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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运合同的订立和变更策略优化

时间:2023-05-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该规定实际上是确认了托运人的处置权,即货运合同成立之后,托运人有权不经承运人的同意而变更、解除合同,承运人也无权过问托运人变更和解除合同的原因。货运合同订立后,托运人或收货人由于客观原因发生变化,可以向承运人要求变更到货地点、变更收货人;在货物运输前还可以要求撤销托运。

货运合同的订立和变更策略优化

二、货运合同的订立和变更

(一)货运合同的订立

在货运合同中,其所涉及的主要当事人是托运人与承运人。托运人将货物交给承运人,由承运人将货物运至约定地点或交付给特定的收货人。具体订立货运合同,要经过两个阶段:

1.托运。托运人首先要向承运人提交货物的托运单,如《民用航空法》第113条规定:“承运人有权要求托运人填写航空货运单,托运人有权要求承运人接受该航空货运单。”托运人填写托运单的目的是确认托运货物的有关情况,以便承运人据以查验和交货[49],也便于承运人准确、安全地进行运输。这就要求托运人应当如实填写托运单,如托运货物的名称、件数、包装、发货站与到达站的名称、发货人和收货人的名称和住址等,然后将货物托运单交给承运人。如果托运的货物需要办理海关、检疫或其他法定手续,托运人还应同时向承运人提交有关证明文件。

2.承运。承运人要根据托运单和证明文件验收货物,验收合格后,即办理交接手续,核收运杂费用,并签收承运凭证。承运凭证包括货物托运单、货票或提单等多种形式。其中,所谓提单,是指承运人制作的并交付给托运人的记载有关货物运输事项的一种证券[50]通常,承运人所交付的凭证的内容包括:货物的品名、标志、包数或者件数、重量或者体积,以及运输危险货物时对危险性质的说明;承运人的名称和主营业所;运输工具;托运人的名称;收货人的名称;交付货物的地点;签发日期、地点和份数;运费的支付;承运人或者其代表的签字等。(www.xing528.com)

(二)货运合同的变更

货运合同的变更,可分为承运人依特殊原因变更货运合同和依托运人的要求而变更货运合同。承运人可依特殊原因变更货运合同的情形包括:一是由于自然灾害气象原因,必须变更运输情况;二是执行抢险救灾任务;三是法律规定应优先运输其他货物。承运人变更合同内容的,应征得托运人的同意。运输变更后可根据具体情况增加或减少运费。

我国《合同法》第308条规定:“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该规定实际上是确认了托运人的处置权,即货运合同成立之后,托运人有权不经承运人的同意而变更、解除合同,承运人也无权过问托运人变更和解除合同的原因。[51]托运人的处置权是一种直接来源于法律规定的法定权利,纯粹是为了保护托运人的利益,实现托运人订立货运合同的目的。[52]例如,在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因市场价格的波动或交易关系的变动,将货物由承运人运至目的地并交付给收货人可能已无实际的必要性。此时,允许托运人行使处置权,既可有效地保护托运人的利益,也有利于节省运输费用,避免托运人遭受无谓的损失。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对托运的货物享有处置权。货运合同订立后,托运人或收货人由于客观原因发生变化,可以向承运人要求变更到货地点、变更收货人;在货物运输前还可以要求撤销托运。但托运人或收货人应向承运人支付必要的费用,因此造成承运人损失的应负责赔偿。对于托运人或收货人的这些要求,承运人如无正当理由,无权加以拒绝。但是对于违反货物流向、违反运输限制的变更,承运人有权拒绝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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