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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开发合同的相关注意事项和流程说明

时间:2023-05-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合同法》第331条规定:“委托开发合同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提供技术资料、原始数据;完成协作事项;接受研究开发成果。”依据《合同法》第331条,委托开发合同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合同法》第333条规定,委托人违反约定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或者失败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委托开发合同的相关注意事项和流程说明

二、委托开发合同

(一)委托开发合同的概念

委托开发合同,是指研究开发人与委托人之间达成的有关研究开发人完成开发工作,并向委托人提交开发成果,委托人接受该项开发成果并向开发人支付约定的开发费用的协议。《合同法》第331条规定:“委托开发合同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提供技术资料、原始数据;完成协作事项;接受研究开发成果。”严格来说,委托开发合同是在委托合同基础上产生的,从广义上也属于委托合同的范畴,但鉴于其以技术开发为目的,因而其区别于委托合同,而作为一种独立的有名合同类型而存在。

(二)委托开发合同的效力

1.委托人的主要义务

(1)按照约定支付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

《合同法》第331条中规定:“委托开发合同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依据这一规定,委托人负有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开发经费和报酬的义务。研究开发经费不同于报酬。它是指完成研究开发工作所需要的成本,如购买研究必需的设备仪器、研究资料、试验材料、能源和试制、安装以及获取情报资料等项费用[52],而报酬则是研究开发成果的使用费和研究开发人员的科研补贴。[53]由此可见,研究开发经费是委托开发合同履行所必需的费用,对于受托人的研究开发工作的启动和顺利进行发挥着重要作用。在技术开发合同中,技术成果的研发成功与否是未知的,研发周期一般也较长,这需要大量的研究开发经费的投入。因此,委托人及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研究开发费用,是其应当承担的主要义务。原则上,开发经费应当由委托人全部支付,但当事人有特别约定的除外。开发经费的支付通常是在合同订立后研究开发工作进行前支付,但是,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分期支付或在完成开发工作后一次支付。

依据《合同法》第331条,委托开发合同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如前所述,报酬不同于研究开发经费。在委托开发合同中,合同的履行主要是由受托人依据所掌握的技术知识进行研究开发,在研究开发过程中,受托人除了投入大量的机器、设备、技术资料,还需要进行技术的加工和创造,因此,委托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开发报酬。但如果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将研究开发经费的一定比例作为使用费和科研补贴的,可以不单列报酬。[54]换言之,委托人所应支付的报酬已经包含在研究开发经费之中,以研究开发经费的名义予以支付。鉴于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的性质差异,双方当事人需就此种情形作出明确约定。

委托人无故拒绝或迟延支付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应负违约责任。《合同法》第333条规定,委托人违反约定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或者失败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其中,委托人违反约定造成研发工作停滞或延误,当然也包括其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研究开发费用和报酬所导致的研发停滞或延误。

(2)协作义务

《合同法》第331条规定,委托人应“提供技术资料、原始数据;完成协作事项”。这就确立了委托人的协作义务。此处所说的协作义务,一是提供技术资料和原始数据。技术资料和原始数据是研究开发人进行研究开发的基础,委托人是否负有提供义务应依合同约定,如果合同约定委托人负有提供义务的,其应当提供。二是其他的协作事项。例如,研究开发人也有权要求委托人补充必要的背景资料,介绍与研究开发工作有关的市场信息等,但不得超过履行合同所要求的范围。[55]只有在委托人履行了这些协助义务之后,研究开发人才能顺利地开展研究开发工作。依据我国《合同法》第333条的规定,委托人违反约定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或者失败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委托人未按照约定或拒绝提供技术资料、原始数据等也应包括在“违反约定”之中,由此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或失败的,委托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及时接受研究开发成果

《合同法》第331条规定,委托人应“接受研究开发成果”。在研究开发完成之后,合同约定的技术成果已经形成,委托人负有及时接受的义务。研究开发成果是委托人订立合同所追求的目的,所以及时接受研究开发成果也符合委托人自身的利益,可以满足其技术需求。对于受托的研究开发人而言,研究开发成果的交付既是其所负担的主要义务,也是其请求委托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报酬的基础。因此,委托人应当及时接受研究开发成果,这既是其所享有的一项权利,也是委托人的一项义务。此外,研究开发成果的及时接受也有利于实现风险的移转。

2.研究开发人的主要义务(www.xing528.com)

(1)按照约定制定和实施研究开发计划的义务

我国《合同法》第332条中规定:“委托开发合同的研究开发人应当按照约定制定和实施研究开发计划。”该义务主要包括以下两方面内容:一是研究开发人应制订出详细的研究开发计划,保证研究开发工作能够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如期完成。在委托开发的过程中,研究开发人通常需要事先拟定研究开发的具体内容和步骤,如研究开发的基本目标、研究开发的方法与方案、研究开发的进度、研究开发的试验方法、研究开发的期限等。[56]二是研究开发人应按照约定实施研究开发计划,严格遵循相应的实施计划、进度和期限进行研究开发工作。在委托开发合同中,研究开发人只有按照计划完成研究开发工作,才能使最终的技术开发成果满足委托人的实际需要,同时实现委托开发合同所确定的预期目标。[57]

《合同法》第334条规定:“研究开发人违反约定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或者失败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在研究开发的过程中,如果因研究开发人的过错而致使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或者失败的,研究开发人应承担违约责任。首先,研究开发人应向委托人返还部分或全部研究开发费用。如前所述,研究开发费用是委托人支付的作为研究开发工作开展基础的费用。因此,研究开发人应将研究开发经费作部分或全部返还。其次,如果因此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研究开发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合理使用研究开发经费的义务

