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多式联运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所谓多式联运合同,又称为混合运输合同、联合运输合同,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运输方式的承运人结为承运人一方,与托运人或旅客订立的协议。[78]根据这一协议,托运人或旅客一次交付费用,使用同一运输凭证,而承运人用各自的运输工具互相衔接地将货物或旅客送达指定的地点。[79]多式联运既可以在一国之内进行,也可以是跨国的。例如,某公司从南美运输一批货物到中国,运输方式约定为先由铁路将货物运输至港口,然后经航空运输至中国某机场,再经公路运输至目的地。多式联运合同主要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多式联运是联运的一种方式。联运有多种形式,如铁路与水路联运,铁路与公路联运,铁路、水路、公路联运,航空、铁路或公路联运等,同一运输方式也可以组织不同线路的联运。除此之外,还有地区和地区运输部门之间互相为对方配载的联运以及国际联运等。实行联运可以使各种运输工具得到综合利用,使各个运输环节有机地衔接,紧密合作,从而发挥运输设备的能力,有效地完成各项运输任务。因此,就联运合同而言,其可区分为单式联运合同和多式联运合同。
第二,多式联运采取了不同的运输方式。联运可以分为单式联运和多式联运。在多式联运中,存在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运输方式。采用不同的运输方式是多式联运和传统运输合同的主要区别。[80]在单式联运中,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承运人所采用的运输方式同一,如均为铁路运输或海运。但在多式联运中,承运人所采用的运输方式不同,如海运和航空运输的结合、铁路运输和内河运输的结合等。(www.xing528.com)
第三,多式联运中存在着缔约经营人和实际承运人的区别。在一般的联运中,承运人通常以自己的运输工具实际承担合同约定的运输义务,但在多式联运中,缔约经营人可能并不参与实际运输,而是由其他实际承运人进行货物或旅客的运输。多式联运经营人既可以是缔约承运人,也可以是缔约承运人兼实际承运人。[81]联运经营人在联运实务中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以自有的运输工具,或者租赁运输工具,实际参与联合运输的某一区段;二是与托运人订立联运合同,签发联运单据,但无任何运输工具,也不参与实际运输。但是在多式联运合同中,与旅客或托运人订约的当事人就是联运经营人。[82]依据我国《合同法》第317条的规定,缔约经营人应对全程负责,“多式联运经营人负责履行或者组织履行多式联运合同,对全程运输享有承运人的权利,承担承运人的义务”。
第四,在多式联运合同中,托运人或旅客一次交付费用,使用同一运输凭证。多式联运一般实行“一次托运,一次收费,一票到底,全程负责”的综合性运输方式,托运人或旅客与第一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之后,旅客或托运人即无须再付费,经某一承运人换至下一承运人进行运输时,也无须再签发其他单据,凭多式联运经营人所签发的多式联运凭证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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