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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运合同中的风险分担原则

时间:2023-05-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对于此类风险,原则上应当采取所有人主义。依据这一规定,运输费用的风险应当由承运人负担。这是因为在货运过程中如果发生了标的物的意外毁损或灭失,货物的所有人已经承担了标的物风险,不能使托运人同时承担价金风险。

货运合同中的风险分担原则

四、货运合同中的风险负担

货运合同中的风险,主要是指在货物运输的过程中因不可归责于合同当事人双方的事由,而造成的货物毁损、灭失以及运输费用不能支付的风险。可见,此种风险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标的物的风险,即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遭受毁损或灭失的风险。对于此类风险,原则上应当采取所有人主义。换言之,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而毁损、灭失的风险,应当由所有人承担。具体来说,就是要由托运人或收货人承担此风险。因为在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所有权并没有发生移转,承运人只是暂时占有该货物。当然,如果当事人之间有特别约定采用FOB或CIF等价格条件,其风险负担应该有所区别。[77]二是价金的风险,所谓价金的风险,其实也就是运输费用的风险。《合同法》第314条规定:“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灭失,未收取运费的,承运人不得要求支付运费;已收取运费的,托运人可以要求返还。”依据这一规定,运输费用的风险应当由承运人负担。这是因为在货运过程中如果发生了标的物的意外毁损或灭失,货物的所有人已经承担了标的物风险,不能使托运人同时承担价金风险。因为货物的意外灭失,对双方当事人来说都是一种意外的损失,对此损失应当在当事人之间进行一种公平的分配。对托运人而言,不能既使其承担货物的风险,又使其承担运费的风险。如果托运人已经承担了货物的风险,就不应再承担运费的风险。所以,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灭失,未收取运费的,该运费的损失由承运人负担,其不得再要求托运人支付运费。(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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