我国《合同法》第332条规定,研究开发人应当合理使用研究开发经费。如前所述,研究开发经费不同于报酬,其是为了研究开发工作的正常启动和开展而由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合理使用研究开发经费,既是为了尽可能地减少委托人的支出,同时也有利于研究开发工作的顺利进行。在研究开发人使用经费的过程中,合理使用研究开发经费,要求研究开发人诚信使用研究开发经费,使研究开发经费真正服务于技术开发的需要,而不应浪费或移作他用,也不应将其抵充报酬而进行分发。研究开发人对研究开发经费的使用,应当做到专款专用,经费的支出须接受委托人的监督检查,但委托人不得妨碍研究开发人的正常工作。[58]在研究开发完成之后,研究开发经费有多余的,研究开发人应当按照约定将其返还给委托人。当然,如果合同当事人约定将研究开发经费的一部分作为报酬的,应依照当事人的约定办理。

(3)按期完成工作并及时交付工作成果的义务

我国《合同法》第332条规定,研究开发人应当按期完成研究开发工作,交付研究开发成果。一方面,研究开发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完成研究开发工作,不得无故拖延或延误研究开发工作;另一方面,研究开发人在完成工作成果后,应及时交付。在委托开发合同中,委托人委托研究开发人进行研究开发工作,其所追求的是最终的工作成果。工作成果的表现形式可以是多样的,可以是产品设计、材料配方以及技术发明方案,也可以是新技术、新产品的论文报告,还可以是新设备、新仪器。工作成果的及时交付,通常是与委托人的切身利益相联系的。例如,委托人已经将实施受托人所研发的技术成果的设备、人员等准备就绪,如果受托人按照合同约定及时交付的,委托人就可以将该成果投入生产,从而产生经济效益。因此,研究开发成果的及时交付也有利于实现该成果的及时转化。此外,及时交付成果也有利于实现技术成果风险的转移。

(4)协助义务

依据我国《合同法》第332条的规定,研究开发人应当“提供有关的技术资料和必要的技术指导,帮助委托人掌握研究开发成果”。这就确立了研究开发人的协助义务。通常,技术成果具有专门性和技术性,委托人并不了解该技术成果。由研究开发人提供有关的技术资料和必要的技术指导,既可以帮助委托人掌握研究开发成果,也有利于实现技术成果的转化。在技术开发合同中,由于作为合同标的的技术成果具有新型的特点,通常只有研究开发人才了解该项技术成果的具体特性以及如何应用等,要求其履行协助义务,有利于合同目的的实现。还需要指出的是,在一般情况下,技术开发合同的标的大都是未取得专利的技术,因此,合同约定有保密义务的,研究开发人不得向第三者泄露技术秘密。当然,当事人可以在订立合同时就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以及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作出约定,或对双方当事人的保密义务作出约定。

(三)委托开发合同中技术风险责任的承担

技术风险,是指在技术开发过程中,出现无法克服的技术困难导致技术开发工作失败的可能性。此种风险,并不包含作为不可抗力的自然事件、社会事件和人员风险、市场风险等因素在内。[59]在技术开发中,受托人所研究开发的技术是作为“新”技术存在的,而非现有的技术成果,因此,在研究开发中,经常面临着不可预知的、可能导致技术开发失败或部分失败的风险。由于现有的知识水平、技术水平等的限制,开发的技术成果具有不确定性,经过当事人双方共同努力,可能达到预期的效果,也可能达不到预期的效果。我国《合同法》第338条第1款规定:“在技术开发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出现无法克服的技术困难,致使研究开发失败或者部分失败的,该风险责任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风险责任由当事人合理分担。”依据这一规定,首先,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就风险责任的负担进行约定,如果当事人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由于技术开发合同中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比较复杂,其内容涉及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分配、开发技术的使用期限、专利费用、转让权限以及成果转化的利益归属等诸多问题,所以,就有关技术风险分担问题,最好由当事人双方进行约定,找出合理分担风险的方法。其次,在当事人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应依照《合同法》第61条由当事人事后达成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如果仍不能确定的,应由各方的当事人合理分担。所谓合理分担,并不是平均分担,而是根据合同的具体情况,如资产的承受力、损失程度、产生风险前各方付出的劳动量等进行合理确定。[60]采纳这一原则的主要原因是,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本身是一种高风险的活动,对于技术成果的获得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或者说,这种活动从一开始就充满了风险,如果当事人不能达成协议,且不能事后确定,则只能采取由双方当事人合理分担的方法。

(四)专利申请权的权属

所谓专利申请权,是在技术成果研发成功之后,依据《专利法》等法律的规定申请专利的权利。《合同法》第339条中规定:“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依据这一规定,对于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首先,其专利申请权应由双方当事人进行约定,有约定时从约定。遵循当事人的约定既可以最大限度地满足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也有利于将技术成果及时转化为生产力。其次,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专利申请权则属于研究开发人。这是因为在委托开发合同中,委托人所负担的主要义务是投资义务,而实际的研究开发工作则是由研究开发人开展的。在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情况下,由研究开发人享有专利申请权既是对其付出的智力劳动的尊重,也便于研究开发人实施该专利技术。依据《合同法》第339条,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后,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一般而言,在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之后,其他人实施该项专利技术就需要获得研究开发人的依法许可,并支付相应的使用费。但在委托开发合同中,研究开发人所进行研究开发工作是基于委托人的投资委托而开展的,委托人已经支付了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如果再要求委托人有偿使用该专利技术,将是不公平和不合理的。[61]此外,为了方便技术成果的有效利用,维护委托人的合理权益,在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时,委托人享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受让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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