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技术转让合同的标的
技术转让合同的标的是已经开发出来的技术成果。技术转让合同的标的的特点主要在于:
第一,无形性。这就是说,此类标的物不是一种有形财产,而是属于智力成果范畴的无形财产。但是作为技术转让合同的标的,其必须具有一定的价值,否则将无法在市场中投入运用。技术可以转让,但并不是所有的技术都可以转让,通常只有那些能够用于生产实践,有助于开发新型产品、提高产品质量、降低产品成本、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技术才能够转让。
第二,具有载体性。单就技术而言,其是存在于人的大脑之中的,具有无形性。但作为技术转让合同标的的技术成果必须具有载体,如此才可实现技术的商品化。在技术转让合同中,转让人需要就技术成果进行转让或者许可他人实施,如果缺乏必要的载体将无法实现。此外,转让的技术成果应当是一个比较完整的技术方案,而不应仅仅是技术信息或者思路。[80]需要指出的是,与一般的有形财产不同,一般的有形财产通常只能由一个人占有和利用,而技术成果通常可以为多人实施或使用。(www.xing528.com)
第三,合法性。此处所说的合法性包含两方面的含义:一方面,转让的技术应该具有合法性。[81]转让的技术必须在法律上是允许转让和流通的,违反国家法律和政策规定的技术不得转让。如果转让的技术涉及国家安全或重大经济利益而需要保密,则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例如,涉及国防科学工业、尖端前沿军事科技等领域的技术,其转让就受到较多的限制。另一方面,《技术合同司法解释》第22条规定,让与人必须是合法拥有技术的权利人。让与人必须对所转让的技术享有合法的权利,任何人都不能转让自己并不拥有的或侵害他人技术成果的技术。
第四,具有技术性。作为技术合同标的的技术成果应当是一种技术方案,不包含技术内容的其他智力成果,如一般作品和商标不能够成为技术合同的标的。虽然计算机软件也是一种文字作品,但其包含了技术内容,故也可以作为技术成果。
第五,具有现实性。这就是说,技术转让合同的标的是已经存在的,这与技术开发合同的标的不同。《技术合同司法解释》第22条第1款在明确技术转让合同的内容的同时,还规定“但就尚待研究开发的技术成果或者不涉及专利、专利申请或者技术秘密的知识、技术、经验和信息所订立的合同除外”。由此可见,转让的技术必须是现有的特定的技术,尚待研究开发的技术属于技术开发合同的范畴,应当适用技术开发合同的相关规定。[82]至于不涉及专利、专利申请或者技术秘密的知识、技术、经验和信息,处于公有领域,不属于技术转让合同的范畴,提供这些技术可以作为技术服务合同的内容,但不能作为技术转让合同的内容。[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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