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运输合同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一)运输合同与承揽合同
运输合同与承揽合同一样,都是要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且也要提供一定的工作成果,在运输合同中,不仅要运输货物或旅客,还要把货物或旅客安全、及时地运送到目的地。因此,许多学者认为,此类合同具有结果的要求,因而属于一种特殊的承揽合同。[13]也有人认为,运输行为必须借助一定的交通工具实施,如通过火车、汽车、轮船等进行运输,而仅以人力搬运物品或人身(如背负他人过河),仅成立承揽合同而不成立运输合同。[14]笔者认为,就运输合同而言,虽然其性质与承揽合同颇为相近,但与承揽合同存在着明显区别,主要表现在:一方面,在运输合同中,安全及时运输是对运输行为的具体要求,而非作为结果存在。而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所提供的是一种物化的成果。运输合同的承运人须向旅客或托运人提供运送服务,而不是某项工作成果。[15]从此种意义上来讲,运输合同并不是一种提供工作成果的合同,而是一种提供服务的合同。另一方面,从提供服务的性质来看,承揽人需要对材料进行加工进而形成工作成果,而运输人则是借助一定的运输工具对旅客或货物进行运输,而非加工性质的行为。还应当看到,在货运合同中,还可能存在收货人,但在承揽合同中,并不存在收货人,所以其一般不可能作为利益第三人合同存在。
(二)运输合同与委托合同(www.xing528.com)
运输合同与委托合同具有相同之处,因为在货运合同中,通常由托运人委托承运人运输货物,并将货物交给特定的收货人,据此有学者认为,运输合同是托运人委托承运人运送货物或旅客的合同,因此运输合同属于委托合同的一种类型。从比较法的视角而言,在有些国家,运输合同采用委托合同的形式。[16]笔者认为,尽管运输合同与委托合同具有相似之处,但二者也存在明显区别,主要表现在:首先,在运输合同中,承运人是特定的,通常是法律明确规定的专门从事运输合同的主体,但委托合同的主体并不是特定的。其次,在客运合同中,旅客也可能是作为运输对象而存在的,但在委托合同中一般不存在该种情形。再次,在运输合同中,承运人所从事的运输行为一般为事实行为,而委托合同中,受托人依据委托合同的约定不仅可为事实行为,也可为法律行为。最后,在委托合同中,委托人具有介入权,但在运输合同中,相关的合同主体不具有该种权利。
(三)运输合同与保管合同
在运输合同中,也涉及保管的问题。在运输合同中,承运人在运输的过程中也可能需要对旅客所托运的行李或托运人的货物进行保管。在运输合同中,保管货物并非是作为承运人的独立的合同义务而存在的,而是其所承担的安全运送义务的组成部分。而在保管合同中,保管人所负担的主要义务是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就保管货物的责任而言,二者也存在较大差异。依据我国《合同法》第303条和第311条的规定,在旅客托运的行李或托运人所交付的货物发生毁损、灭失时,承运人除证明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在保管合同中,因其多为无偿合同,所以《合同法》第374条规定:“如果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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