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技术转让合同概述
技术转让合同是指合法拥有技术的权利人,包括其他有权对外转让技术的人,将现有特定的专利、专利申请、技术秘密的相关权利让与他人,或者许可他人实施、使用所订立的合同。[71]严格地说,技术转让合同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从广义上理解,技术转让合同包括将专利、专利申请、技术秘密的相关权利让与他人,或者许可他人实施、使用所订立的合同。而从狭义上来讲,技术转让合同不包括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我国《合同法》就技术转让合同范围采广义的理解。[72]严格地说,专利实施许可不应当作为技术转让合同的一种类型,因为转让通常应理解为权利的让渡。但在实施许可的情形下,只是允许他人在一定的限度内使用该专利技术,并没有让渡实质的权利。从此种意义上来讲,技术转让合同不应当包括专利实施许可。但是考虑到专利实施许可是技术转让的一种通常表现形态,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将其看做是一种技术转让合同。一般认为,鉴于技术实施许可是许可他人使用其技术,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也可以认为是一种技术使用权转让合同。[73]因此,技术转让合同可以从广义上理解,包括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技术秘密转让合同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我国《合同法》第342条采纳了广义的概念,该条第1款规定:“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技术秘密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技术转让是适应技术成果商品化而产生的,为了避免一项技术在公开之后成为公有技术,从而使得权利人的投入不能得到回报,有必要根据交易的法则借助于技术转让合同来实现技术成果转化的有偿化,这也有利于充分发挥技术成果的最大效益。[74]在现代社会,技术转让合同的推广有助于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也有利于促进科技进步,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技术转让合同的特征主要在于:
1.合同类型的多样性
技术转让合同是一个多种合同类型所组成的概念,其包括了以下几类合同:一是专利权转让合同。此类合同是指专利权人作为出卖人将其享有的专利权转让给买受人,买受人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合同。二是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此类合同是指出卖人将其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转让给买受人,由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协议。三是技术秘密转让合同。此类合同是指权利人将其拥有的技术秘密转让给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一定费用的合同。四是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所谓许可,是指在不转让专利权的前提下,授权他人在一定范围和期限内使用其专利技术的合同。五是名为联营、实为转让的合同。《技术合同司法解释》第22条第3款规定:“当事人以技术入股方式订立联营合同,但技术入股人不参与联营体的经营管理,并且以保底条款形式约定联营体或者联营对方支付其技术价款或者使用费的,视为技术转让合同。”此类名为联营、实为转让的合同虽然不同于上述四种类型,但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将其视为技术转让合同。在此类合同中,技术入股人不参与联营体的经营管理。也就是说,以技术入股后,技术入股人本应当作为联营一方股东参加经营管理,但是其却并不参加联营体的经营管理。此类入股人以保底条款形式约定联营体或者联营对方应支付其技术价款或者使用费。所谓保底条款,是指无论联营体的经营状况如何、无论盈亏,联营体都必须按照约定支付一定的技术价款或使用费给技术入股人的条款。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凡是在联营中以保底条款方式获取技术价款或使用费的,都视为技术转让合同,而非联营合同。严格地讲,技术转让合同并不限于这五种,随着科技的进步、技术的发展,技术转让合同的内容将越来越丰富和多样化。
与混合合同不同的是,技术转让合同由多种合同组成,但每一种合同的权利、义务是确定的,它不是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的结合,或者无名合同与无名合同在内容上的结合。技术转让合同中的每一种合同都可以独立作为一种有名合同而存在。因此,技术转让合同既可以是指某一种具体类型的合同,如技术秘密转让合同、专利权转让合同等,也可以是涵盖这些具体合同的一个上位概念。
2.技术转让合同的标的是一定的技术成果(www.xing528.com)
技术转让合同的标的不是一般的有形财产,而是属于智力成果范畴的技术成果,这些技术成果主要包括专利申请权、专利权、技术秘密以及专利和技术秘密的实施权、使用权。技术成果与知识产权是两个既有交叉而又不等同的概念。[75]《合同法》第342条中列举的可以转让的技术成果,实际上只是将技术转让中典型的形态表现出来,但并没有完全概括技术转让合同的全部标的。从《合同法》第342条的规定来看,其采用了封闭式的列举,一般认为,只能将技术转让合同的标的解释为专利申请权、专利权、技术秘密以及专利和技术秘密的实施权、使用权。但就许可合同而言,随着知识产权在实践中的广泛运用,许可已经涵盖了专利、商业秘密、技术秘密、机密信息以及计算机软件、数据库、用户手册这类技术资料的版权等。[76]因此,前述理解显然过于狭窄。为了弥补该规则的缺陷,《技术合同司法解释》第46条规定:“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许可使用和转让等合同争议,相关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合同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合同法第十八章和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处理。”这显然已经将技术转让合同的标的扩张到了《合同法》第342条规定的技术成果以外的其他技术成果。
因此,技术转让合同中的技术成果,应当包括以下三类:一是已经获得专利权的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二是没有获得专利的技术,通常称为专有技术,这一类技术未向社会公开,但可以通过秘密的方式转让知识、工艺程序、操作方法等。三是其他技术。如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对此类技术的转让目前尚无法律的明确规定,如果有关行政法规有规定,可以适用该规定,如果没有规定,可参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77]
3.转让的技术成果具有多样性
在有形财产的转让中,转让一词通常是指财产所有权的让渡,但在技术转让合同中,其具有特殊的含义。我国《合同法》第342条所使用的“转让”一词,包括所有权转让和使用权许可两种含义。就专利权转让而言,转让的是所有权,而对于技术秘密转让而言,其转让的是使用权而不是所有权。[78]在实践中,将非专利技术转让合同分为普通实施许可、排他实施许可、独占实施许可、交叉实施许可等,并将“非专利技术转让合同”称为“专有技术许可合同”[79]。
4.技术转让合同是要式、双务、有偿的合同
技术转让合同出卖人转让技术成果,有权获得转让费,买受人接受技术成果,应支付转让费。因此,这种合同是双务、有偿的合同。《合同法》第342条第2款规定:“技术转让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此可见,技术转让合同必须采取一定的书面形式。因为技术转让合同的内容较为复杂,不仅涉及转让技术的范围、对象、买受人所取得的技术范围、使用期限、出卖人保留的权利,还涉及在使用过程中产生的新技术的归属、转让费用等,这些都必须通过合同以书面形式加以确认,以防止事后发生纠纷。因此,我国《合同法》要求技术转让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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