国《合同法》第352条规定,受让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使用费的,应当补交使用费并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不补交使用费或者支付违约金的,应当停止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交还技术资料,承担违约责任。但受让人在支付使用费时,也可以根据让与人存在违约的情形而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比较法上承认了此种抗辩权,例如,在Lear公司诉Adkin一案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确立了一条专利许可的基本原则,即认为被许可的专利是无效的专利的,被许可人可以随时中止支付使用费并对专利效力提出异议,若该专利最终被宣告无效,则被许可人对不支付专利效力异议未决期间增加的使用费,不承担法律责任。[88]
2.按照合同约定实施、使用技术的义务
在技术转让合同签订之后,受让人应依合同的约定对受让的技术进行实施和使用。我国《合同法》第346条和第348条规定,受让人所负担的按照约定实施、使用技术的义务,其主要包括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受让人应当按照约定实施专利,以及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受让人应当按照约定使用技术秘密等内容。按照约定实施、使用技术,首先,受让人不能超越约定的范围实施、使用该技术。其次,受让人不能超过约定的期限实施受让的专利技术或使用受让的技术秘密。再次,受让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实施、使用受让的技术。例如,合同只允许受让人使用,而不允许其制造产品的,受让人不得制造产品。再如,合同只允许受让人自己实施该受让技术的,其必须按照约定自己实施该技术,而不得再许可他人实施此项技术。如果受让人未能依约使用,让与人可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对此,《合同法》第352条中还规定:“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超越约定的范围的,未经让与人同意擅自许可第三人实施该专利或者使用该技术秘密的,应当停止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
3.保密义务
保密义务,是指技术转让合同的受让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范围和期限,对让与人提供的技术中尚未公开的秘密部分,承担保密义务。在所有技术转让合同中,都有可能存在保密问题。尤其是在含有专有技术、计算机软件的转让中,此类问题更为突出。[89]此种义务不仅是依据诚信原则而产生的义务,更是一种法定义务。受让人违反此保密义务,既是对双方约定的违反,也会极大损害让与人的权益。因此,《合同法》第352条规定,受让人“违反约定的保密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三)技术后续改进的成果分享
《合同法》第35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按照互利的原则,在技术转让合同中约定实施专利、使用技术秘密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的分享办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一方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其他各方无权分享。”该条确立了技术后续改进的成果分享的规则。所谓后续改进,是指在技术转让合同有效期内,一方或双方对作为合同标的的专利技术或者技术秘密成果所作的革新和改良。[90]此后续技术成果通常是在原有的基础上进行改进的结果,如没有让与人所转让的专利或技术秘密,后续改进就无从谈起。但在技术后续改进之后,就涉及技术成果的分享问题,依据《合同法》上述规定,首先,遵守互利的规则。当事人可以按照互利的原则,在技术转让合同中约定实施专利、使用技术秘密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的分享办法。如果违反了互利原则,成为所谓“片面收回条款”,当事人可主张合同显失公平而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91]其次,在没有约定时依协议补充的规则。在当事人之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时,应当依照《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进行事后协议补充。最后,由后续改进方享有的规则。依前述两项规则仍不能确定技术后续改进的成果分享的,由后续改进的一方享有该技术成果,其他各方无权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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